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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更新时间:2017-06-20 11:21阅读次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试生活困难。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镇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承包人的户口迁离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只要不是迁往市,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也有权获得适当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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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更新时间:2017-06-20 11:21阅读次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试生活困难。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镇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承包人的户口迁离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只要不是迁往市,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也有权获得适当的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