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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即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将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所做的行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可知,征收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需要完成一系列法定的前置程序,如四规划一计划的制定、论证和意见征求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论证、公布、修改。
并且,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可知,在房屋征收决定正式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可以说,从项目初现雏形开始,房屋征收决定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纽带作用——未经前置合法程序的完成,不能随意作出;决定自作出后就与直接被拆迁人的利益密切关联,是拆迁征收工作能够进行下去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仅关乎着征收部门是否能够依法顺利地将拆迁工作进行下去,也关乎着被拆迁人能否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完成签字搬迁,并得到应有的、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更重要的是,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过程遭受到了侵害,能否对征收决定合法性作出有效审查也是被拆迁人能顺利实现维权目的的制胜关键。
说到这里,可能有些被拆迁人已经云里雾里了。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最高法在一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争议案例中给出的裁判意见来解释说明,为什么我们说在拆迁维权中,房屋征收决定(及前置程序,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性会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维权结果。
先来简要说明该案例。
当事人因无法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相关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当事人并未通过《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出的法定途径对征收决定、评估结果展开救济。
后该市政府对当事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向管辖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诉称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且征收补偿项目缺失;后诉讼请求被驳回。当事人随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被告(该市政府)承诺补足未尽项目补偿款,当事人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之后,当事人不服该审判结果,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裁定结果,再审申请仍旧被驳回。
纵观三次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诉请之所以一次又一次被驳回,关键在于其并没有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适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一味拖延,最终给征收方制造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会,使得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合乎法律程序要求,难以找出破绽。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征收决定违法或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之处。
也就是说,无论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本身的作出的违法性,还是针对前置程序违法性,当事人都未能给出能够使法庭信服的有效证明。
根据最高法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没有依法拟制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那么之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就没有合法依据,如果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市县人民政府根本没有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则其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就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就是应予撤销的。
即使被拆迁人此前未就征收决定直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在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时,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也应当被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则征收补偿决定就应当被认定为依法应予撤销。
也就是说,即使征收已经进行到了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一步,被拆迁人仍旧能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存在违法为有力证据来对抗征收补偿决定,反败为胜。
由此可见,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整个拆迁维权过程中始终起着影响整个“战局”的关键作用,被拆迁人万万不可忽视其重要性。
只要被拆迁人察觉征收拆迁存在问题的,就一定要把握好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这两个关键点,无论是在当时直接展开救济,还是在此后的维权过程中,它们都可能会左右被拆迁人能否成功维权的最终结果。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前期,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如果被拆迁人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步如本文所述案例当事人那样有理说不出的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