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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违法强拆是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多发的现实问题。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时会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回避补偿安置条件争议,以种种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甚至明显违法的方式,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被拆迁人房屋拆毁,并因此有恃无恐地压低补偿价格、逃避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其心可诛。
但让京尚拆迁律师深感无奈的是,无良拆迁人的这招往往屡试不爽——很多被拆迁人看到房子已经没了,担心拖延下去会连微薄的补偿也拿不到,会放弃抵抗,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条件。
对被拆迁人来说,即使房屋已经被拆毁,争取合理补偿或赔偿也是天经地义、并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同时,如果强拆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被拆迁人依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的权利也应得到保障。
京尚拆迁律师明白,很多被拆迁人认为法制系统黑暗,“官官相护”,认为即使维权也得不到预期的结果。
但根据最高法处理2014年对陈山河行政赔偿案再审作出的裁判文书意见,“行政机关在房价上涨时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下面,我们根据该案裁判理由和结果做具体的解析。
裁判要点:
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最高法抓住了存在争议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是侵权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及主要责任人,这直接影响到强拆案件中拆迁补偿与国家赔偿两种方式的取舍,以及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以产权调换的方式接受补偿;第二是强拆行为发生后至补偿行为发生期间房价上涨,差价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涉及到部分无良拆迁人和相关行政部门为何宁肯冒着被拆迁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风险也要实施强拆行为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强拆发生后被拆迁人主张国家赔偿,那么很可能只能以货币的方式接受补偿。另外,房屋一旦被拆除,房屋真实价值往往也会成为“悬案”,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于拆迁人(或征收部门)压低赔偿(补偿)价格。
而对被拆迁人来说,房屋被强拆发生的时点和接受补偿(赔偿)的时点之间可能相隔甚久,在这个过程中房价上涨导致房子届时价值高于房屋被强拆时的标准也是有极大可能的。如果单纯按照房屋被强拆时的价值标准进行补偿,极大可能导致被拆迁人在失去被强拆房屋后、在获得补偿时已经无法保证原有生活水平,违背了房屋征收拆迁的基本法定原则。
根据该案最高法再审裁定结果,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责任,以及被拆迁人至再审时仍未得到合理安置补偿的主要责任应由实施强拆的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拆迁人有权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有权按照拆迁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补偿安置、选择补偿方式。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导致房屋(未被拆毁的情况下)的价值发生变化,侵权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效裁判作出时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京尚说法
当说到判例时,很多人会提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即使最高法做出这样的判决,也不代表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但根据最高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尽管我国的确并未从根本上承认判例法,但已生效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文书仍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因此,结合最高法对该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结果,即使房屋已经被强拆,也不代表被拆迁人就只能忍气吞声、接受不公平的补偿(或赔偿)。被拆迁人应当坚定信心、鼓起勇气,勇敢地站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权利,争取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京尚拆迁律师也会永远做拆迁维权者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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