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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更新时间:2017-12-05 16:28阅读次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石政决〔2017〕5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决定对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范围[东至向阳及衙门口集体经济组织东边界,南至丰沙铁路,西至首钢厂区,北至人民渠及莲石东路(具体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以内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该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在项目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的《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实施。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评估机构为公开选定的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8日。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宅房屋各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联系电话:
现场办公室 地址 联系电话
衙东 向阳农工商公司对面 57422239
衙西 虹艺玩具厂南楼 五环外58546099 五环内58349946
衙南 衙门口双语幼儿园 五环外57402073五环内58349943
附:1.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城市拆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更新时间:2017-12-05 16:28阅读次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石政决〔2017〕5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决定对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范围[东至向阳及衙门口集体经济组织东边界,南至丰沙铁路,西至首钢厂区,北至人民渠及莲石东路(具体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以内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该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在项目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的《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实施。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评估机构为公开选定的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8日。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宅房屋各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联系电话:
现场办公室 地址 联系电话
衙东 向阳农工商公司对面 57422239
衙西 虹艺玩具厂南楼 五环外58546099 五环内58349946
衙南 衙门口双语幼儿园 五环外57402073五环内58349943
附:1.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