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20层
咨询电话:4009990618
Email: jingshanglawyer@163.com
拆迁维权为何会有法定期限
更新时间:2018-05-07 11:23阅读次数:
最高院曾发布过这样一则“失败”案例。
2009年,被征收人的案涉土地被地方政府以“虾池滩涂收回整理”之名实施了征收,但被征收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因此被征收人自2010年开始多次提起相关诉讼进行维权,并于2015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一、二审裁定结果均认为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不服该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院审理认为,自被征收人于2010年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知晓了地方政府对案涉土地实施征收的事实和行为。被征收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现行《行政诉讼法》已开始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修改前为三个月。)显然,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经远超法定期限。
对于被征收人认为的自己于2015年4月才知晓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意见,最高院未予支持,审理意见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为作出后,不管其是否意识到该行政行为违法,诉讼期限都已经开始计算。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提出,自己自侵权行为发生后开始一直在通过提起相关诉讼进行维权,由此耽误的期限应当扣除。对此,最高院明确指出,被征收人提起相关诉讼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相关法定事由,因此该主张最高院未予支持。
鉴于被征收人提起该案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不满足时效延长的条件,因此,最高院经审理最终作出了驳回被征收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看到这里,一定有很多被拆迁人“不服气”。被征收人自征收侵权行为发生开始一直在努力维权,假如征收方的征收行为确实违法、确实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为什么法院不帮他维权,还要一次次驳回当事人的诉讼/上诉/再审申请?
京尚拆迁律师要告诉被拆迁人的是,拆迁维权法律程序(如诉讼、复议)的启动,和面包、牛奶一样,都是有“保质期”的。
例如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得知征收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应当自得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这“六个月”,就是行政诉讼的“保质期”,过期则丧失“胜诉权”。
但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常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征收方隐瞒了相关行政行为信息,未告知被征收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那么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二十年(或五年,根据案件类型而定)内,被征收人都可以在知晓行政行为存在后的六个月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关于被拆迁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期限,也可以类比进行简单理解。
由于很多被拆迁人对时效期间的规定存在误解和不满,京尚拆迁律师必须向被拆迁人解释说明的是,法律对时效、期限的规定,目的并不是为了削弱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不是为了到期“回收”被拆迁人的权利害大家有冤无处申,而是为了保证社会关系在一定的变动发生后能够尽快建立新的稳定状态,督促大家及早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尽可能保证案件能够在方便取证、审理查明的期限内得到解决,从而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时效期限的规定,建立一种积极主动保护己方权利的意识,如果被拆迁人自己都对维权存在怠惰的心态,那么无论别人如何催促、鼓励,都是“皇帝不急太监急”。
通过本文,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能够意识到一点,当你知道拆迁征收相关行政行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部署维权工作就已经不早了,调查、取证都需要时间,但时间不会等着某一个人。被拆迁人不需要期待自己可以一眼识破拆迁方的违法把戏,只要感觉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就应该进入维权倒计时了。
京尚拆迁律师衷心提醒被拆迁人,在这个世界上,最在乎你的权利的,只有你自己,所以被拆迁人自己一定要把自己的维权需要放到首位,时时惦记。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找出拆迁方违法点的,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不清楚相关时效期限的,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少走弯路,更不要消极拖延。
2009年,被征收人的案涉土地被地方政府以“虾池滩涂收回整理”之名实施了征收,但被征收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因此被征收人自2010年开始多次提起相关诉讼进行维权,并于2015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一、二审裁定结果均认为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不服该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院审理认为,自被征收人于2010年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知晓了地方政府对案涉土地实施征收的事实和行为。被征收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现行《行政诉讼法》已开始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修改前为三个月。)显然,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经远超法定期限。
对于被征收人认为的自己于2015年4月才知晓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意见,最高院未予支持,审理意见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为作出后,不管其是否意识到该行政行为违法,诉讼期限都已经开始计算。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提出,自己自侵权行为发生后开始一直在通过提起相关诉讼进行维权,由此耽误的期限应当扣除。对此,最高院明确指出,被征收人提起相关诉讼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相关法定事由,因此该主张最高院未予支持。
鉴于被征收人提起该案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不满足时效延长的条件,因此,最高院经审理最终作出了驳回被征收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看到这里,一定有很多被拆迁人“不服气”。被征收人自征收侵权行为发生开始一直在努力维权,假如征收方的征收行为确实违法、确实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为什么法院不帮他维权,还要一次次驳回当事人的诉讼/上诉/再审申请?
京尚拆迁律师要告诉被拆迁人的是,拆迁维权法律程序(如诉讼、复议)的启动,和面包、牛奶一样,都是有“保质期”的。
例如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得知征收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应当自得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这“六个月”,就是行政诉讼的“保质期”,过期则丧失“胜诉权”。
但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常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征收方隐瞒了相关行政行为信息,未告知被征收人相关行政处理决定。那么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二十年(或五年,根据案件类型而定)内,被征收人都可以在知晓行政行为存在后的六个月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关于被拆迁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期限,也可以类比进行简单理解。
由于很多被拆迁人对时效期间的规定存在误解和不满,京尚拆迁律师必须向被拆迁人解释说明的是,法律对时效、期限的规定,目的并不是为了削弱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不是为了到期“回收”被拆迁人的权利害大家有冤无处申,而是为了保证社会关系在一定的变动发生后能够尽快建立新的稳定状态,督促大家及早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尽可能保证案件能够在方便取证、审理查明的期限内得到解决,从而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时效期限的规定,建立一种积极主动保护己方权利的意识,如果被拆迁人自己都对维权存在怠惰的心态,那么无论别人如何催促、鼓励,都是“皇帝不急太监急”。
通过本文,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能够意识到一点,当你知道拆迁征收相关行政行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部署维权工作就已经不早了,调查、取证都需要时间,但时间不会等着某一个人。被拆迁人不需要期待自己可以一眼识破拆迁方的违法把戏,只要感觉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就应该进入维权倒计时了。
京尚拆迁律师衷心提醒被拆迁人,在这个世界上,最在乎你的权利的,只有你自己,所以被拆迁人自己一定要把自己的维权需要放到首位,时时惦记。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找出拆迁方违法点的,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不清楚相关时效期限的,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少走弯路,更不要消极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