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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遇到过很多被拆迁人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公告“没有用”。大家之所以会这样看待征收补偿公告,一方面是因为在不少征收拆迁项目中征收方实际进行征收补偿工作时比较“随心所欲”,并不会完全遵照公告内容;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时某些地方政府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工作。
甚至有不少当事人告诉京尚拆迁律师,直到房子被强拆,自己都没有见过传说中的几份公告,只是拆迁方来了工作人员给自己“做工作”,所有关于拆迁的消息自己都是从街坊邻居那里或这些工作人员口里知道的。
自然而然地,有过这样的经历或者见过周围人有这样遭遇的被拆迁人会认为拆迁征收/补偿公告“可有可无”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告对被拆迁人来说真的只是形式主义吗?京尚拆迁律师为什么会一次次地向被拆迁人强调一定要关注公告并保留公告内容证据呢?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些关于拆迁征收/补偿公告的疑惑。
被征收人应当知道自己该知晓、了解的公告有哪些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租征收的,被拆迁人应当见到并了解的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者在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就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据此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后者是在一系列前置审批文件办妥、补偿方案确定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被征地农户应当了解的公告主要有三,即拟征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自第一次公告发布起,被征收人将不能再在拟被征收土地上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一系列禁止性行为。
公告涉及被征收人的哪些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即被征收人有权知晓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信息,且应当能够从公告中得知自己在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的救济权利。
其次是听证权利。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旧城改造项目时,如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如果被征收人压根没有见到征收补偿方案,自然也不会知道自己对方案有什么意见。
最后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如上文所言,公告中应当载明被征收人拥有这些权利,并且应当注明被征收人提起这些程序的时限,很多被征收人没有见过这些公告,或者见到的公告是不完整的,因此压根不知道自己享有这些权利,觉得自己权益受损时,也就只知道去政府进行信访,最终问题没有解决,反倒有可能错过了启动有效维权法律程序的时间。
除了以上权利之外,这些公告在被拆迁人后续维权过程中还会起重要作用
有些被拆迁人可能想,即使我没有见过公告,只要我觉得权利受侵害时找专业拆迁律师帮我,律师自然会告诉我我都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京尚拆迁律师承认,无论被拆迁人自行做多少功课,都不如直接求助专业拆迁律师来的高效、完全,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自己的努力并不重要。并且,被拆迁人在直面拆迁时见到的所有人、事、物,包括征收公告等在内,都有可能成为拆迁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证据。
最高院曾公布过一则关于市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案例,在一、二审过程中,法院均因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市政府是否为征收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这一原因判裁定驳回起诉/上诉。
再审审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被诉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为新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被诉市政府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意见才终于被最高院采纳,最终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
也就是说,正是被征收人及时搜集、提交了征地公告和安置方案公告相关证据,才免于承担被诉市政府踢皮球推脱责任、狡辩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的不利后果。相信该案被征收人在后续的拆迁维权过程中能够凭借律师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获得一个好的结果。
综上,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忽视看似“形式主义”的几份公告,它们可不仅仅是形式化的程序,更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将征收双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被拆迁人不但能通过这些公告知道很多事关自己的权益的信息,更能利用这些公告为自己的维权工作增加助力。
如果有被拆迁人对这些公告还有什么疑问的,或者在获知这些公告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欢迎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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