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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应从征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更新时间:2018-09-17 15:01阅读次数:
征地过程中的三次重要公告,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深刻影响着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拆迁中能否充分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是京尚拆迁律师一直提醒农民朋友务必要提起百分之两百关注的。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要讲解的是,对于这三份征地相关公告,被征地农民应当关注哪些相关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次公告:拟征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拟征地公告系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组)范围内发布的公告。

该份公告中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等,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其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存在异议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被征收人来说,见到这份公告后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被征地农民要注意,自该份公告发布起,拟征地范围内就不得再进行抢建、抢种、房屋改建扩建等禁止行为了,因以上法律禁止行为新增的地上附着物等在正式征地时将得不到相应补偿,被征收人因此投入的时间金钱等承受的亏损将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简而言之,在看到拟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就不能通过抢种抢建等行为试图提高征地拆迁补偿了;

第二,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发布的主体和内容。如我们上文所说,该份拟征地公告的发布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如果公告是由村委会等以自己名义发出的,被征收人就要提起警惕,确认土地征收行为是由谁主导的,是否属于违法征地。公告中是否明确列明拟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和可选择的救济途径,也影响着被征收人权利的充分行使;

第三,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发布的时间。拟征地公告属于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它的发布应当是在依法进行征地报批前进行的,否则就有可能存在征地程序违法问题。拟征地公告发布时征地尚未审批,土地征收工作也并未正式开始,是对拟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民朋友的一次事前告知,此时如果有农民朋友自家土地房屋权属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早解决。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公告中提及的征地范围、用途、拟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

第二次公告:土地征收公告

本次征地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发布的,此时征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经获批完成,发布公告的权责主体应予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此时征地工作已经正式展开,公告中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都应进行具体说明。

见到该份公告后,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持相应的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申明并确认自己有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有农民朋友发现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中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符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当被征收发现自己看到的土地征收公告内容有缺漏或错误,或根本没有看到征收土地公告的,征地程序很明显存在违法问题,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签字交地。如果征收方有强征强拆行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及早开始维权。

第三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如果说之前的两份公告都是在为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打基础,那么这份公告内容对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的影响无疑更加具体和深远。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此次公告将对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做具体列明,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对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都将细致说明。

简而言之,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全部是关乎被征地农民因此次征地能够获得怎样的补偿安置的“干货”,被征收人应能从该公告内容中具体了解到自己能够获得的补偿安置条件是否合理,能否达到不使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降低的法定最低标准。

如果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这一步公告过程中,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积极把握和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力和申请参与听证会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因为这次公告的内容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多少补偿安置。

 
综上来说,征地过程中的这三份公告都与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实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一定要提起足够重视,充分了解公告的相关信息。

不管是权责主体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还是公告的主体、时间、内容、形式等存在问题的,被征收人都有权因征地存在违法问题拒绝签字交地,并可以在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高补偿。


农村拆迁
被征收人应从征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更新时间:2018-09-17 15:01阅读次数:
征地过程中的三次重要公告,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深刻影响着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拆迁中能否充分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是京尚拆迁律师一直提醒农民朋友务必要提起百分之两百关注的。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要讲解的是,对于这三份征地相关公告,被征地农民应当关注哪些相关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次公告:拟征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拟征地公告系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组)范围内发布的公告。

该份公告中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等,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其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存在异议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被征收人来说,见到这份公告后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被征地农民要注意,自该份公告发布起,拟征地范围内就不得再进行抢建、抢种、房屋改建扩建等禁止行为了,因以上法律禁止行为新增的地上附着物等在正式征地时将得不到相应补偿,被征收人因此投入的时间金钱等承受的亏损将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简而言之,在看到拟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就不能通过抢种抢建等行为试图提高征地拆迁补偿了;

第二,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发布的主体和内容。如我们上文所说,该份拟征地公告的发布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如果公告是由村委会等以自己名义发出的,被征收人就要提起警惕,确认土地征收行为是由谁主导的,是否属于违法征地。公告中是否明确列明拟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和可选择的救济途径,也影响着被征收人权利的充分行使;

第三,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发布的时间。拟征地公告属于征地报批前置程序,它的发布应当是在依法进行征地报批前进行的,否则就有可能存在征地程序违法问题。拟征地公告发布时征地尚未审批,土地征收工作也并未正式开始,是对拟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民朋友的一次事前告知,此时如果有农民朋友自家土地房屋权属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早解决。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公告中提及的征地范围、用途、拟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

第二次公告:土地征收公告

本次征地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发布的,此时征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经获批完成,发布公告的权责主体应予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此时征地工作已经正式展开,公告中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都应进行具体说明。

见到该份公告后,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持相应的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申明并确认自己有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有农民朋友发现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中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符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当被征收发现自己看到的土地征收公告内容有缺漏或错误,或根本没有看到征收土地公告的,征地程序很明显存在违法问题,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签字交地。如果征收方有强征强拆行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及早开始维权。

第三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如果说之前的两份公告都是在为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打基础,那么这份公告内容对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的影响无疑更加具体和深远。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此次公告将对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做具体列明,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对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都将细致说明。

简而言之,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全部是关乎被征地农民因此次征地能够获得怎样的补偿安置的“干货”,被征收人应能从该公告内容中具体了解到自己能够获得的补偿安置条件是否合理,能否达到不使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降低的法定最低标准。

如果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这一步公告过程中,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积极把握和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力和申请参与听证会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因为这次公告的内容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多少补偿安置。

 
综上来说,征地过程中的这三份公告都与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实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一定要提起足够重视,充分了解公告的相关信息。

不管是权责主体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还是公告的主体、时间、内容、形式等存在问题的,被征收人都有权因征地存在违法问题拒绝签字交地,并可以在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