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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最关心的3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7-12-13 10:24阅读次数:

此前我们就多次提到,从前两年开始,到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棚户区改造拆迁会一直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地区一旦启动征收拆迁项目,不管所征收的房屋是否属于既定意义上的“棚户房”,都会直接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

征收方之所以会这样做,就是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棚户区改造具有公益性,受益人是被拆迁人”、“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基础条件差,因此征收补偿标准较低”、“棚户区改造是政策要求,因而具有强制性”等能够比较轻易地迷惑到被拆迁人的理由来压低拆迁补偿,降低征收成本。

棚户区改造本来是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但由于某些地方征收部门的滥用和违法解读,使得本来期盼着能通过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开始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棚户区改造反而沦落到无家可归的境况,最终闻“棚户区改造”而色变。

针对被拆迁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种种疑问,京尚动迁律师在接下来会特别挑出三个大家最为关注高频问题,做出解棚户区改造答。

第一问:任何拆迁项目都能以棚改的方式进行吗?

答案:当然不是!

前文我们提到了,现在各地一提到拆迁(或者说房屋征收/动迁),往往都是“棚改”,但是这些被征收房屋真的都是棚户房吗?答案显然不是肯定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多个地方也根据国家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对棚户房(棚户区)的标准作出了如下定义: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真正的棚户区,应该是结构捡漏,抗灾性能差,采光通风等居住功能差,生活空间拥挤,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集中的区域,直观上类似于“贫民窟”,难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棚改目的在于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棚户居民居住生活条件,美化城市面貌,棚改的对象应该是这些棚户房(棚户区)。

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亦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由上我们可以明确,实践中多地任意扩大棚改对象范围,以棚改名义征收普通住房的行为,实际上是借棚改之名实现其他目的,并借此压低补偿标准,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第二问:棚户区改造具有强制性吗?政府有权强拆吗?

答案:否!否!

被拆迁人必须明确的是,棚户区改造也必须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不管是在这些征收相关法律政策条文中,还是国家特别针对棚改发出的文件中,都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征收部门强拆逼迁。不管是大张旗鼓地拉着拆房队直接推房子,还是做小偷小摸的小动作,或是通过断水断电断天然气等无耻违法手段逼迁的,都是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无论是何种名义的拆迁项目,只要是合法征收的,都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被拆迁人实施强拆强迁。被征收人要明确的是,“拆迁”动作发生的前提,要么是双方已经依法达成合意,正常履行拆迁协议;要么是征收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实施司法强制执行。当然,后者是被拆迁人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三问:棚户区改造补偿比较低是真的吗?

答案:不能这样简单粗暴地理解。

为什么我们说征收方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其他征收拆迁行为是因为想要压低补偿标准呢?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补偿是不是真的比较低呢?

简单来说,真正的棚户房自身条件本就比较差,价值本身比较低也是合理的,如果说要求征收方按照别墅的标准来定价补偿,那肯定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对真正的棚改项目被拆迁人来说,重要的是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真正践行提高被拆迁人居住水平的承诺。

只要披上“棚改”的外套, 补偿就理所当然地很低,这当然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不管是何种模式的征收,确定对每个被拆迁人的补偿条件的基本前提都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并且要满足不使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定价”必须根据周边同等房地产价格标准以及评估结果来确定,并不是扛着棚改的大旗,就能简单粗暴地将房子打上“廉价”的标签。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根据第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一定要明确,拆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在协议上签字的前提是补偿条件合理合法,能否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预期,并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

而棚改拆迁的直接目的本就是改善棚户居民的居住条件,棚改前好歹有个“棚子”能遮风挡雨,棚改后拖家带口流落街头,这是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也不符合逻辑的。

最后,京尚动迁迁律师想对被拆迁人说的是,对于个人来说,也许我们无力去扭转存在诸多黑暗的大环境,但是,通过法律途径反抗,为自己和家人争取更好的生活条件,却是每一个人都能选择的。我们但愿,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勇敢地站起来,踮起脚去接近努力就能够触碰到的拆迁维权胜利成果。

如果大家有任何关于棚改或拆迁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我们会耐心给出最专业细致的解答。
 


棚户区改造
解读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最关心的3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7-12-13 10:24阅读次数:

此前我们就多次提到,从前两年开始,到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棚户区改造拆迁会一直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地区一旦启动征收拆迁项目,不管所征收的房屋是否属于既定意义上的“棚户房”,都会直接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

征收方之所以会这样做,就是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棚户区改造具有公益性,受益人是被拆迁人”、“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基础条件差,因此征收补偿标准较低”、“棚户区改造是政策要求,因而具有强制性”等能够比较轻易地迷惑到被拆迁人的理由来压低拆迁补偿,降低征收成本。

棚户区改造本来是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但由于某些地方征收部门的滥用和违法解读,使得本来期盼着能通过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开始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棚户区改造反而沦落到无家可归的境况,最终闻“棚户区改造”而色变。

针对被拆迁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种种疑问,京尚动迁律师在接下来会特别挑出三个大家最为关注高频问题,做出解棚户区改造答。

第一问:任何拆迁项目都能以棚改的方式进行吗?

答案:当然不是!

前文我们提到了,现在各地一提到拆迁(或者说房屋征收/动迁),往往都是“棚改”,但是这些被征收房屋真的都是棚户房吗?答案显然不是肯定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多个地方也根据国家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对棚户房(棚户区)的标准作出了如下定义: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真正的棚户区,应该是结构捡漏,抗灾性能差,采光通风等居住功能差,生活空间拥挤,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集中的区域,直观上类似于“贫民窟”,难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棚改目的在于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棚户居民居住生活条件,美化城市面貌,棚改的对象应该是这些棚户房(棚户区)。

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亦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由上我们可以明确,实践中多地任意扩大棚改对象范围,以棚改名义征收普通住房的行为,实际上是借棚改之名实现其他目的,并借此压低补偿标准,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第二问:棚户区改造具有强制性吗?政府有权强拆吗?

答案:否!否!

被拆迁人必须明确的是,棚户区改造也必须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不管是在这些征收相关法律政策条文中,还是国家特别针对棚改发出的文件中,都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征收部门强拆逼迁。不管是大张旗鼓地拉着拆房队直接推房子,还是做小偷小摸的小动作,或是通过断水断电断天然气等无耻违法手段逼迁的,都是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无论是何种名义的拆迁项目,只要是合法征收的,都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被拆迁人实施强拆强迁。被征收人要明确的是,“拆迁”动作发生的前提,要么是双方已经依法达成合意,正常履行拆迁协议;要么是征收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实施司法强制执行。当然,后者是被拆迁人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三问:棚户区改造补偿比较低是真的吗?

答案:不能这样简单粗暴地理解。

为什么我们说征收方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其他征收拆迁行为是因为想要压低补偿标准呢?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补偿是不是真的比较低呢?

简单来说,真正的棚户房自身条件本就比较差,价值本身比较低也是合理的,如果说要求征收方按照别墅的标准来定价补偿,那肯定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对真正的棚改项目被拆迁人来说,重要的是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真正践行提高被拆迁人居住水平的承诺。

只要披上“棚改”的外套, 补偿就理所当然地很低,这当然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不管是何种模式的征收,确定对每个被拆迁人的补偿条件的基本前提都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并且要满足不使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定价”必须根据周边同等房地产价格标准以及评估结果来确定,并不是扛着棚改的大旗,就能简单粗暴地将房子打上“廉价”的标签。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根据第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一定要明确,拆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在协议上签字的前提是补偿条件合理合法,能否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预期,并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

而棚改拆迁的直接目的本就是改善棚户居民的居住条件,棚改前好歹有个“棚子”能遮风挡雨,棚改后拖家带口流落街头,这是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也不符合逻辑的。

最后,京尚动迁迁律师想对被拆迁人说的是,对于个人来说,也许我们无力去扭转存在诸多黑暗的大环境,但是,通过法律途径反抗,为自己和家人争取更好的生活条件,却是每一个人都能选择的。我们但愿,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勇敢地站起来,踮起脚去接近努力就能够触碰到的拆迁维权胜利成果。

如果大家有任何关于棚改或拆迁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我们会耐心给出最专业细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