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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百问
更新时间:2017-03-31 16:10阅读次数:

1.签了协议了,也过了安置期,但是安置房还没给,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签了协议,房子也被拆了,补偿没拿到怎么办?还能维权吗?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安置协议

3、签协议后发现后签的邻居补偿比自己高一倍,想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所签的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4、签协议时承诺的补偿未写在协议里,现在拆迁方不承认不给了,怎么办?

 
答: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的依据是补偿协议。如果签协议时的承诺未写进协议,那么无法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协议时的承诺,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5、被胁迫签了补偿不合理的协议,还能打官司吗?

 
答:这种情形下“胁迫”、“不合理”的程度、证据支持非常重要。如果能够证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此外,如果补偿不合理程度严重,足以构成“显失公平”——通常需要以同类情况签约条件为比较依据,受损害方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6、政府称有拆迁奖励费、奖励面积,这个可以信吗?

 
答:各地拆迁项目为引导拆迁户及早签约搬迁会设置拆迁奖励,但各地拆迁奖励办法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拆迁公告上会明确奖励的条件与期限。在奖励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上会就拆迁奖励进行明确。

7、家中公职人员被要求回家做思想工作,尽早签订协议,否则不予上班,怎么办?

 
答:以家中公职人员停职、停岗或调职等威胁签订不合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称为“株连式拆迁”,属于违法拆迁表现形式之一。“株连拆迁”有违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公职人员该干什么,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定,如何考核评价,法律制度俱有明文规定,但从来没有为拆迁服务的职责,也没有因亲属拆迁问题而问责的规定。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紧急通知,“对采取‘株连式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遇到政府人员车轮战,没日没夜谈话怎么办?

 
答:车轮谈判是拆迁方常用促迁方式之一,对此,被拆迁人一方有权避而不谈,并明确对协商的时间、地点、主体提出具体要求。

9、因为未达成补偿协议,被断水断电停暖,怎么维权?

答: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停水停电停暖以强迫逼迁的,是违法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没有达成协议,房屋被强拆,人被打伤,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两项违法行为:非法强拆与非法故意伤害。
首先,没有达成协议强拆房屋是违法的。针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救济措施时,应当区分实施强拆的行为主体:①如果强拆行为由政府机关实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机关赔偿由违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②如果强拆行为由拆迁公司、社会闲散人员等这类主体实施,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进行证据保全,将财产损坏情况列出清单,并由警察记入报警笔录之中。此外,可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将人打伤的行为轻则涉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若前述伤人情节或结果严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轻伤伤害结果。因此,受害人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1、拆迁和征收的区别?
1.征收依据的是305号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征收依据是国务院590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具体的条例,各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2011年5月305号令已经废止了。305是拆迁令,590是征收令。在2011年1月19日前取得征收许可证的继续走拆迁,没有取得征收许可证的按征收的流程来。

  2.主体不同:305号令中拆迁人是建设单位,通俗的说是开发商。590号令中征收人是区县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征收我们的房子给我们补偿。而拆迁时代是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3.权利: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两个权利:一个是货币补偿的权利,另外一个是产权置换的权利。征收流程中,也有上述两个权利,一般是签定征收补偿协议,补偿给货币,拿着货币补偿去买安置房指标。将来房子的问题依据买房协议来处理。征收里面必须有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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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3-31 16:10阅读次数:

1.签了协议了,也过了安置期,但是安置房还没给,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签了协议,房子也被拆了,补偿没拿到怎么办?还能维权吗?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安置协议

3、签协议后发现后签的邻居补偿比自己高一倍,想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所签的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4、签协议时承诺的补偿未写在协议里,现在拆迁方不承认不给了,怎么办?

 
答: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的依据是补偿协议。如果签协议时的承诺未写进协议,那么无法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协议时的承诺,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5、被胁迫签了补偿不合理的协议,还能打官司吗?

 
答:这种情形下“胁迫”、“不合理”的程度、证据支持非常重要。如果能够证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此外,如果补偿不合理程度严重,足以构成“显失公平”——通常需要以同类情况签约条件为比较依据,受损害方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6、政府称有拆迁奖励费、奖励面积,这个可以信吗?

 
答:各地拆迁项目为引导拆迁户及早签约搬迁会设置拆迁奖励,但各地拆迁奖励办法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拆迁公告上会明确奖励的条件与期限。在奖励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上会就拆迁奖励进行明确。

7、家中公职人员被要求回家做思想工作,尽早签订协议,否则不予上班,怎么办?

 
答:以家中公职人员停职、停岗或调职等威胁签订不合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称为“株连式拆迁”,属于违法拆迁表现形式之一。“株连拆迁”有违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公职人员该干什么,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定,如何考核评价,法律制度俱有明文规定,但从来没有为拆迁服务的职责,也没有因亲属拆迁问题而问责的规定。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紧急通知,“对采取‘株连式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遇到政府人员车轮战,没日没夜谈话怎么办?

 
答:车轮谈判是拆迁方常用促迁方式之一,对此,被拆迁人一方有权避而不谈,并明确对协商的时间、地点、主体提出具体要求。

9、因为未达成补偿协议,被断水断电停暖,怎么维权?

答: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停水停电停暖以强迫逼迁的,是违法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没有达成协议,房屋被强拆,人被打伤,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涉及两项违法行为:非法强拆与非法故意伤害。
首先,没有达成协议强拆房屋是违法的。针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救济措施时,应当区分实施强拆的行为主体:①如果强拆行为由政府机关实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机关赔偿由违法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②如果强拆行为由拆迁公司、社会闲散人员等这类主体实施,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进行证据保全,将财产损坏情况列出清单,并由警察记入报警笔录之中。此外,可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将人打伤的行为轻则涉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若前述伤人情节或结果严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轻伤伤害结果。因此,受害人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1、拆迁和征收的区别?
1.征收依据的是305号令《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征收依据是国务院590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具体的条例,各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2011年5月305号令已经废止了。305是拆迁令,590是征收令。在2011年1月19日前取得征收许可证的继续走拆迁,没有取得征收许可证的按征收的流程来。

  2.主体不同:305号令中拆迁人是建设单位,通俗的说是开发商。590号令中征收人是区县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征收我们的房子给我们补偿。而拆迁时代是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

  3.权利: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两个权利:一个是货币补偿的权利,另外一个是产权置换的权利。征收流程中,也有上述两个权利,一般是签定征收补偿协议,补偿给货币,拿着货币补偿去买安置房指标。将来房子的问题依据买房协议来处理。征收里面必须有房屋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