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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机构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规行为的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7-03-31 16:12阅读次数:
各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估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管理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管理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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