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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除收取农民建房土地证书工本费外,没有其他涉及农民建房用地收费。但是实践中,部分地方村委会要收取宅基地使用费。
请问,国土部门有没有对村委会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或指导的政策文件。另外,村委会在没有制定并公示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就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是否涉嫌违规?村委会对村民申请新宅基地进行收费,是否应当对村民拆旧建新退出的旧宅基地进行补偿?宅基地复垦有无相关补贴政策?
京尚拆迁律师答:
在农民建房领域,浙江省范围内现有政策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5号)等,但上述政策仅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未对村委会收费进行规定,故此类情况尚无政策可以依循。
由于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具体由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行使所有权,在宅基地申请者众多的情况下,村委会基于村民自治职权,采取竞争性收费方式决定宅基地交由哪些本村村民使用,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且有助于壮大集体经济,利于本村发展。当然,这种宅基地竞争性收费政策要考量村经济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也不能将获得对象扩大到外村村民。
至于老宅基地拆旧建新,这本身是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原则的内在要求;如果该村宅基地退出系为旧村改造、宅基地复垦等政策要求,则应当给予补偿,各地一般会出台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