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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源部10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据了解,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支持政策,早在2015年《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当中已经明确。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主要是明确了使用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政策,小编摘编其中的实务要点一起学习。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专项监测。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特别提示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包括复合项目也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一条底线"。
除此次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2015年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源部10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据了解,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支持政策,早在2015年《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当中已经明确。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主要是明确了使用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政策,小编摘编其中的实务要点一起学习。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专项监测。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包括复合项目也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一条底线"。
除此次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2015年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