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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补偿要公平,拆迁中的这些公平你见到了吗?
更新时间:2019-10-11 18:34阅读次数:
所谓“公平”,字面意思就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放到拆迁中来,被拆迁人追求的公平,就是一样的房子能拿到一样的补偿。为了满足被拆迁人这一最基本的诉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政策时,也往往会将“公平”纳入到拟定标准的参考范围中——什么样的房子多少钱一平;什么类型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多少,规定得明明白白。
然而真到拆迁和补偿时,很多被拆迁人还是在反映“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同样的征地面积,隔壁分到的补偿款比我多;又例如,我的房子明明比邻居的新,造价也比他高,可是我家房子的补偿单价比他家的还低......
这样的“不公平”仅仅体现在最终补偿条件上吗?其实,在被拆迁人发觉补偿款不公平之前,拆迁过程中已经有很多“不公平”的种子埋下了。
 
评估机构不让被拆迁人选,拆迁方直接指定,公平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在对拆迁方进行评估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干涉。这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利。
如果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那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权利的天平在这一刻已经倾斜向拆迁方了,被拆迁人还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公平吗?
 
评估时间点不一样,评估结果能公平吗?
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专业一点的说法来说,就是对拆迁房的价值评估时点统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6月1日,评估机构在给你的房子做价值评估的时候,却按照2010年时的周边房价作为参考价,可想而知,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是很难合理的,这样对你来说也不公平。
 
拆迁协议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公平吗?
京尚拆迁律师常常强调,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前,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能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而不写被拆迁人的权利;也不能只写拆迁方的权利而不写拆迁方的责任。
但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反映,协议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如果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就是违约;但如果拆迁方没有按时交付回迁房,就排除拆迁方的责任”。像这样只约定被拆迁人的义务,却帮拆迁方推卸责任的拆迁协议,对被拆迁人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
 
不给补偿就先拆房,公平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实际生活中,由于安置房多数是在拆迁后才开工投建,所以补偿的给付往往是在搬迁之后。像这类情况,现实条件所限,可以理解。但是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问题,有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确认补偿协议是不是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但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这笔补偿款在拆迁前就应当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应该出现房子都拆了补偿还没有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房子一拆,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筹码就没有了,所以说先拆房再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以上的种种不公平堆积起来,实际上是在给被拆迁人维权增加重重负累,过程都处处不公平,结果自然也很难公平公正了。所以说,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拆迁方给自己的补偿不合理,不要只盯着补偿结果这一点来说“不公平”,往前倒推几步,拆迁过程中可能早就出现了侵权问题,被拆迁人可以抓住这个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追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依法提高拆迁补偿。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困惑,或者在维权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阻碍,可以及时拨打我们的免费咨询热线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听听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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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补偿要公平,拆迁中的这些公平你见到了吗?
更新时间:2019-10-11 18:34阅读次数:
所谓“公平”,字面意思就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放到拆迁中来,被拆迁人追求的公平,就是一样的房子能拿到一样的补偿。为了满足被拆迁人这一最基本的诉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政策时,也往往会将“公平”纳入到拟定标准的参考范围中——什么样的房子多少钱一平;什么类型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多少,规定得明明白白。
然而真到拆迁和补偿时,很多被拆迁人还是在反映“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同样的征地面积,隔壁分到的补偿款比我多;又例如,我的房子明明比邻居的新,造价也比他高,可是我家房子的补偿单价比他家的还低......
这样的“不公平”仅仅体现在最终补偿条件上吗?其实,在被拆迁人发觉补偿款不公平之前,拆迁过程中已经有很多“不公平”的种子埋下了。
 
评估机构不让被拆迁人选,拆迁方直接指定,公平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在对拆迁方进行评估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干涉。这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利。
如果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那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权利的天平在这一刻已经倾斜向拆迁方了,被拆迁人还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公平吗?
 
评估时间点不一样,评估结果能公平吗?
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专业一点的说法来说,就是对拆迁房的价值评估时点统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6月1日,评估机构在给你的房子做价值评估的时候,却按照2010年时的周边房价作为参考价,可想而知,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是很难合理的,这样对你来说也不公平。
 
拆迁协议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公平吗?
京尚拆迁律师常常强调,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前,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能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而不写被拆迁人的权利;也不能只写拆迁方的权利而不写拆迁方的责任。
但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反映,协议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如果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就是违约;但如果拆迁方没有按时交付回迁房,就排除拆迁方的责任”。像这样只约定被拆迁人的义务,却帮拆迁方推卸责任的拆迁协议,对被拆迁人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
 
不给补偿就先拆房,公平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实际生活中,由于安置房多数是在拆迁后才开工投建,所以补偿的给付往往是在搬迁之后。像这类情况,现实条件所限,可以理解。但是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问题,有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确认补偿协议是不是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但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这笔补偿款在拆迁前就应当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应该出现房子都拆了补偿还没有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房子一拆,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筹码就没有了,所以说先拆房再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以上的种种不公平堆积起来,实际上是在给被拆迁人维权增加重重负累,过程都处处不公平,结果自然也很难公平公正了。所以说,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拆迁方给自己的补偿不合理,不要只盯着补偿结果这一点来说“不公平”,往前倒推几步,拆迁过程中可能早就出现了侵权问题,被拆迁人可以抓住这个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追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依法提高拆迁补偿。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困惑,或者在维权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阻碍,可以及时拨打我们的免费咨询热线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听听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