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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本案当事人李女士、许先生等是苏州市埇桥区某镇居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并长期居住。2017年4月,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要征收李女士等当事人所在区域的房屋。但在此之前,李女士等人从未见过关于该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审批文件的公示公告。
但更重要的是,该区域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李女士等被征收人在此之前更是从未听说土地被征收归为国有的消息。
为了确保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不被侵害,李女士等人第一时间找到专业承办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京尚律师事务所,委托韩建业、席中玉两位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帮自己解决这场“无妄之灾”。
提起复议
直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违法用地!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分析讨论了案情,经过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等准备工作后,马上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京尚拆迁律师-韩律师、席律师的复议申请意见,申请人李女士等人所在区域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并按照法定征地程序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并依法履行三公告两听证的法定义务,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依法给予被征地人相应的补偿。
但在本案中,申请人李女士等明显对征地情况毫不知情,且土地征收程序自始不存在,埇桥区人民政府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该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审批权力机关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本案中,埇桥区人民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直接越权作出本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越权行政,依法应予撤销。
成功取得阶段性胜利
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经过对事实的查明,复议庭认可了京尚拆迁律师-席律师、韩律师的复议意见,复议庭认为,即使被申请人埇桥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进行房屋征收,但由于该区域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仍旧是自始违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规定,对此,复议庭给出了被申请人越权作出的本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的审理意见。
但由于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已经基本实施完毕,撤销争议决定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宿州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涉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
尽管在本案中,由于征收方已经大规模实施征地行为,致使《房屋征收决定》未能依法直接予以撤销,但对房屋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的李女士等申请人来说,这已经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也是李女士等被征收人实现依法维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最终目标的重要基础。
通过本案,京尚拆迁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即使明知自己的征收行为违法,征收方也常常会理直气壮地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害有所质疑,就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
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征收行为,实际上很可能是违法侵权的。被征收人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不要轻易向不法征收行为妥协,让自己和家人的权利处在被侵害的阴影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