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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最近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和留言问道:拆迁补偿协议我已经签字了,但是补偿条件我根本不满意/不同意,现在还能反悔吗?
细问之下,这些迷迷糊糊签了字的被拆迁人,有的是根本不知道那份文件签了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有的是被拆迁方或村委会骗了,听信了对方说的按照另外约定给予补偿,签字的协议只是个格式;有的是被威逼不签字就用职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做威胁,每天不停骚扰,被拆迁人无奈之下只能签字保平安;有的甚至耿直到直接签了空白协议......
这些被拆迁人往往是签完字才从街坊邻居的聊天中听出端倪——自己被骗了,自己能拿到的补偿根本不是自己同意的合理补偿。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代表的是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示,签字即为认可。那么,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就只能“认栽”了?之后还能反悔吗?还有救济的余地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出的诉讼一般被划分为民事诉讼的范畴,但由于签订协议的相对方属于行政部门,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这个问题至今在学术界仍有一定争议,在此我们不多赘述。
那么按照过往判例,我们可以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就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违约,同时又不希望因为自己出于并非自愿的原因而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实际上的财产权利侵害,就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合同无效了,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被拆迁人就有了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因此,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该从协议本身以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寻找哪些可能导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因。
一、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在合法拆迁范围内;
2)作为向对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3)协议双方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的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签字的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本身违法的,如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等,拆迁协议无效。
二、哪些情况下补偿协议是可撤销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上文我们所提到的,很多被拆迁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拆迁协议的签订存在以上欺诈、胁迫的情形的,那么即使被拆迁人为了避免正面冲突导致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已经在协议上签字,也仍旧有机会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维权。
但被拆迁人要注意,可撤销合同并非自始无效,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要使可撤销合同从生效变为无效,需要被拆迁人(合同一方)主动行使撤销权。
而撤销权不是永久存在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权,一定要在法定时效期间内。
事实上,真正要解决签了补偿协议又反悔这个问题,并不是像纸面说的这么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是相当有难度的,不同的情况下应对方式也不同。
而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侵权问题的点还有很多,也有许多被拆迁人直到整个拆迁项目进行完毕都还不知道自己拿到的补偿为什么比别人低,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侵权。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要直接轻言失败,只要你觉得自己的权益受损,只要你有维权的渴望和信心,一定要马上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不管拆迁已经进行到哪个阶段,律师都会努力帮你找到可以力挽狂澜、成功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