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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也有“阴阳合同”,这些陷阱你千万别踩
更新时间:2017-11-01 15:15阅读次数:

前言

京尚拆迁律师经常会接到被拆迁人这样的提问:我的房子被拆迁时,拆迁方让我签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里面写的测量面积和补偿都是不准的,我们指出来,拆迁方说没问题,就是要这样上交的;同时对方又私下和我签了另一份协议,协议中除了按照实际面积补偿之外,还给了我一些“额外”的补偿,这样正常吗?合法吗?

其实这种情况就是明显的拆迁“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出现在拆迁过程中时,通常体现为如以上提问案例中的形式:拆迁方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拆迁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相应的安置条件,这份协议作为明面上的“阳合同”;同时,双方在私下又签订另一份协议,根据这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者安置。但是签订协议时拆迁方会明确要求甚至在该份私下协议里注明,被拆迁人只能自己保管,不能告知给任何第三方知晓,这第二份合同就是“阴合同”。

拆迁“阴阳合同”最常出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第一种

第一种是拆迁方诱逼被拆迁人签下空白协议,随后自行在空白处填写一个并不会实际支付给被拆迁人的金额数作为上报金额,实际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数额会明显低于协议中书写的数额。如果被拆迁人自认倒霉,那么拆迁方理所当然地收下了这个“差价”,如果被拆迁人试图维权,其在协议上的签字以及通常不能拿到合同原件的事实,会成为其维权的很大阻力。

第二种

第二种是我们开篇所说的那类情况。用于“上报审批”的拆迁协议中填写一个数字,私下里双方再签订一份“不可告人”的补充协议或者“承诺书”,并在补充协议(或承诺书)中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额外补偿。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和多见,也最具有迷惑性和诱惑力。对被拆迁人来说,只要在“阳合同”上签了字,就能按照“阴合同”多拿补偿,何乐而不为。

但是被拆迁人往往会忽视掉,拆迁方不会那么喜欢“吃亏”,为了拿到阴合同中的额外补偿,被拆迁人会放松警惕,忽视补偿安置条件本身是否合理,最终占小便宜吃大亏;此外,阴阳合同在法律上是很难得到认可的,如果拆迁方出尔反尔,被拆迁人想要维权会难上加难。

在实际案例中曾经出现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多份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做出给予其高标准甚至超过合理标准的补偿的承诺,但过后却拒绝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并以补偿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协议无效为理由彻底推翻协议,使被拆迁人彻底陷入被动的情况。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即使是看起来明显占便宜的阴阳合同,也不要迷迷糊糊就签了,遇到明显不合法甚至不合情理的情况,即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才是良方。

第三种

第三种是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与实际进行拆迁项目开发的主体根本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拆迁补偿义务不能实际得到履行、回迁房无法按约定建成及交付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会听信征收方(拆迁方)工作人员的话,认为只要无损于自己正常接受补偿安置,即使是签订阴阳合同也没关系,更何况“大家都是这么签的”。但正是因为很多被拆迁人的这种不惜“助纣为虐”的想法和做法,才使拆迁方的底气越来越大,征收拆迁过程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违法乱象。

京尚拆迁律师衷心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协议“阴阳合同”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拆迁人一旦签署了明显违法的“阴阳合同”,实际上是自己亲手将自己的权利置于危墙之下。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难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不要牺牲自己的权利去给无良拆迁方的灰色利益买单

 


城市拆迁
拆迁也有“阴阳合同”,这些陷阱你千万别踩
更新时间:2017-11-01 15:15阅读次数:

前言

京尚拆迁律师经常会接到被拆迁人这样的提问:我的房子被拆迁时,拆迁方让我签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里面写的测量面积和补偿都是不准的,我们指出来,拆迁方说没问题,就是要这样上交的;同时对方又私下和我签了另一份协议,协议中除了按照实际面积补偿之外,还给了我一些“额外”的补偿,这样正常吗?合法吗?

其实这种情况就是明显的拆迁“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出现在拆迁过程中时,通常体现为如以上提问案例中的形式:拆迁方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拆迁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相应的安置条件,这份协议作为明面上的“阳合同”;同时,双方在私下又签订另一份协议,根据这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者安置。但是签订协议时拆迁方会明确要求甚至在该份私下协议里注明,被拆迁人只能自己保管,不能告知给任何第三方知晓,这第二份合同就是“阴合同”。

拆迁“阴阳合同”最常出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第一种

第一种是拆迁方诱逼被拆迁人签下空白协议,随后自行在空白处填写一个并不会实际支付给被拆迁人的金额数作为上报金额,实际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数额会明显低于协议中书写的数额。如果被拆迁人自认倒霉,那么拆迁方理所当然地收下了这个“差价”,如果被拆迁人试图维权,其在协议上的签字以及通常不能拿到合同原件的事实,会成为其维权的很大阻力。

第二种

第二种是我们开篇所说的那类情况。用于“上报审批”的拆迁协议中填写一个数字,私下里双方再签订一份“不可告人”的补充协议或者“承诺书”,并在补充协议(或承诺书)中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额外补偿。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和多见,也最具有迷惑性和诱惑力。对被拆迁人来说,只要在“阳合同”上签了字,就能按照“阴合同”多拿补偿,何乐而不为。

但是被拆迁人往往会忽视掉,拆迁方不会那么喜欢“吃亏”,为了拿到阴合同中的额外补偿,被拆迁人会放松警惕,忽视补偿安置条件本身是否合理,最终占小便宜吃大亏;此外,阴阳合同在法律上是很难得到认可的,如果拆迁方出尔反尔,被拆迁人想要维权会难上加难。

在实际案例中曾经出现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多份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做出给予其高标准甚至超过合理标准的补偿的承诺,但过后却拒绝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并以补偿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协议无效为理由彻底推翻协议,使被拆迁人彻底陷入被动的情况。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即使是看起来明显占便宜的阴阳合同,也不要迷迷糊糊就签了,遇到明显不合法甚至不合情理的情况,即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才是良方。

第三种

第三种是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与实际进行拆迁项目开发的主体根本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拆迁补偿义务不能实际得到履行、回迁房无法按约定建成及交付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会听信征收方(拆迁方)工作人员的话,认为只要无损于自己正常接受补偿安置,即使是签订阴阳合同也没关系,更何况“大家都是这么签的”。但正是因为很多被拆迁人的这种不惜“助纣为虐”的想法和做法,才使拆迁方的底气越来越大,征收拆迁过程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违法乱象。

京尚拆迁律师衷心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协议“阴阳合同”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拆迁人一旦签署了明显违法的“阴阳合同”,实际上是自己亲手将自己的权利置于危墙之下。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难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不要牺牲自己的权利去给无良拆迁方的灰色利益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