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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以这样看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8-02-28 09:55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已于今年(2018年)2月8日起正式开始施行了,对于很多由于现实所迫不得不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打交道的被拆迁人来说,多达一百六十三条、两万余字的这份司法解释读起来很难不让人云里雾里。

为了方便被拆迁人更快地从这份《解释》中发掘出与自己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从“怎么告”和“怎么赔”这两个问题入手来理解这份新《解释》会带来的变化

怎么告:《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等的被告资格。

经历过拆迁维权诉讼的被拆迁人可能有过切身体会,表面上来看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就是某某部门或“委员会”或“办公室”,但是当自己提起诉讼的时候,不是说原告主体不适格,就是说被告主体不适格,中间好像总是隔着一层捅不透的纱,拆迁维权究竟该怎么告才能告到“点子上”成了让被拆迁人头疼的问题。

此次新《解释》中对“该告谁”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其中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又第二十四条前两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五条也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简单来说,当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遇侵权时,如果侵权主体(行政行为作出者):

1)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拆迁人可以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

2)是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拆迁人应该告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

3)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或在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的,被拆迁人可以告房屋征收部门,或视情况针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等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

4)是依法律、法规、规章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居委会的,被拆迁人可以告村委会或居委会;

5)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被拆迁人应当起诉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

综合《解释》中的以上几条(款)规定,被拆迁人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时不知道该告谁、能告谁的疑问得到了更进一步解决。当然,实践中的拆迁维权诉讼并没有理论上这么简单,应该起诉谁、如何诉才能帮助被拆迁人缩短战线尽快取得维权胜利,需要有更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积累辅助。

怎么赔:《解释》强调了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举证困难时被告的举证责任,为强拆维权求偿的被拆迁人再开一扇窗。

强拆维权案件中,由于房子和其中的财物往往已经被毁损难以复原,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被拆迁人(原告)无法证明实际物品损失的情况,尽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早有“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有时却无法真正得到实现。

此次新《解释》第四十七条特别针对这一条规定进行了着重强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解释》此举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这一对被拆迁人意义重大的条款打上重点标记再次强调出来,对被拆迁人诉讼维权将起到助力作用。但由于在强拆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损失、损失物品同时包括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这一除外情形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部分其他财物),和未在评估范围内的一些私人财物,京尚拆迁律师特别提醒被拆迁人,针对后者,被拆迁人还是要事先做好取证存证的准备,避免出现由于无法证明强拆发生时所述财物确实在现场且确实遭到损毁,导致无法正常得到赔偿的情况。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还是希望大家在保卫自己的房屋的同时,也做好其他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在强拆发生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开展有效维权的同时,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当强拆避无可避时,优先保证将自己的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并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即使大家无法精准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条款,也不要觉得懊恼,想要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案件处理经验,当然不是仅仅知晓几个法律条款就能简单实现的,即使踢到铁板也并不是某个被拆迁人个人能力不足的原因导致的。当被拆迁人难以仅凭自己的个人能力实现拆迁维权时,不妨求助专业拆迁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讳疾忌医,耽误了维权的时机。


城市拆迁
被拆迁人可以这样看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8-02-28 09:55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已于今年(2018年)2月8日起正式开始施行了,对于很多由于现实所迫不得不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打交道的被拆迁人来说,多达一百六十三条、两万余字的这份司法解释读起来很难不让人云里雾里。

为了方便被拆迁人更快地从这份《解释》中发掘出与自己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从“怎么告”和“怎么赔”这两个问题入手来理解这份新《解释》会带来的变化

怎么告:《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等的被告资格。

经历过拆迁维权诉讼的被拆迁人可能有过切身体会,表面上来看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就是某某部门或“委员会”或“办公室”,但是当自己提起诉讼的时候,不是说原告主体不适格,就是说被告主体不适格,中间好像总是隔着一层捅不透的纱,拆迁维权究竟该怎么告才能告到“点子上”成了让被拆迁人头疼的问题。

此次新《解释》中对“该告谁”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其中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又第二十四条前两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五条也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简单来说,当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遇侵权时,如果侵权主体(行政行为作出者):

1)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拆迁人可以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

2)是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拆迁人应该告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

3)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或在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的,被拆迁人可以告房屋征收部门,或视情况针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等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

4)是依法律、法规、规章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居委会的,被拆迁人可以告村委会或居委会;

5)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被拆迁人应当起诉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

综合《解释》中的以上几条(款)规定,被拆迁人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时不知道该告谁、能告谁的疑问得到了更进一步解决。当然,实践中的拆迁维权诉讼并没有理论上这么简单,应该起诉谁、如何诉才能帮助被拆迁人缩短战线尽快取得维权胜利,需要有更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积累辅助。

怎么赔:《解释》强调了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举证困难时被告的举证责任,为强拆维权求偿的被拆迁人再开一扇窗。

强拆维权案件中,由于房子和其中的财物往往已经被毁损难以复原,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被拆迁人(原告)无法证明实际物品损失的情况,尽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早有“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有时却无法真正得到实现。

此次新《解释》第四十七条特别针对这一条规定进行了着重强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解释》此举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这一对被拆迁人意义重大的条款打上重点标记再次强调出来,对被拆迁人诉讼维权将起到助力作用。但由于在强拆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损失、损失物品同时包括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这一除外情形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部分其他财物),和未在评估范围内的一些私人财物,京尚拆迁律师特别提醒被拆迁人,针对后者,被拆迁人还是要事先做好取证存证的准备,避免出现由于无法证明强拆发生时所述财物确实在现场且确实遭到损毁,导致无法正常得到赔偿的情况。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还是希望大家在保卫自己的房屋的同时,也做好其他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在强拆发生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开展有效维权的同时,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当强拆避无可避时,优先保证将自己的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并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即使大家无法精准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条款,也不要觉得懊恼,想要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案件处理经验,当然不是仅仅知晓几个法律条款就能简单实现的,即使踢到铁板也并不是某个被拆迁人个人能力不足的原因导致的。当被拆迁人难以仅凭自己的个人能力实现拆迁维权时,不妨求助专业拆迁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讳疾忌医,耽误了维权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