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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拆迁,仅部分继承人签补偿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8-08-14 13:28阅读次数:
 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除了单方面来自拆迁方的侵权威胁外,被拆迁人内部有时候也会发生一些矛盾争议,最终导致部分被拆迁人的权利被忽视,利益受到损害。

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曾经分析过父母代子女/子女代父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近有被拆迁人问到共同继承房拆迁纠纷的问题,想知道其他继承人在未知会自己的情况下私自签字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相信除了这位被拆迁人之外,还有许多被拆迁人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针对继承房拆迁相关问题在此为大家做个简要分析,供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被拆迁人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条规定指明了接受补偿安置的对象,也就是《条例》所称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又《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综上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可知,负责主导、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需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确定对被拆迁人的一系列补偿安置内容,并在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搬迁交房,最终完成拆迁工作。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及房屋继承时,对于只有单一继承人的拆迁房,拆迁方只需与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可按部就班地实施拆迁;对于有两个或以上继承人的拆迁房,各继承人对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状态,拆迁方就需要与所有产权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所有共有人的确认意见。

但在拆迁实践过程中,在处理多人共同共有房屋时,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会游说其中某个或部分共同共有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然后仅依据这份只有部分权利人签字的拆迁协议实施拆迁,这是违反了物权法与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的。

此时签字的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其他的房屋共有人的委托和首肯,拆迁方并未与全部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由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简简单单的“拆迁”二字,背后是无尽的利益纠缠与人性考验。拆迁方违法违规征收已经给被拆迁人带来了莫大的威胁和风险,被拆迁人内部出现的矛盾无疑更是将自己推向权利被吞噬的危险边缘。

对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内讧”千万要不得,不要给拆迁方留下更多走旁门左道、倾轧被拆迁人权益空间的空子。只有被拆迁人一致对“外”,才能共同督促拆迁方尊重所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和意见,依法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获取公平、充分补偿的诉求。

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过低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堂堂正正去争取高额补偿,不要盲目听信拆迁方的诱惑性意见,通过“卖队友”得来的高补偿是无法安安稳稳地留在被拆迁人手中的。

城市拆迁
继承房拆迁,仅部分继承人签补偿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8-08-14 13:28阅读次数:
 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除了单方面来自拆迁方的侵权威胁外,被拆迁人内部有时候也会发生一些矛盾争议,最终导致部分被拆迁人的权利被忽视,利益受到损害。

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曾经分析过父母代子女/子女代父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近有被拆迁人问到共同继承房拆迁纠纷的问题,想知道其他继承人在未知会自己的情况下私自签字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相信除了这位被拆迁人之外,还有许多被拆迁人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针对继承房拆迁相关问题在此为大家做个简要分析,供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被拆迁人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条规定指明了接受补偿安置的对象,也就是《条例》所称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又《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综上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可知,负责主导、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需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确定对被拆迁人的一系列补偿安置内容,并在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要求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搬迁交房,最终完成拆迁工作。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及房屋继承时,对于只有单一继承人的拆迁房,拆迁方只需与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可按部就班地实施拆迁;对于有两个或以上继承人的拆迁房,各继承人对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状态,拆迁方就需要与所有产权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所有共有人的确认意见。

但在拆迁实践过程中,在处理多人共同共有房屋时,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会游说其中某个或部分共同共有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然后仅依据这份只有部分权利人签字的拆迁协议实施拆迁,这是违反了物权法与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的。

此时签字的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其他的房屋共有人的委托和首肯,拆迁方并未与全部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由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简简单单的“拆迁”二字,背后是无尽的利益纠缠与人性考验。拆迁方违法违规征收已经给被拆迁人带来了莫大的威胁和风险,被拆迁人内部出现的矛盾无疑更是将自己推向权利被吞噬的危险边缘。

对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内讧”千万要不得,不要给拆迁方留下更多走旁门左道、倾轧被拆迁人权益空间的空子。只有被拆迁人一致对“外”,才能共同督促拆迁方尊重所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和意见,依法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获取公平、充分补偿的诉求。

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过低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堂堂正正去争取高额补偿,不要盲目听信拆迁方的诱惑性意见,通过“卖队友”得来的高补偿是无法安安稳稳地留在被拆迁人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