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5636656
洱海惊现“黑社会”强拆:到底是政府不补,还是客栈不搬?
更新时间:2019-01-04 12:39阅读次数:
洱海治理行动大力开展以来,大批客栈经营者将何去何从的问题一直饱受各界关注。就在全国都拉响“扫黑除恶”警报的时刻,一则提及“自称黑社会的警察强拆洱海边客栈”的新闻伴随着网上公布的相关视频音频资料,默默爬上了大小媒体的版面。

据后续报道,强拆执法过程中确有一周姓辅警存在不当言辞,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已对该辅警给予辞退处理,后续也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阻碍执法行为的客栈经营者一方人员,公安机关也已依法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引起广泛讨论的事件似乎就这么无声落下了帷幕,但该案当事人与拆迁方之间的矛盾还有待解决。而该事件爆发的背后,不但是更多客栈经营者对能否得到满意、合理的补偿的担忧,更是政府应有的对这类具有特殊性的拆迁案例的机动性应对思考。

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结合该强拆案例,从拆迁相关法律角度为大家做几点分析:

首先,客栈拆迁补的是谁。

前文我们提到的洱海强拆案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强拆发生时,客栈的居住和使用者并非房屋产权人,而是租赁房屋用于开办客栈的经营者。在该案中,地方政府已与房屋产权人达成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房主与客栈经营者一直无法就补偿分配问题协商一致,故经营者一方一直未配合完成搬迁。

在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根据现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当时涉及租赁房屋拆迁时,需要拆迁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三方达成协议。

而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没有明确提出租赁者在拆迁中的主体资格问题。通常我们提到(非公房)承租人因拆迁权益受损时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一般是依据与被拆迁人(房东)之间的合同民事关系,或因强拆行为与行政机关行为产生的直接利害关系。

但在洱海强拆案中,据京尚拆迁律师了解,客栈经营者对现有客栈建筑建设的实际建设投入并不少于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比起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简单直接的租赁关系,实际上更多的是借用当地村民的“身份之便”。在此情况下,客栈经营者究竟只应当分得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还是对房屋征收补偿部分也有分配权利,早已不同于我们此前解析过的普通房屋租赁的情况。

综合以上原因,加上利益诱惑,最终在租赁双方之间爆发了强烈矛盾。为顺利开展关停搬迁工作,地方政府此时应当更多地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和正面引导,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而不是以可能存在违法问题的强硬手段介入,增添更多不稳定因素。

其次,能否仅依据拆迁协议强拆。

洱海客栈的关停拆迁极为特殊,是出于洱海水源治理政策的推出而发生的。涉及关停搬迁的客栈一部分确实存在根据现有标准环评不合格的情况,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地方政府昔日的招商引进政策鼓励下,有合法证照手续地经营的。

当政策发生变动,并因此影响到相对人的行至和利益时,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就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被强制执行的客栈属于违建范畴,那么应当经过合法的违建认定查处程序,有依法作出的相应限拆文书等;如果对客栈的强制执行基于征收拆迁活动,那么在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应当具有相应政府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或政府裁定文件,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没有完成相应法定前置程序也没有其他任何特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依据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纸协议就实施强拆,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的。不仅在该案中是如此,被拆迁人朋友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遭遇强拆的,也要充分考察强拆者的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房屋本身是否有被强制执行的客观可能,行政机关以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形式实施强拆的都属于违法强拆。

最后,公安机关能否介入强拆。

在该洱海客栈强拆案中,根据报道,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后并未及时制止强拆行为,而是对阻拦“执法”的客栈经营者一方进行了强制带离和行政处罚。从处理结果上来看,这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提出的“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的指导精神。

《通知》中明确,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在未查明强拆执行是否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警到场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帮助控制被拆迁人,协助强拆者进行强拆。

 
在这起洱海强拆案中,政府一方认为自己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了拆迁协议,只要完成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就有权要求搬迁交房;客栈经营者一方因突来的关停搬迁承受了巨大损失,希望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双方的诉求都有自己的原因和合理性,然而到最后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激化。

通过该案,京尚拆迁律师由衷建议租赁房屋、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企业主们一定要做好预先工作,在签订租赁协议及与地方政府建立政策性合作关系时,有预见性地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必要时可以延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进行全面核查,避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该案也给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这一问题的爆发绝对不是个例,地方政府对待同类问题,应有合法的、更加完善的解决应对方案,更加注重疏导,而不是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粗暴地进行“围堵”,保护好包括经营者在内的所有因征地拆迁而受到利益影响的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城市拆迁
洱海惊现“黑社会”强拆:到底是政府不补,还是客栈不搬?
更新时间:2019-01-04 12:39阅读次数:
洱海治理行动大力开展以来,大批客栈经营者将何去何从的问题一直饱受各界关注。就在全国都拉响“扫黑除恶”警报的时刻,一则提及“自称黑社会的警察强拆洱海边客栈”的新闻伴随着网上公布的相关视频音频资料,默默爬上了大小媒体的版面。

据后续报道,强拆执法过程中确有一周姓辅警存在不当言辞,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已对该辅警给予辞退处理,后续也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阻碍执法行为的客栈经营者一方人员,公安机关也已依法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引起广泛讨论的事件似乎就这么无声落下了帷幕,但该案当事人与拆迁方之间的矛盾还有待解决。而该事件爆发的背后,不但是更多客栈经营者对能否得到满意、合理的补偿的担忧,更是政府应有的对这类具有特殊性的拆迁案例的机动性应对思考。

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结合该强拆案例,从拆迁相关法律角度为大家做几点分析:

首先,客栈拆迁补的是谁。

前文我们提到的洱海强拆案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强拆发生时,客栈的居住和使用者并非房屋产权人,而是租赁房屋用于开办客栈的经营者。在该案中,地方政府已与房屋产权人达成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房主与客栈经营者一直无法就补偿分配问题协商一致,故经营者一方一直未配合完成搬迁。

在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根据现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当时涉及租赁房屋拆迁时,需要拆迁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三方达成协议。

而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没有明确提出租赁者在拆迁中的主体资格问题。通常我们提到(非公房)承租人因拆迁权益受损时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一般是依据与被拆迁人(房东)之间的合同民事关系,或因强拆行为与行政机关行为产生的直接利害关系。

但在洱海强拆案中,据京尚拆迁律师了解,客栈经营者对现有客栈建筑建设的实际建设投入并不少于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比起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简单直接的租赁关系,实际上更多的是借用当地村民的“身份之便”。在此情况下,客栈经营者究竟只应当分得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还是对房屋征收补偿部分也有分配权利,早已不同于我们此前解析过的普通房屋租赁的情况。

综合以上原因,加上利益诱惑,最终在租赁双方之间爆发了强烈矛盾。为顺利开展关停搬迁工作,地方政府此时应当更多地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和正面引导,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而不是以可能存在违法问题的强硬手段介入,增添更多不稳定因素。

其次,能否仅依据拆迁协议强拆。

洱海客栈的关停拆迁极为特殊,是出于洱海水源治理政策的推出而发生的。涉及关停搬迁的客栈一部分确实存在根据现有标准环评不合格的情况,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地方政府昔日的招商引进政策鼓励下,有合法证照手续地经营的。

当政策发生变动,并因此影响到相对人的行至和利益时,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就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被强制执行的客栈属于违建范畴,那么应当经过合法的违建认定查处程序,有依法作出的相应限拆文书等;如果对客栈的强制执行基于征收拆迁活动,那么在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应当具有相应政府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或政府裁定文件,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没有完成相应法定前置程序也没有其他任何特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依据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纸协议就实施强拆,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的。不仅在该案中是如此,被拆迁人朋友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遭遇强拆的,也要充分考察强拆者的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房屋本身是否有被强制执行的客观可能,行政机关以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形式实施强拆的都属于违法强拆。

最后,公安机关能否介入强拆。

在该洱海客栈强拆案中,根据报道,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后并未及时制止强拆行为,而是对阻拦“执法”的客栈经营者一方进行了强制带离和行政处罚。从处理结果上来看,这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提出的“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的指导精神。

《通知》中明确,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在未查明强拆执行是否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警到场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帮助控制被拆迁人,协助强拆者进行强拆。

 
在这起洱海强拆案中,政府一方认为自己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了拆迁协议,只要完成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就有权要求搬迁交房;客栈经营者一方因突来的关停搬迁承受了巨大损失,希望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双方的诉求都有自己的原因和合理性,然而到最后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激化。

通过该案,京尚拆迁律师由衷建议租赁房屋、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企业主们一定要做好预先工作,在签订租赁协议及与地方政府建立政策性合作关系时,有预见性地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必要时可以延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进行全面核查,避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该案也给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这一问题的爆发绝对不是个例,地方政府对待同类问题,应有合法的、更加完善的解决应对方案,更加注重疏导,而不是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粗暴地进行“围堵”,保护好包括经营者在内的所有因征地拆迁而受到利益影响的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