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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拆迁补偿低?你可能被骗了!
更新时间:2019-03-15 12:02阅读次数:
最近有不少被拆迁人朋友在咨询时问到“公益拆迁”是什么,与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实践中有拆迁方工作人员在做动员时,会提到这个概念,并向被拆迁人表示这类拆迁就是会比以前的拆迁补偿更低。拆迁方的这种说法让很多被拆迁人感到困惑:“公益拆迁”难道就是政府做“公益”,靠老百姓出让权益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些“公益拆迁”的困惑。
公益拆迁是什么
“公益拆迁”这个词看起来非常新颖而高大上,但实际上就是政府征收的另一种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代之起,新立项的拆迁项目就都是依新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和组织开展的征收,而非以往可以由任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都可组织开展的商业拆迁了。
换言之,以往的“旧拆迁”项目都是拆迁人占主导地位,政府主管部门起监督管理作用;而如今的“新拆迁”,即“征收”或“公益拆迁”则是由政府占主导地位,参与到组织实施全过程中。
公益拆迁法定补偿真的更少吗?
在拆迁方的话术中,旧时的商业拆迁更类似于房屋交易,被拆迁人可以各凭本事向拆迁方要高价;而如今的政府征收都是公益拆迁,补偿标准也都是政府定好了的,补偿数额自然要更低,且被拆迁人必须无理由配合,否则就是和政府“对着干”。实际上这类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其一,征收补偿方案并不是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一言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后要向被征收人公布,以不少于30日为期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并及时修改调整;旧城改造类的征收中,更有听证救济程序可启动。
其二,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并不仅依方案规定的标准填空式地确定,依法还应具体对每户拆迁户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最后结合评估结果以及法律、地方法规和方案确定的更多补偿政策,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对每户拆迁户给予补偿。
其三,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一直是确定拆迁补偿的最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也有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上是拆迁补偿不可突破的底线,也是被拆迁人主张拆迁补偿的重要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不存在“公益拆迁”补偿依法就应当更低的说法。被拆迁人因拆迁遭受的财产权益损失应当得到公平合理充分的补偿。
补偿过低被拆迁人该怎么做?
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朋友真的遇到了拆迁方提出“公益拆迁补偿低”的说法,先要明确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不要急着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在拒绝不合理补偿条件后,被拆迁人不要被动等待拆迁方自觉“提价”,而是要自己去创造提出谈判条件的机会。
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士咨询确认自己的房屋的大致拆迁补偿价格,与此同时自学掌握一些拆迁法律和维权技巧,或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并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自己面临的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和进度,为预防强拆打好维权基础。
如果拆迁方以各种强拆逼迁违法手段加害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要及时取证,并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启动法律救济程序,打击拆迁方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为补偿谈判赢得更多的筹码。
在实际拆迁谈判过程中,拆迁方工作人员的“气场”和“话术”往往会成为干扰被拆迁人判断的重要因素。被拆迁人要时刻保持警惕,先不要忙着在拆迁方送来的文件上签字,在听到自己不明白的政策或概念时,留心记住并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后再做下一步打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些“公益拆迁”的困惑。
公益拆迁是什么
“公益拆迁”这个词看起来非常新颖而高大上,但实际上就是政府征收的另一种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代之起,新立项的拆迁项目就都是依新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和组织开展的征收,而非以往可以由任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都可组织开展的商业拆迁了。
换言之,以往的“旧拆迁”项目都是拆迁人占主导地位,政府主管部门起监督管理作用;而如今的“新拆迁”,即“征收”或“公益拆迁”则是由政府占主导地位,参与到组织实施全过程中。
公益拆迁法定补偿真的更少吗?
在拆迁方的话术中,旧时的商业拆迁更类似于房屋交易,被拆迁人可以各凭本事向拆迁方要高价;而如今的政府征收都是公益拆迁,补偿标准也都是政府定好了的,补偿数额自然要更低,且被拆迁人必须无理由配合,否则就是和政府“对着干”。实际上这类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其一,征收补偿方案并不是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一言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后要向被征收人公布,以不少于30日为期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并及时修改调整;旧城改造类的征收中,更有听证救济程序可启动。
其二,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并不仅依方案规定的标准填空式地确定,依法还应具体对每户拆迁户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最后结合评估结果以及法律、地方法规和方案确定的更多补偿政策,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对每户拆迁户给予补偿。
其三,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一直是确定拆迁补偿的最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也有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上是拆迁补偿不可突破的底线,也是被拆迁人主张拆迁补偿的重要法律和事实依据,并不存在“公益拆迁”补偿依法就应当更低的说法。被拆迁人因拆迁遭受的财产权益损失应当得到公平合理充分的补偿。
补偿过低被拆迁人该怎么做?
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朋友真的遇到了拆迁方提出“公益拆迁补偿低”的说法,先要明确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不要急着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在拒绝不合理补偿条件后,被拆迁人不要被动等待拆迁方自觉“提价”,而是要自己去创造提出谈判条件的机会。
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士咨询确认自己的房屋的大致拆迁补偿价格,与此同时自学掌握一些拆迁法律和维权技巧,或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并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自己面临的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和进度,为预防强拆打好维权基础。
如果拆迁方以各种强拆逼迁违法手段加害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要及时取证,并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启动法律救济程序,打击拆迁方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为补偿谈判赢得更多的筹码。
在实际拆迁谈判过程中,拆迁方工作人员的“气场”和“话术”往往会成为干扰被拆迁人判断的重要因素。被拆迁人要时刻保持警惕,先不要忙着在拆迁方送来的文件上签字,在听到自己不明白的政策或概念时,留心记住并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后再做下一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