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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十万火急,但信访不能急,急了容易出问题!
更新时间:2019-08-06 15:44阅读次数:
最近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在讨论“信访维权到底有没有用”这个问题。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信访没有用,而是一些被拆迁人朋友用错了方式,又或者对信访的期望值过高了,认为只要信访了,问题就一定能解决,一定应该解决。
 
之前京尚拆迁律师在讲解信访相关法律知识时,反复在强调:信访本身对拆迁维权是有一定帮助作用的,但是更多时候它只是一味“药引子”,“药引子”通常是很难独立治好病的;且治病用药更不能胡乱用,一定要对症下药。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向大家强调的就是,信访维权千万不能“急”,急了容易出问题。到时候咱们可能真的看不到信访对维权起到的帮助作用,反而会让咱们的处境更被动。为什么这么说呢?
 
信访流程长,结果缺少强制力,被拆迁人着急也没用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更像是政府工作部门化身“帮大哥”,帮咱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自己没办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简而言之,就是“一切皆可信访”。但是实际上,老百姓信访,必须要按照信访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比方说,信访人不能越级上访,要从镇级政府信访部门开始逐级信访;不能重复信访,一旦信访事项被某个信访机关受理了,或者已经终结备案,被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了,信访人再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信访机关就可以依法不再受理了。
 
再比如说,信访要遵循法定的流程进行,各部门各司其职。信访接待部门通常就只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并交办给职权部门,不能直接帮咱们解决问题。而流程的进行和事项的交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这个过程并不是透明的,信访人很难弄清楚到底是哪个环节耗时比较多。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的黄金时间通常就是这样一点一点流走的。
 
另则,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应当走法律程序解决,信访途径是独立于法律程序之外的一种救济途径,信访答复结果并没有法律强制力。结果出来了但对方就是不照做,被拆迁人还是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信访太过心急,错把越级上访当成救命稻草
 
前文提到了,信访流程长,耗时久,过程不够透明,因此信访人总要花很多时间在等待信访结果上;有时候信访人等来了信访答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但又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
 
以上种种情况都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选择“越级上访”。很多直接进京上访的信访人都有类似的想法:当地政府不愿意管,那我最直接找他们的上级、上上级,找说话算数的人,这样总该有人能管了吧?
 
但这就属于咱们说的“越级上访”了,是相关法律规定不支持的做法。如果被拆迁人朋友们非要这么做,还有可能会因为一些别的过激错误行为,比方说硬闯机关单位工作场所、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发传单闹事等等,承担违法甚至触刑的法律后果。
 
这一切最初会发生,可能都是因为信访人着急解决自己遇到的侵权问题,初衷只是为了维权。但就因为咱们过程中太过心急,被上涌的气血冲昏了头脑,做出了不理智、不合法的非法信访举动,反而让自己的处境变得更糟了。
 
所以说,咱们信访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咱们不能真的把信访机关当成了“帮大哥”,只说自己的感受而不说道理和依据。咱们提出信访事项时,还是要在说事情的基础上,提出咱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更有可能得到信访机关的支持,让信访真正发挥维权帮助作用。
 
药分君臣,信访只是一味“药引”,治本还要靠法律程序的启动
 
中医上讲,药分君臣,有主有辅。以此为例,其实拆迁维权要“对症下药”,往往也不是只用一味药就能治标治本的。在治疗拆迁侵权这场“急病、大病”时,信访更多时候只能作为辅药使用。
 
举个例子来说,被拆迁人朋友遇到拆迁纠纷,单单提起了信访,60天后,信访机关给了信访结果,这时候复议期限已经过了;被拆迁人对信访结果不服,30天内又申请复查,上一级机关30天后给出了复查意见;被拆迁人对复查意见不服,30日内又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有可能在30日内给出复核意见,也有可能会依法举行听证会,之后给出复核意见。
 
这一个月又一个月过去,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有可能也已经错过了。此时就算行政机关给出的复核意见符合被拆迁人朋友的预期,但信访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能不能具体实现又成了一个难题;如果被拆迁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也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投诉请求了。
 
所以说,被拆迁人朋友如果单单依赖信访途径维权,那就不能着急,只能“慢慢等”,等信访流程一步步走完;如果信访人太着急,因此作出不理智的举动,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朋友们,不要把信访途径当成唯一的救济方式,在进行信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样,拆迁方才能更直观地感受到咱们维权的决心,咱们才能更好地督促拆迁方端正拆迁补偿谈判态度,促进双方重新建立平衡的谈判关系。即使拆迁方不愿意直接通过谈判给咱们一个合理的交代,咱们也能借助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程序督促拆迁方尊重咱们的合法权利。

城市拆迁
拆迁维权十万火急,但信访不能急,急了容易出问题!
更新时间:2019-08-06 15:44阅读次数:
最近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在讨论“信访维权到底有没有用”这个问题。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信访没有用,而是一些被拆迁人朋友用错了方式,又或者对信访的期望值过高了,认为只要信访了,问题就一定能解决,一定应该解决。
 
之前京尚拆迁律师在讲解信访相关法律知识时,反复在强调:信访本身对拆迁维权是有一定帮助作用的,但是更多时候它只是一味“药引子”,“药引子”通常是很难独立治好病的;且治病用药更不能胡乱用,一定要对症下药。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向大家强调的就是,信访维权千万不能“急”,急了容易出问题。到时候咱们可能真的看不到信访对维权起到的帮助作用,反而会让咱们的处境更被动。为什么这么说呢?
 
信访流程长,结果缺少强制力,被拆迁人着急也没用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更像是政府工作部门化身“帮大哥”,帮咱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自己没办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简而言之,就是“一切皆可信访”。但是实际上,老百姓信访,必须要按照信访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比方说,信访人不能越级上访,要从镇级政府信访部门开始逐级信访;不能重复信访,一旦信访事项被某个信访机关受理了,或者已经终结备案,被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了,信访人再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信访机关就可以依法不再受理了。
 
再比如说,信访要遵循法定的流程进行,各部门各司其职。信访接待部门通常就只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并交办给职权部门,不能直接帮咱们解决问题。而流程的进行和事项的交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这个过程并不是透明的,信访人很难弄清楚到底是哪个环节耗时比较多。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的黄金时间通常就是这样一点一点流走的。
 
另则,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应当走法律程序解决,信访途径是独立于法律程序之外的一种救济途径,信访答复结果并没有法律强制力。结果出来了但对方就是不照做,被拆迁人还是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信访太过心急,错把越级上访当成救命稻草
 
前文提到了,信访流程长,耗时久,过程不够透明,因此信访人总要花很多时间在等待信访结果上;有时候信访人等来了信访答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但又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
 
以上种种情况都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选择“越级上访”。很多直接进京上访的信访人都有类似的想法:当地政府不愿意管,那我最直接找他们的上级、上上级,找说话算数的人,这样总该有人能管了吧?
 
但这就属于咱们说的“越级上访”了,是相关法律规定不支持的做法。如果被拆迁人朋友们非要这么做,还有可能会因为一些别的过激错误行为,比方说硬闯机关单位工作场所、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发传单闹事等等,承担违法甚至触刑的法律后果。
 
这一切最初会发生,可能都是因为信访人着急解决自己遇到的侵权问题,初衷只是为了维权。但就因为咱们过程中太过心急,被上涌的气血冲昏了头脑,做出了不理智、不合法的非法信访举动,反而让自己的处境变得更糟了。
 
所以说,咱们信访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咱们不能真的把信访机关当成了“帮大哥”,只说自己的感受而不说道理和依据。咱们提出信访事项时,还是要在说事情的基础上,提出咱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更有可能得到信访机关的支持,让信访真正发挥维权帮助作用。
 
药分君臣,信访只是一味“药引”,治本还要靠法律程序的启动
 
中医上讲,药分君臣,有主有辅。以此为例,其实拆迁维权要“对症下药”,往往也不是只用一味药就能治标治本的。在治疗拆迁侵权这场“急病、大病”时,信访更多时候只能作为辅药使用。
 
举个例子来说,被拆迁人朋友遇到拆迁纠纷,单单提起了信访,60天后,信访机关给了信访结果,这时候复议期限已经过了;被拆迁人对信访结果不服,30天内又申请复查,上一级机关30天后给出了复查意见;被拆迁人对复查意见不服,30日内又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有可能在30日内给出复核意见,也有可能会依法举行听证会,之后给出复核意见。
 
这一个月又一个月过去,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有可能也已经错过了。此时就算行政机关给出的复核意见符合被拆迁人朋友的预期,但信访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能不能具体实现又成了一个难题;如果被拆迁人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也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投诉请求了。
 
所以说,被拆迁人朋友如果单单依赖信访途径维权,那就不能着急,只能“慢慢等”,等信访流程一步步走完;如果信访人太着急,因此作出不理智的举动,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朋友们,不要把信访途径当成唯一的救济方式,在进行信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样,拆迁方才能更直观地感受到咱们维权的决心,咱们才能更好地督促拆迁方端正拆迁补偿谈判态度,促进双方重新建立平衡的谈判关系。即使拆迁方不愿意直接通过谈判给咱们一个合理的交代,咱们也能借助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程序督促拆迁方尊重咱们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