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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会被国家收回?是真的!
更新时间:2017-03-31 16:47阅读次数:
近几年,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海南、江苏等不少城市,房价也都是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这也说明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必然的联系。那么什么是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我们又该如何呢?接下来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我们应如何处理闲置土地?
除上述所说的情形,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警言:土地闲置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当数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积或倒卖,开发企业通过炒作房价、地价赚取暴利,导致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上升;另外,土地闲置使得大量的房地产无法及时开发,造成已开发的房地产房源供应趋紧,已开发的企业趁势抬高价格。市场供过于求的假象,与大部分人买不起房的现实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为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切不可行犯法之事,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城中村改造
闲置土地会被国家收回?是真的!
更新时间:2017-03-31 16:47阅读次数:
近几年,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海南、江苏等不少城市,房价也都是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这也说明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必然的联系。那么什么是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我们又该如何呢?接下来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我们应如何处理闲置土地?
除上述所说的情形,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警言:土地闲置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当数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积或倒卖,开发企业通过炒作房价、地价赚取暴利,导致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上升;另外,土地闲置使得大量的房地产无法及时开发,造成已开发的房地产房源供应趋紧,已开发的企业趁势抬高价格。市场供过于求的假象,与大部分人买不起房的现实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为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切不可行犯法之事,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