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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内部信息不公开?被拆迁人千万别被这些虚招骗了!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9阅读次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进行拆迁维权时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当被拆迁人真的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却常常会碰壁。行政机关拒绝提供被申请信息的常用借口之一就是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换言之,这是我们内部的事儿,你没必要知道。
接触过大量被拆迁人之后京尚拆迁律师发现,部分被拆迁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却收到这样的答复之后,虽然不相信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合法正确的,但却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反驳,因此在愤怒和失望之余很容易会对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在后续维权过程中丧失方向感,产生判断失误,甚至做出放弃维权的消极决定。

幸而仍有不少被拆迁人在遭遇挫折之后还能迅速调整心态,并坚定不移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和正义,为更加敏感和脆弱的被拆迁人同伴树立了榜样,也点亮了希望的灯火。

日前北京一中院公布了一则涉及国土资源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审判案例,该案当事人就遇到了被告知“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
该案中,信息公开申请人即该案原告曾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包括《关于申请对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报告》、《关于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在内的三份政府信息文件,但国土资源部却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三份文件中,这两份是“(国土资源部)在工作中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公开范围”,由此仅向申请人公开了其余的一份文件。

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答辩认为,其未予公开的两份文件中,《初审意见》系下级行政机关制作,应由制作机关公开。

据此,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该案中,国土资源部是在作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项目预审批复的程序中获取到案涉的两份政府信息,其作为信息获取机关,对案涉信息有公开义务。

最终,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中针对两份不予公开的文件的部分,责令国土资源部对涉及该部分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信息到底是不是内部信息、又该由谁来公开,行政机关对此不尽统一的认定标准往往是导致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遇阻的罪魁祸首,相信这样的情景有不少经历过信息公开申请遇挫的被拆迁人会觉得似曾相识。

对此,通过北京一中院发布的该则审判案例,被拆迁人可以明确的是,第一,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构成内部管理信息,举个例子,行政机关在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批复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并不当然具有“内部管理信息”的属性并因此不能公开;第二,基于行政机关对其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执法证据的处分权,即使其并非这些政府信息的作出机关,但仍旧对这些信息负有公开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这些政府信息不是我制作的”以及“这些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内部管理过程中互相传递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对外执法证据类的政府信息。同时,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也不要觉得自己被针对了,错误的、违法的答复并不是不可撤销/更改的。如果你认为答复有问题,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改变自己拆迁维权之路的“轨迹”。

分享这则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例,除了讲解法律知识之外,京尚拆迁律师还希望能够借此鼓舞在拆迁维权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遭遇挫折的被拆迁人的士气。希望大家能明白,成功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只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遇到坎坷就踏平坎坷,别人能做到的,你一样可以;希望每一位在拆迁过程中遭遇不公的被拆迁人都能有勇气、有机遇顺利解决拆迁纠纷,早日取得应得的补偿,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当然,要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仅仅抱着希冀还是不够的,成功维权更需要被拆迁人身体力行的维权实践。如果您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遇到难题,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提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碰壁,欢迎随时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拆迁维权路上,京尚所的每一位专业拆迁律师都永远和被拆迁人在一起,并肩携行。






城中村改造
这是内部信息不公开?被拆迁人千万别被这些虚招骗了!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9阅读次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进行拆迁维权时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当被拆迁人真的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却常常会碰壁。行政机关拒绝提供被申请信息的常用借口之一就是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换言之,这是我们内部的事儿,你没必要知道。
接触过大量被拆迁人之后京尚拆迁律师发现,部分被拆迁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却收到这样的答复之后,虽然不相信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合法正确的,但却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反驳,因此在愤怒和失望之余很容易会对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在后续维权过程中丧失方向感,产生判断失误,甚至做出放弃维权的消极决定。

幸而仍有不少被拆迁人在遭遇挫折之后还能迅速调整心态,并坚定不移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和正义,为更加敏感和脆弱的被拆迁人同伴树立了榜样,也点亮了希望的灯火。

日前北京一中院公布了一则涉及国土资源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审判案例,该案当事人就遇到了被告知“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
该案中,信息公开申请人即该案原告曾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包括《关于申请对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报告》、《关于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在内的三份政府信息文件,但国土资源部却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三份文件中,这两份是“(国土资源部)在工作中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公开范围”,由此仅向申请人公开了其余的一份文件。

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答辩认为,其未予公开的两份文件中,《初审意见》系下级行政机关制作,应由制作机关公开。

据此,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该案中,国土资源部是在作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项目预审批复的程序中获取到案涉的两份政府信息,其作为信息获取机关,对案涉信息有公开义务。

最终,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中针对两份不予公开的文件的部分,责令国土资源部对涉及该部分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信息到底是不是内部信息、又该由谁来公开,行政机关对此不尽统一的认定标准往往是导致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遇阻的罪魁祸首,相信这样的情景有不少经历过信息公开申请遇挫的被拆迁人会觉得似曾相识。

对此,通过北京一中院发布的该则审判案例,被拆迁人可以明确的是,第一,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构成内部管理信息,举个例子,行政机关在用地及建设项目审批批复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并不当然具有“内部管理信息”的属性并因此不能公开;第二,基于行政机关对其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执法证据的处分权,即使其并非这些政府信息的作出机关,但仍旧对这些信息负有公开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这些政府信息不是我制作的”以及“这些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内部管理过程中互相传递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对外执法证据类的政府信息。同时,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也不要觉得自己被针对了,错误的、违法的答复并不是不可撤销/更改的。如果你认为答复有问题,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改变自己拆迁维权之路的“轨迹”。

分享这则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例,除了讲解法律知识之外,京尚拆迁律师还希望能够借此鼓舞在拆迁维权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遭遇挫折的被拆迁人的士气。希望大家能明白,成功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只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遇到坎坷就踏平坎坷,别人能做到的,你一样可以;希望每一位在拆迁过程中遭遇不公的被拆迁人都能有勇气、有机遇顺利解决拆迁纠纷,早日取得应得的补偿,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当然,要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仅仅抱着希冀还是不够的,成功维权更需要被拆迁人身体力行的维权实践。如果您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遇到难题,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提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碰壁,欢迎随时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拆迁维权路上,京尚所的每一位专业拆迁律师都永远和被拆迁人在一起,并肩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