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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前我们提到的小产权房不同,今天我们讨论的农村房屋交易是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
现实生活中在农村这样的案例也很常见:买了同村老乡的宅基地房,出于怕麻烦或者不懂法或相关部门懈怠等等多种原因,或仅仅是出于同村的信任,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随着城乡建设脚步的加快,政府有一天来征地了,买卖双方却因为补偿该归谁闹了意见。
那么农村宅基地房买卖能受到法律保护吗?买了别人的宅基地房,征收时补偿又能不能归自己呢?
京尚拆迁律师来为大家做个简单分析。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本村房屋能否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易。
我们在介绍“小产权房”时说过,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发布的多项《通知》和《决定》中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房)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出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都没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就宅基地房进行交易做出限制。同时通过对过往判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进行房屋流转或在争议发生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争议房屋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交易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紧接着我们来回答,房屋买受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我们都知道,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征用了农民的土地,就要对因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补偿。
如果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后及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那么面对征地时当然能够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最后我们来看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还能不能获得补偿。
我们在开头时也提到了,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很可能在进行宅基地房交易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直到政府征收土地时,卖家忽然跳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能获得补偿吗?
京尚拆迁律师解答:如果宅基地房买受人购买房屋时在双方自愿、支付对价的前提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那么买受人对房屋土地就享有合法权利,这种情况下仍旧可以通过与征收方协商的方式争取补偿。
但在实际案例中,征收方很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或者不予补偿拒绝买受人(被征收人)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实际上的房主、被征收人)要明确,自己对所购买的宅基地房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如果仅仅通过自己的力量很难实现维权,那么就第一时间求助专业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觉得困难就放弃自己的权利。
同时,如果被征收人仅仅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征收方进行交涉,很有可能会发生房屋被偷拆、强拆的情况,令自己陷入被动。适时适当地启动一些维权法律程序,有利于为自己争取谈判的筹码,并促进征收方早日给出具有诚意的解决方案。
京尚拆迁律师在此也要提醒存在此类情况的被征收人,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分别应对,千万不要仅仅看了一两则案例分析就生搬硬套,很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实现不了维权的目的,反而错过有效的维权时机。
如果有被征收人正面临这样的困扰,不妨及时联系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留言或致电的方式向京尚律师求助,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给出更贴合案件本身情况的专业法律分析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