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5636656
最高法:当年征收补偿诶太低,再审
更新时间:2017-12-25 10:41阅读次数:

前言: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过程中大家普遍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补偿给多少,什么时候给,是否能够真正落实。但在实践过程中,征收补偿偏低或补偿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因此引发一系列公私矛盾,也有许多被征收人当年在征收过程中展开的维权行动并没有收到明显成效。对此,最高法明确提出,如果当年给的征收补偿少,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京尚拆迁律师稍前为大家解读过最高院法官关于征收与补偿的学术意见,强调了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补偿的及时性和公平性的问题。但是在长期接触大量被征收人和征收维权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是刚开始面临征收维权难题,而是已经在维权路上碰过各种软钉子、踢到过各种铁板。

对于这类历史形成的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最高法在于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中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明确,对于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时给予的补偿过低,并且于当时启动过相应法律程序进行救济,但未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的历史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畅通此类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当时给予的补偿偏低的,可以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人民法院当年做出的错误裁判,再次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这类申诉案件,管辖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立案,并依法公正进行再审审判。

由上,《实施意见》为在征收过程中遭遇侵权或不公待遇,被迫接受过低补偿的被征收人指出一条明路,强调了上级人民法院对包含征收纠纷案件在内的产权案件的监督和纠错职能,并进一步明确了纠防结合,通过对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和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倒逼防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的原则性要求。

可以说,这既是在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更高要求,也是为被拆迁人通过诉讼法律途径进行拆迁维权,争取合理补偿并维护自身相关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保障措施和新的机会

在这里,对于想要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争取合理补偿的被拆迁人,京尚拆迁律师特别给出三点提醒:

第一,并不是只要接受过偏低或不公平补偿的被征收人都能直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还需要满足在法律追诉期内、法院曾对当时的纠纷案件做出过(错误)裁判、满足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这三个基本要求。被征收人对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况不明确的,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具体咨询,确认是否能够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维权。

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案件包括以下八类:(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被征收人欲启动再审程序争取合理补偿的,可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和参考,关键还是要通过与专业拆迁律师详细研讨案情来确定如何具体实施。

第三,《行政诉讼法》和《实施意见》对保障被征收人的再审权利做出了规定或要求,我们可以认为这相当于法律和政策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了平台和机会。但对于能否顺利启动再审程序,并在再审过程中实现成功维权,还要看被征收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因此,被征收人在这场“复活赛”中的表现尤为重要,被征收人应当慎重考虑,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做“教练”和“专业指导”,以保证能够把握住重返“战场”的机会,实现绝地反击,争取到合理补偿。

最高法:当年征收补偿给太低,再审!


农村拆迁
最高法:当年征收补偿诶太低,再审
更新时间:2017-12-25 10:41阅读次数:

前言: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过程中大家普遍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补偿给多少,什么时候给,是否能够真正落实。但在实践过程中,征收补偿偏低或补偿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因此引发一系列公私矛盾,也有许多被征收人当年在征收过程中展开的维权行动并没有收到明显成效。对此,最高法明确提出,如果当年给的征收补偿少,可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京尚拆迁律师稍前为大家解读过最高院法官关于征收与补偿的学术意见,强调了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补偿的及时性和公平性的问题。但是在长期接触大量被征收人和征收维权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是刚开始面临征收维权难题,而是已经在维权路上碰过各种软钉子、踢到过各种铁板。

对于这类历史形成的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最高法在于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中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明确,对于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时给予的补偿过低,并且于当时启动过相应法律程序进行救济,但未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的历史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畅通此类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当时给予的补偿偏低的,可以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人民法院当年做出的错误裁判,再次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这类申诉案件,管辖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立案,并依法公正进行再审审判。

由上,《实施意见》为在征收过程中遭遇侵权或不公待遇,被迫接受过低补偿的被征收人指出一条明路,强调了上级人民法院对包含征收纠纷案件在内的产权案件的监督和纠错职能,并进一步明确了纠防结合,通过对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和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倒逼防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的原则性要求。

可以说,这既是在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更高要求,也是为被拆迁人通过诉讼法律途径进行拆迁维权,争取合理补偿并维护自身相关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保障措施和新的机会

在这里,对于想要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争取合理补偿的被拆迁人,京尚拆迁律师特别给出三点提醒:

第一,并不是只要接受过偏低或不公平补偿的被征收人都能直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还需要满足在法律追诉期内、法院曾对当时的纠纷案件做出过(错误)裁判、满足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这三个基本要求。被征收人对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况不明确的,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具体咨询,确认是否能够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维权。

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案件包括以下八类:(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被征收人欲启动再审程序争取合理补偿的,可以做一个简单的了解和参考,关键还是要通过与专业拆迁律师详细研讨案情来确定如何具体实施。

第三,《行政诉讼法》和《实施意见》对保障被征收人的再审权利做出了规定或要求,我们可以认为这相当于法律和政策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了平台和机会。但对于能否顺利启动再审程序,并在再审过程中实现成功维权,还要看被征收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因此,被征收人在这场“复活赛”中的表现尤为重要,被征收人应当慎重考虑,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做“教练”和“专业指导”,以保证能够把握住重返“战场”的机会,实现绝地反击,争取到合理补偿。

最高法:当年征收补偿给太低,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