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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拆迁维权打官司没用?你告对了吗
更新时间:2017-12-29 10:25阅读次数:

很多被拆迁人曾经在后台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倾诉,自己的拆迁补偿明明就是不合理,但是自己起诉到法院却一次次被驳回,是不是因为“官官相护”,打官司根本就赢不了政府呢?

对被拆迁人来说,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和对抗时,维权的压力的确会明显大于普通的私权利纠纷,地方律师承办这类案件时也确实会遭遇到来自黑恶势力的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和征收主管部门能够“一手遮天”,只要被拆迁人和代理律师应对得当,被拆迁人完全是能够通过诉讼来掌握主动权的

事实上,被拆迁人就地方政府相关征收部门的侵权行为或事实提起诉讼时常常遭遇“滑铁卢”,并不都是因为诉讼本身对维权不起作用,而是被拆迁人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迷迷糊糊就提起了诉讼,当然也就达不到想要的效果,有时甚至反而会给拆迁方的侵权添一把火。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通过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向被拆迁人解释,为什么你起诉政府时,法院反而“护着”侵权人

在最高院公布的该则案例中,当事人孙先生等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鸡西市政府划入征收范围,随即鸡西市土储中心与当事人所属村集体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地补偿协议》,鸡西越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越亚公司)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

2011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用,但几位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存在异议,便以鸡西市政府、鸡西市土储中心为被告,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鸡西市土储中心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但却接到不予立案的一审裁定结果。几名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结果,上诉至黑龙江省高院,最终却还是碰了钉子,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当事人对这两次审判裁定结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但再审申请仍旧被驳回

看到这里,也许已经有被拆迁人看出了最浅显的两个问题的所在——《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是越亚公司和村委会签订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根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也并非鸡西市政府和土储中心,这说明几名被拆迁人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院自然也无法受理并作出审判。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裁定,自然也就不难理解。

而在最高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起诉的实际上是鸡西市土储中心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地补偿协议》。这则是第三个致命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该村集体,村委会依法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该份《土地征地补偿协议》,确实满足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条件,但提起行政诉讼的几名当事人却远远无法代表过半数的村民,且并非(也不能)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的诉讼

因此,根据最高院裁判意见,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相关的应该是土地征收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楚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等。当事人并非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并不存在区别与其他村民的特别权利,故其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起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并不满足原告资格

换言之,该案从一审开始直至再审裁定驳回申请,几名当事人一直都“告错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难道没有表达自己的异议的权利吗?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就曾经提到过被征收人应当合理利用“三公告一登记两听证”制度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失地村民因土地征收征用失去了经济来源,拿到的补偿却低的离谱毫不合理,难道没处可以“伸冤”吗?当然也不是!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分享和解析的案例中有不少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并且被征收人通过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所获补偿得到了切实的大幅增加。

说到底,该案当事人之所以屡战屡败,究其原因是他们既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本没弄清楚,到底什么是自己可以告的,也压根没明确自己的维权目标究竟是什么,没有把握住一切维权行为都是为实现维权目标服务的这一基本原则,所以在出招时才会漏洞百出,以至于自己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征收补偿的目标却遥遥无期,被征收人也“毫发无损”。

京尚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对被拆迁人说的是,被拆迁人能够相信法律,并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老百姓维权意识进步的体现,这是好事。但是诉讼失败了大家不能武断地认为就是“官官相护”的问题,有时诉讼维权失败的症结确实在被拆迁人自己的身上。因此,被拆迁人在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权时,不妨多咨询一下专业拆迁律师,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让自己投入在诉讼中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能发挥成效。


农村拆迁
最高院:拆迁维权打官司没用?你告对了吗
更新时间:2017-12-29 10:25阅读次数:

很多被拆迁人曾经在后台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倾诉,自己的拆迁补偿明明就是不合理,但是自己起诉到法院却一次次被驳回,是不是因为“官官相护”,打官司根本就赢不了政府呢?

对被拆迁人来说,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和对抗时,维权的压力的确会明显大于普通的私权利纠纷,地方律师承办这类案件时也确实会遭遇到来自黑恶势力的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和征收主管部门能够“一手遮天”,只要被拆迁人和代理律师应对得当,被拆迁人完全是能够通过诉讼来掌握主动权的

事实上,被拆迁人就地方政府相关征收部门的侵权行为或事实提起诉讼时常常遭遇“滑铁卢”,并不都是因为诉讼本身对维权不起作用,而是被拆迁人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迷迷糊糊就提起了诉讼,当然也就达不到想要的效果,有时甚至反而会给拆迁方的侵权添一把火。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通过最高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向被拆迁人解释,为什么你起诉政府时,法院反而“护着”侵权人

在最高院公布的该则案例中,当事人孙先生等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鸡西市政府划入征收范围,随即鸡西市土储中心与当事人所属村集体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地补偿协议》,鸡西越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越亚公司)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

2011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用,但几位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存在异议,便以鸡西市政府、鸡西市土储中心为被告,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鸡西市土储中心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但却接到不予立案的一审裁定结果。几名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结果,上诉至黑龙江省高院,最终却还是碰了钉子,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当事人对这两次审判裁定结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但再审申请仍旧被驳回

看到这里,也许已经有被拆迁人看出了最浅显的两个问题的所在——《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是越亚公司和村委会签订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根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也并非鸡西市政府和土储中心,这说明几名被拆迁人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院自然也无法受理并作出审判。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裁定,自然也就不难理解。

而在最高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起诉的实际上是鸡西市土储中心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地补偿协议》。这则是第三个致命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该村集体,村委会依法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该份《土地征地补偿协议》,确实满足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条件,但提起行政诉讼的几名当事人却远远无法代表过半数的村民,且并非(也不能)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的诉讼

因此,根据最高院裁判意见,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相关的应该是土地征收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楚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等。当事人并非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并不存在区别与其他村民的特别权利,故其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起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并不满足原告资格

换言之,该案从一审开始直至再审裁定驳回申请,几名当事人一直都“告错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难道没有表达自己的异议的权利吗?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就曾经提到过被征收人应当合理利用“三公告一登记两听证”制度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失地村民因土地征收征用失去了经济来源,拿到的补偿却低的离谱毫不合理,难道没处可以“伸冤”吗?当然也不是!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分享和解析的案例中有不少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并且被征收人通过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所获补偿得到了切实的大幅增加。

说到底,该案当事人之所以屡战屡败,究其原因是他们既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本没弄清楚,到底什么是自己可以告的,也压根没明确自己的维权目标究竟是什么,没有把握住一切维权行为都是为实现维权目标服务的这一基本原则,所以在出招时才会漏洞百出,以至于自己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征收补偿的目标却遥遥无期,被征收人也“毫发无损”。

京尚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对被拆迁人说的是,被拆迁人能够相信法律,并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老百姓维权意识进步的体现,这是好事。但是诉讼失败了大家不能武断地认为就是“官官相护”的问题,有时诉讼维权失败的症结确实在被拆迁人自己的身上。因此,被拆迁人在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权时,不妨多咨询一下专业拆迁律师,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让自己投入在诉讼中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能发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