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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尤其是耕地征收对农民来说是大事。如何保障家人在失去土地后生计和仍有保障,是每个被征地农民在获知征地信息时不得不优先考虑的问题。
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开始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征地开始了,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该如何保证自己取得的补偿合理......也有不少被征地人提问,是不是自己觉得征地或补偿标准有问题就只能起诉?
其实,除了诉讼之外,被征收人还有许多可以选择的合法途径,可以帮助大家实现征地维权,申请和参加听证会就是其中一种。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关于征地过程中的三公告两听证程序,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曾做过不少介绍。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在本文中简要说明,被征地农民该如何把握征地过程中的两次听证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一次听证机会:征地报批前
在土地征收正式开始前,有一项法定必经程序:土地现状调查。此时会有专门工作人员对拟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测量。
这些调查结果将对后续征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工地方案等的拟定和报批起到重要作用,在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调查确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确认。
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会在经过土地征收后失去原有的谋生途径,需要重新进行安排和安置,在这次土地现状调查后,在征地方案正式报批前,政府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这次听证会中,被征地农户可以就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次听证机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后,被征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之后由实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和建议。
在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时,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在这次听证会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可以表达自己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记录进行修改。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两次听证会都是依法经申请举行的,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把握机会。
很多被征收人对意见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利有轻视心理,认为征地是政府和村委会的一言堂,即使自己表达意见也一定会被忽视。但很多人却没有意识到,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之所以会违反法定程序,拒不履行告知被征地农民具有听证权的义务,就是因为这一程序的存在会影响到其恣意侵犯农民权利的不法目的。
因此,京尚律师一定要向被征收人强调:别人侵犯自己的权利,我们可以反抗,但如果你自己都放弃自己的权利,那就真的没有人能帮到你了。听证会不是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但听证权利对失地农民的重要性没有折扣,大家千万不要忽视。如果被征收人对此还有什么具体疑问的,欢迎致电京尚拆迁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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