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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村主任落网:村委成员借征地项目捞钱算受贿吗?
更新时间:2018-03-08 10:42阅读次数:

 

此前京尚拆迁律师与大家讨论拆迁款去向这个话题时曾经提到过一则拆迁项目多负责人互相串通,虚增征地面积、套取国家拆迁款的案例,该案中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数名工作人员皆得到了依法审判。

而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借职务之便做出这种侵权犯罪行为的人也时而有之。就在几天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才就当地黄屿村时任村干部李某在某征地项目中涉嫌受贿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已知案情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2014年,在李某担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期间,黄屿村的土地被纳入了永嘉县某重点招商项目征地范围内。李某仗着自己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以自己在征地过程中可以“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以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为筹码,多次携带被征地农户资料约见通过公开竞标投得该地的奥兴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某,并据此向其索要170万好处费,并分别于2017年6月、8月先后实际取得现金50万元、30万元,数额巨大。庭审过程中,胡某对索要好处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试图据此推脱罪责。

虽然该案目前尚未审结,但由该案引申出的几个重要问题却非常引人深思: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充当着怎样的角色;村干部借征地项目寻求私利能否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当真的不幸遇到贪腐的村干部,普通村民又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讨论、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通俗地理解,一般情况下,村委会干部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也没有发起、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行为的权限。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有可能会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征收补偿具体事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由上,村委会成员在征地过程中并不属于直接权力人或者决策者,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却充当着将每位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方联系起来的中间人的重要角色,这既给村委会成员提供了“钻空子”谋求私利的漏洞,同时也将村委会成员与《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捆绑到了一起。

因此,无论是出现了这种想法的苗头的村干部,还是在权益受侵害的边缘挣扎的普通被征地农民都应当清楚,即使通常情况下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一旦其参与到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其行为就会依法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也就是说,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借职务之便贪污侵吞或索取、收受财物,照样会被依法认定为贪污受贿罪

京尚拆迁律师明白,大家都期望着村干部们能够知法、守法,时刻警醒自己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会存在诸多村干部监守自盗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力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关于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不便关心的其他事项等均在村委会主动公布的内容之列。

如果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内容不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要老生常谈的是,权利终究是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的,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一味等待正义从天而降是不现实的,大家还需要自己行动起来,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远离侵权者和侵权行为,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农村拆迁
又一村主任落网:村委成员借征地项目捞钱算受贿吗?
更新时间:2018-03-08 10:42阅读次数:

 

此前京尚拆迁律师与大家讨论拆迁款去向这个话题时曾经提到过一则拆迁项目多负责人互相串通,虚增征地面积、套取国家拆迁款的案例,该案中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数名工作人员皆得到了依法审判。

而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借职务之便做出这种侵权犯罪行为的人也时而有之。就在几天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才就当地黄屿村时任村干部李某在某征地项目中涉嫌受贿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已知案情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2014年,在李某担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期间,黄屿村的土地被纳入了永嘉县某重点招商项目征地范围内。李某仗着自己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以自己在征地过程中可以“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以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为筹码,多次携带被征地农户资料约见通过公开竞标投得该地的奥兴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某,并据此向其索要170万好处费,并分别于2017年6月、8月先后实际取得现金50万元、30万元,数额巨大。庭审过程中,胡某对索要好处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试图据此推脱罪责。

虽然该案目前尚未审结,但由该案引申出的几个重要问题却非常引人深思: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充当着怎样的角色;村干部借征地项目寻求私利能否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当真的不幸遇到贪腐的村干部,普通村民又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讨论、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通俗地理解,一般情况下,村委会干部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也没有发起、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行为的权限。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有可能会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征收补偿具体事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由上,村委会成员在征地过程中并不属于直接权力人或者决策者,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却充当着将每位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方联系起来的中间人的重要角色,这既给村委会成员提供了“钻空子”谋求私利的漏洞,同时也将村委会成员与《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捆绑到了一起。

因此,无论是出现了这种想法的苗头的村干部,还是在权益受侵害的边缘挣扎的普通被征地农民都应当清楚,即使通常情况下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一旦其参与到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其行为就会依法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也就是说,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借职务之便贪污侵吞或索取、收受财物,照样会被依法认定为贪污受贿罪

京尚拆迁律师明白,大家都期望着村干部们能够知法、守法,时刻警醒自己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会存在诸多村干部监守自盗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力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关于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不便关心的其他事项等均在村委会主动公布的内容之列。

如果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内容不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要老生常谈的是,权利终究是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的,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一味等待正义从天而降是不现实的,大家还需要自己行动起来,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远离侵权者和侵权行为,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