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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直接起诉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8-05-15 14:21阅读次数:
稍前京尚拆迁律师曾结合最高院发布的审判案例,和农民朋友们讨论了农民个人是否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相信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朋友们还有一定印象。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能不能直接起诉的问题。被征地的农民朋友们也可以将这个问题理解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能不能直接起诉维权”。
为了避免大家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理解混乱,京尚拆迁律师先向明确两个问题的基本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公告”动作,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土地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是强调方案本身,指的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
当农民朋友认为前者,也就是公告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或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如公告行为缺失时,有权利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但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如补偿标准存在疑议时,情况要更复杂一些,这也是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要着重解释的重点。
京尚拆迁律师先就“能不能直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答案:不能。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其享有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申请听证的权利,农民朋友对安置补偿标准存在疑议时,可以在听证程序中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这次公告是在征地方案获批前进行的,此时被征地农民有一次申请听证的机会,也有权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自己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这次公告是在批准手续办妥后进行的,此时被征地农民有一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机会,并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修改调整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公告、报批、听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都进行完毕后,被征地农民仍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救济方式一般为两种: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协调;2)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可视为行政复议。
结合以上规定及分析,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存在异议,或者说对补偿标准有所不满,是不能直接针对征补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当被征地农民针对征补方案(补偿标准)向管辖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较为专业艰深的理由,大家可以不去深入探究。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这样来简单理解这个问题:
农民朋友对征补方案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和意见权,争取推动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
当方案经报批开始实施后,农民朋友仍有意见,且无法通过政府协调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再展开讨论)。
如果农民朋友对裁决(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就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实现“曲线救国”的效果。
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对于此前没有接触过相关法律尤其是程序规定的农民朋友来说,可能有些不好理解或者难以接受,但相信大家今天之后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基本的认知。
拆迁维权过程中,比这种情况还要更难理解和应对的状况还有很多。对于专业律师来说,越艰深复杂的状况,越能磨炼自己的专业技能,越能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增添挑战和光辉;但是对焦急盼望早日取得维权胜利成果的被拆迁人来说,如何快速理顺思路找到能最快到达目的地的路径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我们建议被拆迁人最好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进行拆迁维权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有农民朋友对补偿安置条件存在异议,或正在面临其他征地维权难题,可以直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京尚所的每一位专业拆迁律师都会尽己所能为被征收人排忧解难。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能不能直接起诉的问题。被征地的农民朋友们也可以将这个问题理解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能不能直接起诉维权”。
为了避免大家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理解混乱,京尚拆迁律师先向明确两个问题的基本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公告”动作,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土地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是强调方案本身,指的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
当农民朋友认为前者,也就是公告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或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如公告行为缺失时,有权利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但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如补偿标准存在疑议时,情况要更复杂一些,这也是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要着重解释的重点。
京尚拆迁律师先就“能不能直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答案:不能。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其享有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申请听证的权利,农民朋友对安置补偿标准存在疑议时,可以在听证程序中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这次公告是在征地方案获批前进行的,此时被征地农民有一次申请听证的机会,也有权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自己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这次公告是在批准手续办妥后进行的,此时被征地农民有一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机会,并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修改调整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公告、报批、听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都进行完毕后,被征地农民仍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救济方式一般为两种: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协调;2)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可视为行政复议。
结合以上规定及分析,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存在异议,或者说对补偿标准有所不满,是不能直接针对征补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当被征地农民针对征补方案(补偿标准)向管辖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较为专业艰深的理由,大家可以不去深入探究。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这样来简单理解这个问题:
农民朋友对征补方案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和意见权,争取推动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
当方案经报批开始实施后,农民朋友仍有意见,且无法通过政府协调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再展开讨论)。
如果农民朋友对裁决(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就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实现“曲线救国”的效果。
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对于此前没有接触过相关法律尤其是程序规定的农民朋友来说,可能有些不好理解或者难以接受,但相信大家今天之后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基本的认知。
拆迁维权过程中,比这种情况还要更难理解和应对的状况还有很多。对于专业律师来说,越艰深复杂的状况,越能磨炼自己的专业技能,越能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增添挑战和光辉;但是对焦急盼望早日取得维权胜利成果的被拆迁人来说,如何快速理顺思路找到能最快到达目的地的路径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我们建议被拆迁人最好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进行拆迁维权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有农民朋友对补偿安置条件存在异议,或正在面临其他征地维权难题,可以直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京尚所的每一位专业拆迁律师都会尽己所能为被征收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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