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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起诉期限20年,上访不成我再起诉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8-06-21 12:10阅读次数:
最近有被拆迁人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他听说法律中有一条规定,说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行为发生起最长期限是20年。那是不是就意味着20年内他可以先尝试上访等方式,只要不超过20年最长期限,都可以再通过起诉维权?
京尚拆迁律师相信,对于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被拆迁人存在困惑,想知道是不是原本的6个月期限真的能够直接“延长”到20年。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再审裁判案例,来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该案例中的五名被拆迁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房屋于2011年底被纳入拆迁范围,2012年初,地方政府张贴了未载明征补方案的征收公告,且作出征收决定前也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不仅如此,征收方在未向被拆迁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也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搬迁,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性规定。
而对于暂时未能达成协议进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征收方违法违规进行了株连式逼迁,对被拆迁人的亲戚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且征收方在此期间存在断水断电、暴力强拆行为,甚至殴打被拆迁群众和接到被拆迁群众报警后出警到现场的警察。
种种恶劣行径都昭示着这场拆迁中的违法违规之处数不胜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维权胜利似乎就在眼前。然而,该案被拆迁人于2015年才第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判过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被拆迁人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本案没有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不存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5号)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也就是说,在被拆迁人已知征收事实(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会优先适用《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该案中,被拆迁人于2012年征收公告发布时即知晓了征收行为存在,即使征收方当时未依法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期限,至2015年也已经超过了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适用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的。
因此,即使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拆迁项目的征收方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也因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缘故丧失了起诉的权利。最终,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给出了驳回起诉/上诉的裁定结果,最高院也给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由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行政诉讼法》种关于最长期限20年的规定并不是没有适用的限制的。只有在被拆迁人确实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适用该款规定。
并不是只要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被拆迁人都可以一直等到穷尽其他所有途径后再行提起。自被拆迁人知晓行政行为内容起,起诉期限就已经开始计算,且不再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谨记前者的血泪教训,把握好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期限,不要浪费自己费尽心力搜集的证据。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不要在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盲目相信自己的“直觉”,让自己陷入与成功维权仅一墙之隔的“迷宫”怪圈。
京尚拆迁律师相信,对于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被拆迁人存在困惑,想知道是不是原本的6个月期限真的能够直接“延长”到20年。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再审裁判案例,来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该案例中的五名被拆迁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房屋于2011年底被纳入拆迁范围,2012年初,地方政府张贴了未载明征补方案的征收公告,且作出征收决定前也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不仅如此,征收方在未向被拆迁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也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搬迁,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性规定。
而对于暂时未能达成协议进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征收方违法违规进行了株连式逼迁,对被拆迁人的亲戚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且征收方在此期间存在断水断电、暴力强拆行为,甚至殴打被拆迁群众和接到被拆迁群众报警后出警到现场的警察。
种种恶劣行径都昭示着这场拆迁中的违法违规之处数不胜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维权胜利似乎就在眼前。然而,该案被拆迁人于2015年才第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审判过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被拆迁人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本案没有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不存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5号)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也就是说,在被拆迁人已知征收事实(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会优先适用《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该案中,被拆迁人于2012年征收公告发布时即知晓了征收行为存在,即使征收方当时未依法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期限,至2015年也已经超过了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适用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的。
因此,即使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拆迁项目的征收方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也因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缘故丧失了起诉的权利。最终,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给出了驳回起诉/上诉的裁定结果,最高院也给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由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行政诉讼法》种关于最长期限20年的规定并不是没有适用的限制的。只有在被拆迁人确实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适用该款规定。
并不是只要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被拆迁人都可以一直等到穷尽其他所有途径后再行提起。自被拆迁人知晓行政行为内容起,起诉期限就已经开始计算,且不再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谨记前者的血泪教训,把握好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期限,不要浪费自己费尽心力搜集的证据。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不要在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盲目相信自己的“直觉”,让自己陷入与成功维权仅一墙之隔的“迷宫”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