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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化整为零式征地违法
更新时间:2018-08-17 11:27阅读次数:
在讲解征地批文有效期问题时,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各位被征收人简单总结了国家征收土地时必不可少的两道程序——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给出了通常情况下两项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为两年的答案。

除了使用超出期限的征地批文进行土地征收之外,征地拆迁中与两道征地审批手续有关的法律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如本文标题中提到的“化整为零”式征地。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借这类违法越权审批征地模式来为大家解析有关土地审批权限的问题。

在解释何为“化整为零”式征地之前,我们先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另结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分级相关规定,农用地审批手续的审批权限依项目规模性质等划分,归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也就是说,征地审批权限依土地性质、用途和征收面积分级,归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有。

但在实践征收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为规避土地审批程序规定要求,免于接受上级审批,会将同一建设项目所需征收的土地分区块、分批次进行征地审批和征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式批地、征地。

如为了将审批权限圈定在省级政府级别内,将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分为两批或多批(每批次少于35公顷)进行征收。实际上该项目征收耕地面积已超过了35公顷,只有国务院才有批准权限。省政府如此“化整为零”进行征地审批,实质上属于越权审批,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且《决定》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征地拆迁项目中的违法问题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如果征地项目本身存在越权审批等严重违法情形时,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实现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对立项批准文件和征地相关批文的考察,了解自己面临的征拆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式拆分审批等违法情形。如发现征地项目确实存在违法问题的,也可以围绕这些违法点更好地展开维权工作。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时一定要持审慎态度,一则要确认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另则不能只看补偿数额表面的高低,还要确认补偿条件能否真正兑现的问题。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协商阶段无法与拆迁方进行良好沟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自己完成谈判工作,在矛盾爆发事态升级之前早日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避免陷入更深的侵权泥沼。

农村拆迁
国务院:化整为零式征地违法
更新时间:2018-08-17 11:27阅读次数:
在讲解征地批文有效期问题时,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各位被征收人简单总结了国家征收土地时必不可少的两道程序——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给出了通常情况下两项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为两年的答案。

除了使用超出期限的征地批文进行土地征收之外,征地拆迁中与两道征地审批手续有关的法律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如本文标题中提到的“化整为零”式征地。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借这类违法越权审批征地模式来为大家解析有关土地审批权限的问题。

在解释何为“化整为零”式征地之前,我们先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另结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分级相关规定,农用地审批手续的审批权限依项目规模性质等划分,归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也就是说,征地审批权限依土地性质、用途和征收面积分级,归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有。

但在实践征收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为规避土地审批程序规定要求,免于接受上级审批,会将同一建设项目所需征收的土地分区块、分批次进行征地审批和征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式批地、征地。

如为了将审批权限圈定在省级政府级别内,将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分为两批或多批(每批次少于35公顷)进行征收。实际上该项目征收耕地面积已超过了35公顷,只有国务院才有批准权限。省政府如此“化整为零”进行征地审批,实质上属于越权审批,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且《决定》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征地拆迁项目中的违法问题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如果征地项目本身存在越权审批等严重违法情形时,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实现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对立项批准文件和征地相关批文的考察,了解自己面临的征拆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式拆分审批等违法情形。如发现征地项目确实存在违法问题的,也可以围绕这些违法点更好地展开维权工作。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时一定要持审慎态度,一则要确认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另则不能只看补偿数额表面的高低,还要确认补偿条件能否真正兑现的问题。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协商阶段无法与拆迁方进行良好沟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自己完成谈判工作,在矛盾爆发事态升级之前早日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避免陷入更深的侵权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