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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就能给拆迁户明显过低的补偿?最高院:不行!
更新时间:2019-08-22 20:21阅读次数:
拆迁来临时,被拆迁人最怕的就是遇到“补偿政策不合理、协议签订有猫腻、补偿给付不给力”这三类问题。如果补偿政策不合理,被拆迁人往往不知道该找谁说理,因为拆迁方总会以“这政策是政府定的,我们也没办法”为由搪塞被拆迁人。
可是补偿政策令人满意,被拆迁人就一定能拿到公平合理的满意补偿了吗?最高院曾发布过这样一则案例:拆迁方先是以低于补偿政策标准的补偿条件,和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来在被拆迁人提出按照补偿政策合理补偿时,又拒绝承认被拆迁人的补偿资格。变来变去,就是不愿意按照好政策给被拆迁人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是怎么判的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典型案例。
迁入新村十几年,拆迁时却被说不是村里人,补偿打折!
1994年,经过三亚市海棠区庄大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准许,原属河南省某村的翟先生一家,落户到了庄大村,依法获批了宅基地,在庄大村落地生了根。
2007年,翟先生被告知,其宅基地房屋已经被纳入当地某旅游开发及道路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按照2007年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双方当时签下了一份拆迁协议。但当时由于一些翟先生不清楚的原因,项目停摆,地被征了,但房子没有拆,补偿也没有给。
2012年,当地经政府批准,开始实施一份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区政府又制定了一份《镇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份文件,翟先生的房屋若被征收,补偿标准较2007年时提高了很多。
但是针对补偿安置问题,翟先生却和村委会、拆迁方产生了矛盾。提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时,明明已经迁入该村十几年的翟先生却被村里和拆迁方当成是“外人”,享受不到平等的村民待遇。
为了确认自己到底算不算是庄大村村民,翟先生先后迈进法院三次,证明了自己的村民身份一直都受到法律和法院判决认可。2015年,拆迁方终于松口,和翟先生签订了一份新的案涉拆迁协议。
原本以为签订了新的拆迁协议,一切就算是尘埃落定了。但翟先生签字后才发现,如果按照两份文件确定的补偿政策,自己一家人应该能得到250平米的连排住宅作为补偿;可是协议上,拆迁方却只给了翟先生一家120平的公寓楼。
翟先生不服,找到政府提交申请,希望政府督促拆迁方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给自己合理的补偿。没有收到政府的答复,无奈之下,翟先生再一次启动了诉讼维权程序。
最高院:拆迁方要依法补偿被拆迁人,不能想怎么补怎么补
最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其一,根据翟先生通过三次诉讼生效的判决文书可以明确,翟先生一家具有庄大村村民资格,应当享有和其他村民同样的补偿安置标准;其二,实际征收发生时,两份与安置补偿标准相关的政府文件已经生效,拆迁方应当按照政府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给予翟先生一家拆迁补偿。
拆迁方脱离相关合法有效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与翟先生签订了补偿标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超出了其对补偿条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侵犯了翟先生的合法权益。这样即使双方以及签订了拆迁协议,也不能认为翟先生就只能按照协议获得不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支持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明确拆迁方应当按照两文件明确的补偿标准,尊重翟先生的村民身份,给予翟先生一家250平米的安置房补偿。至此,翟先生成功维权,实现了安置房面积翻倍的补偿诉求。
律师说法:签协议要谨慎,补偿不合理要敢于争取!
通过最高院对该案的审理意见,京尚拆迁律师认为有两点对被拆迁人来说非常值得关注。
第一,即使拆迁双方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如果协议约定的补偿条件明显低于合理合法的标准,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争取合理补偿的;
第二,尽管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政策不是法律、法规,但是只要相关文件合法有效,拆迁方就应当按照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条件时,不能为了少补偿,就跌破补偿安置标准的底线。
所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前,一定要弄清楚,拆迁方给出的具体补偿条件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依据是不是合法有效。如果依据有违法问题,或者拆迁方给出的具体补偿条件不在这个标准范围内,被拆迁人一定要懂得拒绝,即使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认为自己遇到的补偿条件不合理,但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也可以及时向专业拆迁咨询,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及早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可是补偿政策令人满意,被拆迁人就一定能拿到公平合理的满意补偿了吗?最高院曾发布过这样一则案例:拆迁方先是以低于补偿政策标准的补偿条件,和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来在被拆迁人提出按照补偿政策合理补偿时,又拒绝承认被拆迁人的补偿资格。变来变去,就是不愿意按照好政策给被拆迁人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是怎么判的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典型案例。
迁入新村十几年,拆迁时却被说不是村里人,补偿打折!
1994年,经过三亚市海棠区庄大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准许,原属河南省某村的翟先生一家,落户到了庄大村,依法获批了宅基地,在庄大村落地生了根。
2007年,翟先生被告知,其宅基地房屋已经被纳入当地某旅游开发及道路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按照2007年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双方当时签下了一份拆迁协议。但当时由于一些翟先生不清楚的原因,项目停摆,地被征了,但房子没有拆,补偿也没有给。
2012年,当地经政府批准,开始实施一份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区政府又制定了一份《镇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份文件,翟先生的房屋若被征收,补偿标准较2007年时提高了很多。
但是针对补偿安置问题,翟先生却和村委会、拆迁方产生了矛盾。提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时,明明已经迁入该村十几年的翟先生却被村里和拆迁方当成是“外人”,享受不到平等的村民待遇。
为了确认自己到底算不算是庄大村村民,翟先生先后迈进法院三次,证明了自己的村民身份一直都受到法律和法院判决认可。2015年,拆迁方终于松口,和翟先生签订了一份新的案涉拆迁协议。
原本以为签订了新的拆迁协议,一切就算是尘埃落定了。但翟先生签字后才发现,如果按照两份文件确定的补偿政策,自己一家人应该能得到250平米的连排住宅作为补偿;可是协议上,拆迁方却只给了翟先生一家120平的公寓楼。
翟先生不服,找到政府提交申请,希望政府督促拆迁方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给自己合理的补偿。没有收到政府的答复,无奈之下,翟先生再一次启动了诉讼维权程序。
最高院:拆迁方要依法补偿被拆迁人,不能想怎么补怎么补
最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其一,根据翟先生通过三次诉讼生效的判决文书可以明确,翟先生一家具有庄大村村民资格,应当享有和其他村民同样的补偿安置标准;其二,实际征收发生时,两份与安置补偿标准相关的政府文件已经生效,拆迁方应当按照政府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给予翟先生一家拆迁补偿。
拆迁方脱离相关合法有效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与翟先生签订了补偿标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超出了其对补偿条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侵犯了翟先生的合法权益。这样即使双方以及签订了拆迁协议,也不能认为翟先生就只能按照协议获得不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支持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明确拆迁方应当按照两文件明确的补偿标准,尊重翟先生的村民身份,给予翟先生一家250平米的安置房补偿。至此,翟先生成功维权,实现了安置房面积翻倍的补偿诉求。
律师说法:签协议要谨慎,补偿不合理要敢于争取!
通过最高院对该案的审理意见,京尚拆迁律师认为有两点对被拆迁人来说非常值得关注。
第一,即使拆迁双方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如果协议约定的补偿条件明显低于合理合法的标准,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争取合理补偿的;
第二,尽管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政策不是法律、法规,但是只要相关文件合法有效,拆迁方就应当按照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条件时,不能为了少补偿,就跌破补偿安置标准的底线。
所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前,一定要弄清楚,拆迁方给出的具体补偿条件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依据是不是合法有效。如果依据有违法问题,或者拆迁方给出的具体补偿条件不在这个标准范围内,被拆迁人一定要懂得拒绝,即使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认为自己遇到的补偿条件不合理,但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也可以及时向专业拆迁咨询,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及早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