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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一)
更新时间:2017-03-31 17:28阅读次数: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自从业以来,受理不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其中很多人都因为其比较特殊的身份而无法得到征地补偿费用,于是心中便有疑问,自己是否真的没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呢?其实,并非如此,具体情况如何,请看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一、农村收养的子女
 农村收养的子女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呢? 其实收养的子女与自己的亲生子女理应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农民收养的子女只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已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就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农民收养的子女即使暂时没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知识普及
 虽然每个村民都享有平等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由于村民承包土地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国家法律规定为30年,所以经常是村里增加了人口但已经没有地可以分了,所以并非村里所有的村民都承包了土地。
 
 二、进城务工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乃生活所迫,但其勤劳致富的精神与行为值得鼓励。但他们离开家乡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各种收益权益的分配,不能取消其地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因此,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但是凡事也有例外,如果进行务工人员考取了公务员则不应再参与分配。因为其在考取公务员之后就不再是农业户口,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就会与我国相关政策产生冲突。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 如果进城务工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为其他人员或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法人代表,并具有稳定可观的收入及住宅条件的,无需依赖土地,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不预分配。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者
 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
 
 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为了求学,仍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作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未完待续......
 
 当然这只是对土地补偿费享有分配权的一部分主体资格,在之后的京尚法律文章中会为大家继续讲解。更多有关征地补偿相关法律信息,请关注京尚拆迁律师!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棚户区改造
特殊群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一)
更新时间:2017-03-31 17:28阅读次数: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自从业以来,受理不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其中很多人都因为其比较特殊的身份而无法得到征地补偿费用,于是心中便有疑问,自己是否真的没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呢?其实,并非如此,具体情况如何,请看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一、农村收养的子女
 农村收养的子女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呢? 其实收养的子女与自己的亲生子女理应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农民收养的子女只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已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就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农民收养的子女即使暂时没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知识普及
 虽然每个村民都享有平等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由于村民承包土地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国家法律规定为30年,所以经常是村里增加了人口但已经没有地可以分了,所以并非村里所有的村民都承包了土地。
 
 二、进城务工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乃生活所迫,但其勤劳致富的精神与行为值得鼓励。但他们离开家乡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各种收益权益的分配,不能取消其地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因此,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但是凡事也有例外,如果进行务工人员考取了公务员则不应再参与分配。因为其在考取公务员之后就不再是农业户口,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就会与我国相关政策产生冲突。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 如果进城务工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为其他人员或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法人代表,并具有稳定可观的收入及住宅条件的,无需依赖土地,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不预分配。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者
 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
 
 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为了求学,仍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作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未完待续......
 
 当然这只是对土地补偿费享有分配权的一部分主体资格,在之后的京尚法律文章中会为大家继续讲解。更多有关征地补偿相关法律信息,请关注京尚拆迁律师!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