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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人身受到伤害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7-06-05 14:40阅读次数: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努力向被拆迁/征收人灌输一个概念,那就是遭遇拆迁不公待遇或不合理补偿时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也要先保证自己的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与拆迁方正面冲突,尤其是遭遇强拆时。
这是因为:
第一,拆迁方敢来强拆,那么来的一定就不是一两个“文弱书生”来讲道理,正面冲突起来,以普通老百姓的体质很容易成为被动挨打的一方;
第二,被拆迁人作为普通老百姓,是没有公关的(已聘请律师的除外),但是作为已经是老油条的强拆方,做出任何行为前,基本都是有第二手准备的,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直接正面冲突,最后吃亏的很可能还是自己;
第三,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正面冲突,都是被逼红了眼豁出去哪怕受伤、没命都要和“欺负”自己的人拼个你死我活,但是这样还会导致另一个很严重的后果,不管起因是什么,伤人就是违法甚至犯罪,最后想要的赔偿没拿到,反而可能把自己送入小黑屋面临刑罚。
但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被拆迁人并没有与拆迁方发生语言或肢体冲突,但在拆迁方欲越过被拆迁人的同意试图强行拆除房屋时,被拆迁人被逼无奈以血肉之躯阻拦拆迁方的暴力、违法强拆,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假如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悲剧,那么除了悲痛之外,有没有什么救济途径能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不至于在遭遇强拆悲剧之后还要白白遭受人身甚至生命损害呢?
下面就由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你支招。
一、能否争取伤亡赔偿?
在实际处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如被拆迁人因拆迁方拆迁行为受伤、死亡的,可以类推适用关于伤残、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即:本人或者近亲属可提起相关的伤、亡赔偿金诉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赔偿金都有哪些?
赔偿金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占比最高的赔偿费用主要集中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若受害者死亡的,还有需赔偿被抚养人的一系列费用,实践中这部分赔偿费用会占到全部赔偿费比例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其中弹性较大的部分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因拆迁致伤致死情况较一般人身伤害案件更为特殊,因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争取主要依赖谈判技巧,如果当事人能委托业务熟练的专业拆迁律师来处理案件,更容易争取到在合理的基础上更为优渥的赔偿金,为受伤者提供更好的医疗养护条件,或为往生者的家人争取多一点生活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既然伤害已经造成了,那么就要以另外的方式讨回公平正义,一味沉浸在悲痛中实际上是对施加伤害者的一种纵容。
三、伤亡赔偿与拆迁的重叠
在强拆致伤/亡的人身伤害事件中往往会掺杂着多多少少的财产损害,例如在暴力强拆过程中家中物品受到损害,这部分财产损失应由破坏者承担并赔偿,但有时这部分赔偿会与拆迁置换补偿费用重合,只能择一适用。这时主要依赖的就是被拆迁人的判断和谈判能力。
此外,因拆迁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况,政府或者征收拆迁方具有重大过错,在此情况下与对方进行谈判,对于成功提高拆迁补偿条件是很有优势的。
京尚拆迁律师强调,虽然伤亡事件在此作为谈判桌上具有优势的筹码,但是这只是伤亡结果已经造成后的无奈之举,与其让亲者痛仇者快,不如打起精神为伤亡的亲人争取更多赔偿,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最后北京京尚拆迁律师首先要强调的是: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
因为即使钱财都没有了,也还可以再赚,但是一但失去了生命,就再也没有重来的机会。
因此,无论遭遇何种情况的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主动与拆迁方起冲突;假如拆迁方无赖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报警,在保证自己的安全的基础上尽量拖延时间,并通过拍照或录影方式保留证据,为日后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权做好准备。
不管警察到场后是否有作为,对被拆迁人都会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更大程度上保证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最好的方式其实是在发觉拆迁补偿条件不合理时就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运作,既能更快更有效地抓住维权时机,又能拿到更多补偿,还能更好地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流血事件。
这是因为:
第一,拆迁方敢来强拆,那么来的一定就不是一两个“文弱书生”来讲道理,正面冲突起来,以普通老百姓的体质很容易成为被动挨打的一方;
第二,被拆迁人作为普通老百姓,是没有公关的(已聘请律师的除外),但是作为已经是老油条的强拆方,做出任何行为前,基本都是有第二手准备的,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直接正面冲突,最后吃亏的很可能还是自己;
第三,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正面冲突,都是被逼红了眼豁出去哪怕受伤、没命都要和“欺负”自己的人拼个你死我活,但是这样还会导致另一个很严重的后果,不管起因是什么,伤人就是违法甚至犯罪,最后想要的赔偿没拿到,反而可能把自己送入小黑屋面临刑罚。
但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被拆迁人并没有与拆迁方发生语言或肢体冲突,但在拆迁方欲越过被拆迁人的同意试图强行拆除房屋时,被拆迁人被逼无奈以血肉之躯阻拦拆迁方的暴力、违法强拆,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假如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悲剧,那么除了悲痛之外,有没有什么救济途径能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不至于在遭遇强拆悲剧之后还要白白遭受人身甚至生命损害呢?
下面就由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你支招。
一、能否争取伤亡赔偿?
在实际处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如被拆迁人因拆迁方拆迁行为受伤、死亡的,可以类推适用关于伤残、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即:本人或者近亲属可提起相关的伤、亡赔偿金诉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赔偿金都有哪些?
赔偿金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占比最高的赔偿费用主要集中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若受害者死亡的,还有需赔偿被抚养人的一系列费用,实践中这部分赔偿费用会占到全部赔偿费比例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其中弹性较大的部分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因拆迁致伤致死情况较一般人身伤害案件更为特殊,因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争取主要依赖谈判技巧,如果当事人能委托业务熟练的专业拆迁律师来处理案件,更容易争取到在合理的基础上更为优渥的赔偿金,为受伤者提供更好的医疗养护条件,或为往生者的家人争取多一点生活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既然伤害已经造成了,那么就要以另外的方式讨回公平正义,一味沉浸在悲痛中实际上是对施加伤害者的一种纵容。
三、伤亡赔偿与拆迁的重叠
在强拆致伤/亡的人身伤害事件中往往会掺杂着多多少少的财产损害,例如在暴力强拆过程中家中物品受到损害,这部分财产损失应由破坏者承担并赔偿,但有时这部分赔偿会与拆迁置换补偿费用重合,只能择一适用。这时主要依赖的就是被拆迁人的判断和谈判能力。
此外,因拆迁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况,政府或者征收拆迁方具有重大过错,在此情况下与对方进行谈判,对于成功提高拆迁补偿条件是很有优势的。
京尚拆迁律师强调,虽然伤亡事件在此作为谈判桌上具有优势的筹码,但是这只是伤亡结果已经造成后的无奈之举,与其让亲者痛仇者快,不如打起精神为伤亡的亲人争取更多赔偿,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最后北京京尚拆迁律师首先要强调的是: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
因为即使钱财都没有了,也还可以再赚,但是一但失去了生命,就再也没有重来的机会。
因此,无论遭遇何种情况的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主动与拆迁方起冲突;假如拆迁方无赖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报警,在保证自己的安全的基础上尽量拖延时间,并通过拍照或录影方式保留证据,为日后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权做好准备。
不管警察到场后是否有作为,对被拆迁人都会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更大程度上保证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最好的方式其实是在发觉拆迁补偿条件不合理时就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运作,既能更快更有效地抓住维权时机,又能拿到更多补偿,还能更好地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流血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