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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补偿决定后,我们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08-07 16:59阅读次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补偿决定》结合后续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就是京尚拆迁律师介绍过的,除了强执“拆违”之外,拆迁方最常用的一类强拆形式,也就是《条例》施行后取代“行政强拆”而出现的“司法强拆”。换句话说,当被拆迁人收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补偿决定》时,就意味着强拆的脚步已经非常接近了。

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在解析如何寻找拆迁方强拆违法点时曾提到,《补偿决定》的作出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从《补偿决定》作出到司法强拆执行发生,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但在相当一部分实践案例中,司法强拆的发生与被拆迁人的怠惰维权方式也是分不开的。

不管被拆迁人是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而耽误了前期重要维权时机,被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还是拆迁方假借《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申请之名行违法强拆逼迁之实,收到《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都有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从程序选择角度说说,被拆迁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该如何开展维权活动。

 被拆迁人要利用好复议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定给出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两条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被拆迁人自行维权时因为不了解复议程序,常常会忽视它,但一旦被拆迁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无法再折回行政复议途径。

也就是说,在个案中适当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如果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启动复议程序,相当于在诉讼程序之外为自己增加了一轮维权机会,同时也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拉长维权战线,在不影响诉讼期间的前提下,使证据等的准备更加充分。

除了以上直接和间接的维权增益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一规定,如果复议程序启动的适时且应对得当,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更好地了解征收方的“底牌”,降低在诉讼过程中突然出现“程咬金”的可能性,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也将有所助益。

再者,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和运作下,在复议阶段就实现了与征收方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解决争议、获得合理补偿的维权果效,进一步节省了被拆迁人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鉴于以上原因,被拆迁人在就《补偿决定》的作出行为展开维权行动时,不妨先考虑行政复议救济方式的可行性。

二 在复议的基础上启动诉讼程序

如我们前文所说的,被拆迁人先启动复议程序,不但是针对《补偿决定》的作出这一行政行为本身多开辟一条维权通路,同时也是为被拆迁人更好地铺展可执行维权方案打基础。

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延长程序进程时间。

另一方面,当通过复议程序无法达到被拆迁人需要的维权效果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对原《补偿决定》的作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阻拦强拆行为的发生,最终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条件。
 
综上所述,京尚拆迁律师想要通过本文告诉大家的是,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认为拆迁律师所说的维权就是“告法院”这么简单,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了解和将会用到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是有很多的。

拆迁维权就像是在战场上排兵布阵的对抗,被拆迁人需要做的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挖掘出可利用的所有信息“物资”,收集足够的法律“武器”,以抵御拆迁方的强拆进攻,同时能适时发起反攻,最终在对垒中成为取胜的一方。当被拆迁人发觉自己的力量不足以完成这些维权部署工作时,不妨多听取“军师”的建议,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早日夺取维权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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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补偿决定后,我们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08-07 16:59阅读次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补偿决定》结合后续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就是京尚拆迁律师介绍过的,除了强执“拆违”之外,拆迁方最常用的一类强拆形式,也就是《条例》施行后取代“行政强拆”而出现的“司法强拆”。换句话说,当被拆迁人收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补偿决定》时,就意味着强拆的脚步已经非常接近了。

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在解析如何寻找拆迁方强拆违法点时曾提到,《补偿决定》的作出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从《补偿决定》作出到司法强拆执行发生,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但在相当一部分实践案例中,司法强拆的发生与被拆迁人的怠惰维权方式也是分不开的。

不管被拆迁人是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而耽误了前期重要维权时机,被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还是拆迁方假借《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申请之名行违法强拆逼迁之实,收到《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都有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从程序选择角度说说,被拆迁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该如何开展维权活动。

 被拆迁人要利用好复议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定给出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两条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被拆迁人自行维权时因为不了解复议程序,常常会忽视它,但一旦被拆迁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无法再折回行政复议途径。

也就是说,在个案中适当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如果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启动复议程序,相当于在诉讼程序之外为自己增加了一轮维权机会,同时也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拉长维权战线,在不影响诉讼期间的前提下,使证据等的准备更加充分。

除了以上直接和间接的维权增益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一规定,如果复议程序启动的适时且应对得当,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更好地了解征收方的“底牌”,降低在诉讼过程中突然出现“程咬金”的可能性,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也将有所助益。

再者,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和运作下,在复议阶段就实现了与征收方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解决争议、获得合理补偿的维权果效,进一步节省了被拆迁人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鉴于以上原因,被拆迁人在就《补偿决定》的作出行为展开维权行动时,不妨先考虑行政复议救济方式的可行性。

二 在复议的基础上启动诉讼程序

如我们前文所说的,被拆迁人先启动复议程序,不但是针对《补偿决定》的作出这一行政行为本身多开辟一条维权通路,同时也是为被拆迁人更好地铺展可执行维权方案打基础。

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延长程序进程时间。

另一方面,当通过复议程序无法达到被拆迁人需要的维权效果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对原《补偿决定》的作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阻拦强拆行为的发生,最终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条件。
 
综上所述,京尚拆迁律师想要通过本文告诉大家的是,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认为拆迁律师所说的维权就是“告法院”这么简单,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了解和将会用到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是有很多的。

拆迁维权就像是在战场上排兵布阵的对抗,被拆迁人需要做的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挖掘出可利用的所有信息“物资”,收集足够的法律“武器”,以抵御拆迁方的强拆进攻,同时能适时发起反攻,最终在对垒中成为取胜的一方。当被拆迁人发觉自己的力量不足以完成这些维权部署工作时,不妨多听取“军师”的建议,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早日夺取维权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