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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被强拆时,都有谁在场?
更新时间:2018-11-27 15:31阅读次数:
强拆逼迁类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并不少见,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在给京尚拆迁律师的留言中提到,强拆时应该有政府部门参加,否则普通农民很可能被村干部忽悠,因为不是村干部的“关系户”而成了牺牲品。

看到这位读者朋友的留言,京尚拆迁律师一时有些心酸。从基层村委(村民自治组织),到乡镇政府,再到更高级别的其他行政管理单位,恐怕被拆迁人自己都不清楚,当遭遇强拆侵权时,自己能够信任和仰赖的究竟是谁。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这个机会,为大家总结分析拆违和征地拆迁中的“强拆”依法究竟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又应该有谁在场,以及遭遇违法强拆侵权时,大家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 征地拆迁领域的强拆是怎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征收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复议诉讼法律救济程序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要启动强拆程序,都要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前置条件。即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法定期限内又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异议,满足这一事实前提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完成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的法定行政程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在这类依法强拆的过程中,在场的应该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且执行前后应当由执行员制作笔录并由在场人签名盖章。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被执行人是否在场,并非强拆执行是否合法的必要判断标准,但行政机关必须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二 强制拆违是怎样的

因征地拆迁的开始而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违建有很多。其中有些确实是违建,有些却是“被违建”。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又或者违建的认定查处并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该条规定中,并未赋予征收方查处、强拆违建的职权。对违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仍旧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开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违法建筑后,应经过必须的催告程序,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救济权利充分了解和实现后,才能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

且强拆的实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强拆实施的现场笔录须经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综上两种概括性的情况来说,无论是司法强拆,还是行政拆违,如前文中留言的朋友提到的强拆时只有村委会在场的情况,显然是不正常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村委会都不具有自行组织实施强拆的。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强拆法律(前置)程序缺失或者非常混乱的情况,又或者强拆现场只有村委会、街道办人员在场,而无征收方、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执行人员在场的,可以通过针对违法强拆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就个案具体情况直接与专业拆迁律师沟通,委托律师介入帮助维权。
 

棚户区改造
你的房子被强拆时,都有谁在场?
更新时间:2018-11-27 15:31阅读次数:
强拆逼迁类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并不少见,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在给京尚拆迁律师的留言中提到,强拆时应该有政府部门参加,否则普通农民很可能被村干部忽悠,因为不是村干部的“关系户”而成了牺牲品。

看到这位读者朋友的留言,京尚拆迁律师一时有些心酸。从基层村委(村民自治组织),到乡镇政府,再到更高级别的其他行政管理单位,恐怕被拆迁人自己都不清楚,当遭遇强拆侵权时,自己能够信任和仰赖的究竟是谁。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这个机会,为大家总结分析拆违和征地拆迁中的“强拆”依法究竟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又应该有谁在场,以及遭遇违法强拆侵权时,大家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 征地拆迁领域的强拆是怎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征收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复议诉讼法律救济程序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要启动强拆程序,都要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前置条件。即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法定期限内又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异议,满足这一事实前提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完成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的法定行政程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在这类依法强拆的过程中,在场的应该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且执行前后应当由执行员制作笔录并由在场人签名盖章。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被执行人是否在场,并非强拆执行是否合法的必要判断标准,但行政机关必须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二 强制拆违是怎样的

因征地拆迁的开始而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违建有很多。其中有些确实是违建,有些却是“被违建”。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又或者违建的认定查处并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该条规定中,并未赋予征收方查处、强拆违建的职权。对违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仍旧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开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违法建筑后,应经过必须的催告程序,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救济权利充分了解和实现后,才能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

且强拆的实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强拆实施的现场笔录须经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综上两种概括性的情况来说,无论是司法强拆,还是行政拆违,如前文中留言的朋友提到的强拆时只有村委会在场的情况,显然是不正常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村委会都不具有自行组织实施强拆的。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强拆法律(前置)程序缺失或者非常混乱的情况,又或者强拆现场只有村委会、街道办人员在场,而无征收方、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执行人员在场的,可以通过针对违法强拆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就个案具体情况直接与专业拆迁律师沟通,委托律师介入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