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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要拆迁却迟迟没动静,被征收人只能无限期承担损失吗?
更新时间:2019-11-13 22:49阅读次数:
最近有被征收人反映说,当地从一年多以前就开始传某某片区要拆迁的消息,于是自己咬牙花钱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番,可是拆迁却迟迟没动静;还有网友留言说,自家的房子两年前就已经评估过了,可是直到现在也没人来说后续补偿搬迁的事,门面房出租很受影响。像这样“光打雷不下雨”的情况,让很多被征收人感到平静生活被打破。
征地拆迁的消息到底是从哪里传出来的?从“说”拆迁到真正拆迁之间,到底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能让被征收人有所准备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总结法律中关于征地拆迁中的几个重要“保质期”,希望能帮助被征收人解开些许疑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看规划文件,不要轻信传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有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根据这款规定,如果某区域真的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那么相关的征收、建设项目应当体现在规划文件中。这些规划文件都是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收公众意见的。
所以说,被征收人听说当地要拆迁时,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如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找到相关的规划文件,看看年度规划是怎么说的,看看自己所在的片区是不是真的有征收、建设新规划。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拆迁项目是在很久以前的规划文件里,那么这个规划文件现在很可能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了,这个规划文件就不能直接作为征收拆迁项目的有效依据。
发布征收公告后,暂停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
征收公告一发布,被征收人会发现自己有很多事受到了限制。比如不能再随时迁入户口,不能再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不能再随意出租房屋,等等。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会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受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不管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如果相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超过公告暂停期限1年还没有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正常办理被暂停的事项。
如果相关部门提出,征收方已经申请了延长暂停期限,被征收人可以核实征收方是不是已经取得了国土、房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没有审批许可,就不能再限制被征收人行使相关权利。
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1年,超时要重新评估
《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8.0.4条中规定:“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作出后并不是一直有效的。如果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继续进行后续的补偿搬迁工作,那么当时间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就不能再用旧的评估结果来衡量被征收房屋现在的价值了。
征地批文有两年“保质期”,农民朋友们要看清楚
京尚拆迁律师曾经专门撰文,为大家讲解过征地批文的“有效期”问题。再过一个多月就要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也再度强调了这一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所以说,农民朋友一定要看清楚了,如果有征收方拿着好几年前的征地批文来征收你的土地,这项批文是已经“过期”了的,这样的征地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提醒大家,一来咱们不要轻易受到流言的影响而盲目“投资”,听到征地拆迁的相关消息时,一定要通过可靠的方式和渠道确认消息的可靠性;二来,如果有征收方起个头又不继续拆迁,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争取自己应得的安置和补偿。
征地拆迁的消息到底是从哪里传出来的?从“说”拆迁到真正拆迁之间,到底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能让被征收人有所准备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总结法律中关于征地拆迁中的几个重要“保质期”,希望能帮助被征收人解开些许疑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看规划文件,不要轻信传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有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根据这款规定,如果某区域真的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那么相关的征收、建设项目应当体现在规划文件中。这些规划文件都是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收公众意见的。
所以说,被征收人听说当地要拆迁时,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如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找到相关的规划文件,看看年度规划是怎么说的,看看自己所在的片区是不是真的有征收、建设新规划。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拆迁项目是在很久以前的规划文件里,那么这个规划文件现在很可能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了,这个规划文件就不能直接作为征收拆迁项目的有效依据。
发布征收公告后,暂停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
征收公告一发布,被征收人会发现自己有很多事受到了限制。比如不能再随时迁入户口,不能再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不能再随意出租房屋,等等。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会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受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不管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如果相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超过公告暂停期限1年还没有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正常办理被暂停的事项。
如果相关部门提出,征收方已经申请了延长暂停期限,被征收人可以核实征收方是不是已经取得了国土、房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没有审批许可,就不能再限制被征收人行使相关权利。
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1年,超时要重新评估
《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8.0.4条中规定:“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作出后并不是一直有效的。如果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继续进行后续的补偿搬迁工作,那么当时间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就不能再用旧的评估结果来衡量被征收房屋现在的价值了。
征地批文有两年“保质期”,农民朋友们要看清楚
京尚拆迁律师曾经专门撰文,为大家讲解过征地批文的“有效期”问题。再过一个多月就要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也再度强调了这一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所以说,农民朋友一定要看清楚了,如果有征收方拿着好几年前的征地批文来征收你的土地,这项批文是已经“过期”了的,这样的征地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提醒大家,一来咱们不要轻易受到流言的影响而盲目“投资”,听到征地拆迁的相关消息时,一定要通过可靠的方式和渠道确认消息的可靠性;二来,如果有征收方起个头又不继续拆迁,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争取自己应得的安置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