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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你可能会面临这几种情况
更新时间:2019-11-16 18:56阅读次数: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很多被拆迁人心里可能会浮现出同一个答案——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呗!但是只要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能阻止拆迁的继续进行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行为是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那么村委会可以直接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情况 无偿收回超占宅基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这个规定标准占用的宅基地,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占地”,被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在这里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比方说,如果某位村民从家里分户之后,获批了一处宅基地,后来又继承到了一处宅基地房屋,那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他继承到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也应该由他继续使用,政府不能因为“超占宅基地”而直接无偿收回继承来的宅基地房屋。
第三种情况 房屋被拆违
实践中很多出现补偿争议的房屋都是在产权登记等证件方面存在瑕疵。征收方说房子缺证少证补偿低,被拆迁人认为房屋一直正常居住使用,应该拿到和证件齐全的房屋同样的补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房屋土地缺少部分审批许可证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继而被无偿拆违。尤其是征收双方协商不出个一致结论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为了加快征收进度,直接将强制拆除违建提上日程。
第四种情况 房屋被作出补偿决定,强制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如果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并且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搬迁,那么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司法强拆”。
以上我们说到的这四种可能性,就是实践中被征收人拒签协议,但又不主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时,出现较多的情况。
由此大家可以知道,如果咱们单纯拒绝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又不通过其他合法权利救济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最终还是很难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和房屋财产。
所以当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或者被以其他手段强制要求搬迁时,一定要学会善用法律手段“见招拆招”,通过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阻止房屋拆除的发生,并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
第一种情况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行为是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那么村委会可以直接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情况 无偿收回超占宅基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这个规定标准占用的宅基地,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占地”,被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在这里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比方说,如果某位村民从家里分户之后,获批了一处宅基地,后来又继承到了一处宅基地房屋,那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他继承到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也应该由他继续使用,政府不能因为“超占宅基地”而直接无偿收回继承来的宅基地房屋。
第三种情况 房屋被拆违
实践中很多出现补偿争议的房屋都是在产权登记等证件方面存在瑕疵。征收方说房子缺证少证补偿低,被拆迁人认为房屋一直正常居住使用,应该拿到和证件齐全的房屋同样的补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房屋土地缺少部分审批许可证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继而被无偿拆违。尤其是征收双方协商不出个一致结论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为了加快征收进度,直接将强制拆除违建提上日程。
第四种情况 房屋被作出补偿决定,强制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如果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并且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搬迁,那么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司法强拆”。
以上我们说到的这四种可能性,就是实践中被征收人拒签协议,但又不主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时,出现较多的情况。
由此大家可以知道,如果咱们单纯拒绝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又不通过其他合法权利救济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最终还是很难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和房屋财产。
所以当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或者被以其他手段强制要求搬迁时,一定要学会善用法律手段“见招拆招”,通过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阻止房屋拆除的发生,并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