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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2:06阅读次数:
房屋是人生活之基本所在,在面对非法强拆时,甚至因此遭遇人身安全危险时应该怎么办呢?因胆怯而坐以待毙,还是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说,因为害怕而不知该如何解决,甚至放弃解决是绝对不行的。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甚至被侵犯,请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对抗恶势力!当然,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消极以对会损害自己权益,但是若以更为激烈甚至违法的方式去反抗,就得不偿失了,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么,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做呢?下面就用京尚拆迁律师团实际案例为您做详细解答。
2014年4月17日上午,何先生在未看到征收、拆迁公告,未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情况下,被某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强行从家中带到郊区的某房中,非法拘禁至中午。何先生在向派出所报警后发现,从前一直居住的房屋已被全部非法拆除。何先生认为,××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将自己的房屋恢复原状。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何先生有些手足无措,但最终还是稳定了自己的情绪,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何先生上网检索了专业做拆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对比,最终选定由原江律师带领的京尚拆迁律师团队,在携带案情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并听取了原律师的深入分析后,当场决定与京尚拆迁团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展开了维权之路。
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考虑到何先生提供的材料不全,可能存在缺失情况,也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京尚拆迁团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市,向与本次拆迁有关的各个部门就何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件申请了信息公开,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公布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各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却一直不予正面答复,无奈之下,京尚拆迁团原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因此京尚拆迁团律师开始多方搜集整理资料,搜集整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原来房屋的照片、何先生当初的报警记录,××市政府的网站截屏、当地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等证据资料。将这些证据资料以及诉状一起交到法院进行立案。庭审过程中,原律师详细论述了我方的论点,并提供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将对方提出的论点一一驳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此可见,强制拆迁须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市政府未在答辩期内提交其强制拆迁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本院视为其在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时无相应证据,故被告××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市人民政府与何先生的房屋进行赔偿
至此,何先生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当看到这篇文章,可能您也正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那么,此时请不要惊慌,更不要让愤怒蒙蔽了理智,事情终归是要得到解决的,而何先生的解决方式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惩罚了违法之人,是最明智的选择。当然,每个人遇到的问题是有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此时有相关事件亟需解决,请相信法律,也请信赖我们。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京尚拆迁律师团更是专业的,请放心前来,您的问题将会得到最好的解决!
京尚拆迁律师说,因为害怕而不知该如何解决,甚至放弃解决是绝对不行的。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甚至被侵犯,请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对抗恶势力!当然,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消极以对会损害自己权益,但是若以更为激烈甚至违法的方式去反抗,就得不偿失了,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么,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做呢?下面就用京尚拆迁律师团实际案例为您做详细解答。
2014年4月17日上午,何先生在未看到征收、拆迁公告,未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情况下,被某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强行从家中带到郊区的某房中,非法拘禁至中午。何先生在向派出所报警后发现,从前一直居住的房屋已被全部非法拆除。何先生认为,××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将自己的房屋恢复原状。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何先生有些手足无措,但最终还是稳定了自己的情绪,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何先生上网检索了专业做拆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对比,最终选定由原江律师带领的京尚拆迁律师团队,在携带案情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并听取了原律师的深入分析后,当场决定与京尚拆迁团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展开了维权之路。
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考虑到何先生提供的材料不全,可能存在缺失情况,也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京尚拆迁团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市,向与本次拆迁有关的各个部门就何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件申请了信息公开,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公布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各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却一直不予正面答复,无奈之下,京尚拆迁团原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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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此可见,强制拆迁须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市政府未在答辩期内提交其强制拆迁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本院视为其在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时无相应证据,故被告××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市人民政府与何先生的房屋进行赔偿
至此,何先生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当看到这篇文章,可能您也正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那么,此时请不要惊慌,更不要让愤怒蒙蔽了理智,事情终归是要得到解决的,而何先生的解决方式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惩罚了违法之人,是最明智的选择。当然,每个人遇到的问题是有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此时有相关事件亟需解决,请相信法律,也请信赖我们。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京尚拆迁律师团更是专业的,请放心前来,您的问题将会得到最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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