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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民获得满意征地补偿款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2:04阅读次数:

京尚律师 :河北征地案例之农民获得圆满胜诉

【基本案情】
    原告:杨女士
    代理律师:原江律师
    被告:河北省A市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杨女士承包了河北省A市桃李镇的189.06亩土地进行养殖,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2007年2月6日,杨女士与村委会再次签订了《A市农村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将189.06亩土地交由杨女士经营管理,进行养殖;承包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止,双方约定承包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征用该土地,相关青苗补偿归杨女士。2012年3月,A市政府因建设需要开始征用桃李镇土地,杨女士承包的土地就位于该征地范围内,2012年7月,A市政府委派工作人员到杨女士承包的上述土地进行丈量。丈量之后,A市政府并没有将相应的补偿款发放给杨女士,杨女士多次向A市政府了解情况,但其拒不配合。
 
杨女士在万般无奈下,开始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杨女士在网上多方咨询,最后了解到原江律师的团队是专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类案件的,在当事人中的口碑非常好,因此马上打电话联系了原江律师,向原律师讲述了自己的案子,在初步沟通后,杨女士决定正式聘请原江律师来办理自己的案子。
 
【维权流程】:
 
第一步:确定维权方案
在接到杨女士的委托后,原律师立即召集自己的团队成员开会,将案件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制定了初步的维权方案。并将方案详细的向杨女士作了阐明,对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和问题也一一进行了说明,对此杨女士非常满意。
 
第二步:申请信息公开
原律师向桃李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了解此次征地的具体情况,但是桃李镇政府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第三步:行政诉讼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原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桃李镇政府公开此次征地的信息。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判令桃李镇政府向杨女士公开有关丈量文件、征用补偿款发放情况、征用补偿协议书等内容。通过上述案件,原律师逐渐清楚,A市政府在明知是杨女士承包的征地在杨女士承包期间的情况下,违法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案外人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A市政府征地应该依法应征得杨女士的同意,且与杨女士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向杨女士发放征地补偿款。但A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错误与案外人签订补偿协议,违法发放补偿款,A市政府该行政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并依法得到纠正。
 
【圆满胜诉】:
 
原律师将上述办理流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又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征收杨女士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2、确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案外人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法;3、判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赔偿杨女士征地补偿款1416590元及利息169990.8元;4、判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市政府提出的征地行为并未对杨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应对杨女士进行补偿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征收原告杨女士原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核定,并作出补偿决定。
 
【知识拓展】: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动迁案例
河北农民获得满意征地补偿款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2:04阅读次数:

京尚律师 :河北征地案例之农民获得圆满胜诉

【基本案情】
    原告:杨女士
    代理律师:原江律师
    被告:河北省A市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杨女士承包了河北省A市桃李镇的189.06亩土地进行养殖,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2007年2月6日,杨女士与村委会再次签订了《A市农村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将189.06亩土地交由杨女士经营管理,进行养殖;承包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止,双方约定承包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征用该土地,相关青苗补偿归杨女士。2012年3月,A市政府因建设需要开始征用桃李镇土地,杨女士承包的土地就位于该征地范围内,2012年7月,A市政府委派工作人员到杨女士承包的上述土地进行丈量。丈量之后,A市政府并没有将相应的补偿款发放给杨女士,杨女士多次向A市政府了解情况,但其拒不配合。
 
杨女士在万般无奈下,开始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杨女士在网上多方咨询,最后了解到原江律师的团队是专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类案件的,在当事人中的口碑非常好,因此马上打电话联系了原江律师,向原律师讲述了自己的案子,在初步沟通后,杨女士决定正式聘请原江律师来办理自己的案子。
 
【维权流程】:
 
第一步:确定维权方案
在接到杨女士的委托后,原律师立即召集自己的团队成员开会,将案件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制定了初步的维权方案。并将方案详细的向杨女士作了阐明,对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和问题也一一进行了说明,对此杨女士非常满意。
 
第二步:申请信息公开
原律师向桃李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了解此次征地的具体情况,但是桃李镇政府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第三步:行政诉讼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原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桃李镇政府公开此次征地的信息。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判令桃李镇政府向杨女士公开有关丈量文件、征用补偿款发放情况、征用补偿协议书等内容。通过上述案件,原律师逐渐清楚,A市政府在明知是杨女士承包的征地在杨女士承包期间的情况下,违法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案外人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A市政府征地应该依法应征得杨女士的同意,且与杨女士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向杨女士发放征地补偿款。但A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错误与案外人签订补偿协议,违法发放补偿款,A市政府该行政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并依法得到纠正。
 
【圆满胜诉】:
 
原律师将上述办理流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又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征收杨女士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2、确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案外人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法;3、判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赔偿杨女士征地补偿款1416590元及利息169990.8元;4、判令A市政府、桃李镇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市政府提出的征地行为并未对杨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应对杨女士进行补偿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征收原告杨女士原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核定,并作出补偿决定。
 
【知识拓展】: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