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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河南省某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2:03阅读次数:
【案情回顾】:
原告:陈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原江律师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18日,某某市拆迁办发布“关于延安西路两侧地块拆迁改造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为妥善安置延安西路打通工程五达村被拆迁居民,加快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改变五达村的人居环境。根据某某市整体规划要求,五达村村委会拟对延安西路涧河桥头两侧46亩土地进行改造,此项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陈女士的房屋也属于改造范围内,但是陈女士对该拆迁公告有异议,她向某某市政府提出了异议说明,希望能得到答复,但是某某市政府一直没有回应,因此陈女士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第一辑】:
陈女士在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立即找到当地的律师进行咨询,希望他们能代理自己的案子,但是当地律师一听要打行政诉讼的案子,而且被告是市政府,都不敢代理陈女士的案子,无奈下陈女士只能通过朋友多方打听,希望能找到一名专业的律师,来帮她全权负责此案,最后几近波折在同学的介绍下找到了专业承办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陈女士先在电话里向原律师说明了整件事的起因和经过,初步确定了代理意向。
【办案第二辑】:
陈女士在与原律师进行初步沟通后,来到北京和原律师当面进行沟通,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原律师和陈女士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开始正式办理陈女士的案子。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原律师立即组织本所律师团队,对陈女士的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同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原律师秉承其一贯坚持的“拼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心思细腻,雷厉风行,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办案第三辑】: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原律师首先考虑到的是证据收集。原律师和他的助手赶往当地,向与该拆迁改造工程相关的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对于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受理并陆续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使得原律师对案情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也通过对相关信息的解析获得了本案更多的突破口。
证据链准备完毕后,原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开庭当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了案件审判。整个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强大的阵容,原律师气定神闲,冷静思考,机智应对,经过一系列严谨的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词,原律师将对方的各项论点及证据支撑一一打倒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拆迁公告的作用只是告知不特定人该区域要实施拆迁,并未对被拆迁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故该拆迁公告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拆迁公告,于法无据。但是原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并向法院说明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房屋在被告市拆迁办所发布的“关于五达村延安西路两侧地块拆迁改造的公告”拆迁范围内,原告是该公告所指被拆迁人,该公告内容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依法有权对被诉公告提起诉讼,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市拆迁办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五达村延安西路两侧地块拆迁改造的公告”的行为违法。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陈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原江律师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18日,某某市拆迁办发布“关于延安西路两侧地块拆迁改造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为妥善安置延安西路打通工程五达村被拆迁居民,加快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改变五达村的人居环境。根据某某市整体规划要求,五达村村委会拟对延安西路涧河桥头两侧46亩土地进行改造,此项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陈女士的房屋也属于改造范围内,但是陈女士对该拆迁公告有异议,她向某某市政府提出了异议说明,希望能得到答复,但是某某市政府一直没有回应,因此陈女士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第一辑】:
陈女士在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立即找到当地的律师进行咨询,希望他们能代理自己的案子,但是当地律师一听要打行政诉讼的案子,而且被告是市政府,都不敢代理陈女士的案子,无奈下陈女士只能通过朋友多方打听,希望能找到一名专业的律师,来帮她全权负责此案,最后几近波折在同学的介绍下找到了专业承办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陈女士先在电话里向原律师说明了整件事的起因和经过,初步确定了代理意向。
【办案第二辑】:
陈女士在与原律师进行初步沟通后,来到北京和原律师当面进行沟通,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原律师和陈女士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开始正式办理陈女士的案子。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原律师立即组织本所律师团队,对陈女士的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同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原律师秉承其一贯坚持的“拼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心思细腻,雷厉风行,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办案第三辑】: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原律师首先考虑到的是证据收集。原律师和他的助手赶往当地,向与该拆迁改造工程相关的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对于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受理并陆续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使得原律师对案情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也通过对相关信息的解析获得了本案更多的突破口。
证据链准备完毕后,原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开庭当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了案件审判。整个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强大的阵容,原律师气定神闲,冷静思考,机智应对,经过一系列严谨的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词,原律师将对方的各项论点及证据支撑一一打倒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拆迁公告的作用只是告知不特定人该区域要实施拆迁,并未对被拆迁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故该拆迁公告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拆迁公告,于法无据。但是原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并向法院说明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房屋在被告市拆迁办所发布的“关于五达村延安西路两侧地块拆迁改造的公告”拆迁范围内,原告是该公告所指被拆迁人,该公告内容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依法有权对被诉公告提起诉讼,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市拆迁办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五达村延安西路两侧地块拆迁改造的公告”的行为违法。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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