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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非法强拆被认定为故意毁财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5:41阅读次数:
非法强拆经常涉及到刑事犯罪,但是,当事人需要知道:不是公安机关立案就万事大吉了,还要审查罪名是否合法。对于违法的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的公诉罪名,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这个异议的范围和度,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顾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艰难也需要去做。下面这个实例中,律师通过其敏锐的专业判断,及时扭转了对被害人不利的局面。

【事实概要】
谢丽(化名)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公房的承租人,因良乡拱辰街道一至五街改造项目的建设,将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内。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一直未搬迁。
2013年8月某日夜里,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将上述房屋的居住人从屋内绑出,扔在空地上,将房屋强制拆除后扬长而去。事发后,谢丽一家人报了警,房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后认定拆迁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提起公诉。
在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的时候,谢丽找到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李海霞律师。李海霞律师长期集中精力从事拆迁纠纷案件的解决,能够在诉讼方式、非诉讼的方式;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方式等等各种解决途径中,寻找到恰到好处的解决方案,能够立足于当事人的角度使其合法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李海霞律师接受了谢丽的委托,便详细调查了案情。

【办案掠影】
律师调查了房山区公安局的立案和侦查决定。得知:房山区公安局认定:参与强制拆迁的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参与强拆的不法分子似乎是可以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了。然而,李海霞律师敏锐的发现,这是避重就轻的做法,其中存在对谢丽严重不利的猫腻。
律师判断:如果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追究强拆参与人的责任,谢某连被害人都不是,无法在刑事案件中主张权利,房子就被白拆了。为了及时扭转这个不利的趋势,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谢丽向多个部门提起控诉。李海霞律师也以律师的身份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了律师的专业意见,阐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过半年的主张及申诉,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向谢丽下达《被害人权利告知书》。随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在本案中,如果仅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责任,而不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则被害人可能难以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犯罪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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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非法强拆被认定为故意毁财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5:41阅读次数:
非法强拆经常涉及到刑事犯罪,但是,当事人需要知道:不是公安机关立案就万事大吉了,还要审查罪名是否合法。对于违法的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的公诉罪名,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这个异议的范围和度,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顾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艰难也需要去做。下面这个实例中,律师通过其敏锐的专业判断,及时扭转了对被害人不利的局面。

【事实概要】
谢丽(化名)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公房的承租人,因良乡拱辰街道一至五街改造项目的建设,将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内。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一直未搬迁。
2013年8月某日夜里,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将上述房屋的居住人从屋内绑出,扔在空地上,将房屋强制拆除后扬长而去。事发后,谢丽一家人报了警,房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后认定拆迁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提起公诉。
在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的时候,谢丽找到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李海霞律师。李海霞律师长期集中精力从事拆迁纠纷案件的解决,能够在诉讼方式、非诉讼的方式;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方式等等各种解决途径中,寻找到恰到好处的解决方案,能够立足于当事人的角度使其合法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李海霞律师接受了谢丽的委托,便详细调查了案情。

【办案掠影】
律师调查了房山区公安局的立案和侦查决定。得知:房山区公安局认定:参与强制拆迁的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参与强拆的不法分子似乎是可以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了。然而,李海霞律师敏锐的发现,这是避重就轻的做法,其中存在对谢丽严重不利的猫腻。
律师判断:如果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追究强拆参与人的责任,谢某连被害人都不是,无法在刑事案件中主张权利,房子就被白拆了。为了及时扭转这个不利的趋势,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谢丽向多个部门提起控诉。李海霞律师也以律师的身份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了律师的专业意见,阐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过半年的主张及申诉,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向谢丽下达《被害人权利告知书》。随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在本案中,如果仅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责任,而不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则被害人可能难以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犯罪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