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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撤销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2:00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吕先生是湖南省AAB镇人,常年居住于该地。20131120日,因建设绕城公路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征收城郊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据此,A县人民政府于20131226日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等。在此基础上,B镇人民政府作为负责房屋征收的单位,于2014224日以A县绕城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在房屋征收所涉及的乡镇、村以公告形式公布了《关于A县绕城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43日,经村民商议,联名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村民对拆迁安置补偿的意见。

 

在村民意见的基础上,B镇人民政府对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报A县政府。补偿安置方案通过批准后,B镇人民政府将该方案进行了公示并将该方案送达了吕先生。由于对此补偿安置方案依旧不满意,吕先生并未签署此补偿安置协议。为此,B镇人民政府于2014915日对吕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吕先生对此不甚满意,以一纸诉状上告法院,但一审判决却维持了B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吕先生走投无路,便开始寻求律师的帮助,经多方打听,得知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非常专业,有丰富的从业经历,于是亲自赶往北京,面见了京尚律师事务所的韩建业律师。韩律师在初步了解了吕先生的经历之后,决定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由于吕先生之前已启动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并吃了亏,使得案件的情况看起来并不太乐观但是,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韩律师,认为这件案子还是有突破口,有挽回的余地。由于韩律师在二审才介入此案,所以,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待此案极为谨慎,希望可以扭转此种对吕先生不利的局面。律师首先以吕先生的名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步还是相当顺利,并获得相关材料。在对相关材料进行通宵达旦的分析后,律师抓住了一审判决中的漏洞,并希望借此有为吕先生扳回一城。

 

『第二辑』上诉

律师以吕先生的名义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应由县级人民作出,而在此次征收过程中,由于B镇政府对涉案的房屋的情况比较熟悉,其参与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其可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但B镇政府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

 

 『第二辑』二审胜诉

最后,在事实证据与韩律师的不懈坚持下,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认为B镇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了B镇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韩律师虽然二审才介入此次案件,却在关键一刻替吕先生扭转了乾坤,最终维护了吕先生的合法权益。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当自身权益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不要因此萌生退意,即使对方是政府机关单位,但是法律依旧是公平的。当自身权益受到威胁,请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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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撤销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7-20 12:00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吕先生是湖南省AAB镇人,常年居住于该地。20131120日,因建设绕城公路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征收城郊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据此,A县人民政府于20131226日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等。在此基础上,B镇人民政府作为负责房屋征收的单位,于2014224日以A县绕城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在房屋征收所涉及的乡镇、村以公告形式公布了《关于A县绕城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43日,经村民商议,联名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村民对拆迁安置补偿的意见。

 

在村民意见的基础上,B镇人民政府对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报A县政府。补偿安置方案通过批准后,B镇人民政府将该方案进行了公示并将该方案送达了吕先生。由于对此补偿安置方案依旧不满意,吕先生并未签署此补偿安置协议。为此,B镇人民政府于2014915日对吕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吕先生对此不甚满意,以一纸诉状上告法院,但一审判决却维持了B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吕先生走投无路,便开始寻求律师的帮助,经多方打听,得知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非常专业,有丰富的从业经历,于是亲自赶往北京,面见了京尚律师事务所的韩建业律师。韩律师在初步了解了吕先生的经历之后,决定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由于吕先生之前已启动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并吃了亏,使得案件的情况看起来并不太乐观但是,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韩律师,认为这件案子还是有突破口,有挽回的余地。由于韩律师在二审才介入此案,所以,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待此案极为谨慎,希望可以扭转此种对吕先生不利的局面。律师首先以吕先生的名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步还是相当顺利,并获得相关材料。在对相关材料进行通宵达旦的分析后,律师抓住了一审判决中的漏洞,并希望借此有为吕先生扳回一城。

 

『第二辑』上诉

律师以吕先生的名义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应由县级人民作出,而在此次征收过程中,由于B镇政府对涉案的房屋的情况比较熟悉,其参与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其可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但B镇政府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

 

 『第二辑』二审胜诉

最后,在事实证据与韩律师的不懈坚持下,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认为B镇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了B镇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韩律师虽然二审才介入此次案件,却在关键一刻替吕先生扭转了乾坤,最终维护了吕先生的合法权益。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当自身权益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不要因此萌生退意,即使对方是政府机关单位,但是法律依旧是公平的。当自身权益受到威胁,请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