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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7年4月28日,巩义市X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当地某村村民赵先生家,将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2017第04xxxx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张贴在赵先生房屋外墙处。
该通知书认定赵先生在该村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要求赵先生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对老百姓来说,房子就是遮风避雨、安身立命的基础,一言不合拆房子,这对赵先生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危墙之下,赵先生紧急求助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资深拆迁律师原江、席中玉。
求助律师
原律师和席律师了解并梳理具体案情后发现,该通知书内容并非完全属实,且并未尊重当事人赵先生的陈述、申辩权利,在程序上也存在漏洞,更重要的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行政越权,作出该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的是巩义市x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该机构为x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无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明显的行政越权,该通知书当属无效。
了解到对方的违法之处后,原江律师和席中玉律师向赵先生指出,对他来说当务之急是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赵先生应立即就该具体行为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有了两位资深律师的指导,赵先生更加树立起维权的信心,第一时间向巩义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将巩义市X镇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请求巩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通知书。
复议结果
赵先生维权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按照该规定,作出相关查处行为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而在本案中,向赵先生作出该涉案通知书的是x镇政府所属的事业法人单位,《城乡规划法》并未授权该单位形式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
也就是说,向赵先生作出要求限期拆除房屋通知的机关单位实属越权行政,其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赵先生自然也无需拆除房屋。
法律面前,只有正当与不正当,只要坚定维权的信心,相信律师的专业水平,成功只是时间问题!
最终,巩义市人民政府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公正的判断和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巩义市X镇村镇规划发展中心作出的《2017第04xxxx号》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
也许对京尚拆迁律师来说,这只是千千万万的成功案例中的一个,它只是京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又一次印证;但对赵先生来说,这却是切切实实的生活,是一家人命运的转折。
京尚拆迁律师都深刻明白,每一个不得不为维权而奔波的当事人肩上担负的,都是一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责任和希望,因此每一个案件都容不得丝毫懈怠。
在此也只能再次苦口婆心地说一句,如果您正面临征地拆迁纠纷维权无路,如果您也像曾经的赵先生一样为突然从天而降的奇怪的通知焦头烂额,及时求助专业维权律师,不要错失时机,致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