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20层
咨询电话:4009990618
Email: jingshanglawyer@163.com
中央纪委通报被问责典型案例:勾结压瞒信访举报事项,严惩!
更新时间:2018-08-08 11:32阅读次数:
日前,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对涉及村级换届选举贿选、利用职务之便某区私人利益、侵吞挥霍村集体资金和建设资金等管党治党不严、违反党纪政规、侵害老百姓权利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其中包括“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党委书记殷初扬、纪委原书记董大力因对信访举报调查处理不力被问责”案件,思及京尚拆迁律师前不久刚刚为大家解析过信访、举报维权方式,且有很多被拆迁人参与到了这类维权途径的实践难题的讨论中来,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这则案例,为大家再打一针“强心剂”。
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能够正确认识我们曾介绍、解析过的每一种能在拆迁维权中起到主导作用或辅助作用的合法维权方法,能够在法律规范框架内有效地综合利用这些“工具”,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安置,过上幸福安稳的生活。
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中纪委公开通报的这起“信访举报查处不力被问责”案件的案情。
有群众于2016年12月曾向恩阳区纪委举报,反映了添花山村党支部书记存在骗取粮食直补款、擅自出售村集体办公用房等违规违纪问题。接报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违纪信访举报事项报转关公镇纪委,并要求进行调查。
关公镇纪委经调查发现,该被举报村党支部书记确实存在多项违规违纪行为。调查期间,镇(原)纪委书记董大力将举报材料复印交给被举报人,泄露了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
2017年1月,镇(原)纪委书记董大力在向镇党委书记殷初扬口头汇报调查情况时,违规以“该被举报者已不再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换届提名人选”等为由,建议镇党委作信访了结,得到了镇党委书记殷的首肯。
得不到合法、公正答复处理的举报人后又进行了多次举报,在当地造成广泛影响,引起了恩阳区纪委的注意。后恩阳市纪委通过对该事件的立案审查,确认了镇党委书记殷和镇(原)纪委书记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殷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对董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了其镇纪委书记的职务。
“官官相护”的乱象确实存在,但恶人也绝不可能只手遮天,法律法规和党纪绝不是摆着好看的。
很多被拆迁人担心或遭遇过的信访举报事项被层层压瞒、拒不查处的问题,举报信息被泄露、自身受到威胁的问题,以及那些石沉大海的信访举报事项在接报机关中是如何“被运作”的问题,都在这一典型案例中被剖析展现得淋漓尽致。
殷、董违纪被处分一案,意义不仅在于一村受到村官权力倾轧的老百姓的冤屈得到了昭明这么简单,还在于其对更多基层管理人员、各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及廉政建设部门主管责任人员敲响了警钟,更在于它向老百姓证明了通过合法途径揭露自己遭遇的侵权、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并不是毫无作用的。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法律条文白纸黑字板上钉钉,一字一句昭示着凡违反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的后果。不管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谋求私利、侵犯被拆迁人权利的贪腐者,还是在纪检监察环节掉链子,违反党纪要求,包庇违规违法的纪检主管责任人员,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我们必须承认,信访举报途径的时效性通常很难达到被拆迁人的期望,它们不是被拆迁人维权的最优选途径,更不应该成为被拆迁人唯一仰赖的维权方式。对被拆迁人来说,对它最好的定义应该是“在某些情况下,帮助被拆迁人促进与拆迁方的谈判协商进程、增幅其他维权程序果效的辅助手段”。
京尚拆迁律师认为,不管是否已经在信访举报过程中碰过钉子的被拆迁人,都没有必要去质疑这些途径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它只是一个可利用的维权工具。能否帮助到被拆迁人,还要看被拆迁人是否能够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运筹好全部的维权工作。
举报人信息遭泄露、镇纪委党委一把手层层压瞒包庇......案情看似已走到山穷水尽,但终究在举报人的不懈努力下,让案情暴露在了区纪委的面前,柳暗花明之后,责任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故此,被拆迁人应当相信,当最深的黑暗笼罩的时候,光明一定正在向我们飞奔而来。
其中包括“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党委书记殷初扬、纪委原书记董大力因对信访举报调查处理不力被问责”案件,思及京尚拆迁律师前不久刚刚为大家解析过信访、举报维权方式,且有很多被拆迁人参与到了这类维权途径的实践难题的讨论中来,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这则案例,为大家再打一针“强心剂”。
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能够正确认识我们曾介绍、解析过的每一种能在拆迁维权中起到主导作用或辅助作用的合法维权方法,能够在法律规范框架内有效地综合利用这些“工具”,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安置,过上幸福安稳的生活。
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中纪委公开通报的这起“信访举报查处不力被问责”案件的案情。
有群众于2016年12月曾向恩阳区纪委举报,反映了添花山村党支部书记存在骗取粮食直补款、擅自出售村集体办公用房等违规违纪问题。接报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违纪信访举报事项报转关公镇纪委,并要求进行调查。
关公镇纪委经调查发现,该被举报村党支部书记确实存在多项违规违纪行为。调查期间,镇(原)纪委书记董大力将举报材料复印交给被举报人,泄露了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
2017年1月,镇(原)纪委书记董大力在向镇党委书记殷初扬口头汇报调查情况时,违规以“该被举报者已不再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换届提名人选”等为由,建议镇党委作信访了结,得到了镇党委书记殷的首肯。
得不到合法、公正答复处理的举报人后又进行了多次举报,在当地造成广泛影响,引起了恩阳区纪委的注意。后恩阳市纪委通过对该事件的立案审查,确认了镇党委书记殷和镇(原)纪委书记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殷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对董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了其镇纪委书记的职务。
“官官相护”的乱象确实存在,但恶人也绝不可能只手遮天,法律法规和党纪绝不是摆着好看的。
很多被拆迁人担心或遭遇过的信访举报事项被层层压瞒、拒不查处的问题,举报信息被泄露、自身受到威胁的问题,以及那些石沉大海的信访举报事项在接报机关中是如何“被运作”的问题,都在这一典型案例中被剖析展现得淋漓尽致。
殷、董违纪被处分一案,意义不仅在于一村受到村官权力倾轧的老百姓的冤屈得到了昭明这么简单,还在于其对更多基层管理人员、各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及廉政建设部门主管责任人员敲响了警钟,更在于它向老百姓证明了通过合法途径揭露自己遭遇的侵权、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并不是毫无作用的。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法律条文白纸黑字板上钉钉,一字一句昭示着凡违反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的后果。不管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谋求私利、侵犯被拆迁人权利的贪腐者,还是在纪检监察环节掉链子,违反党纪要求,包庇违规违法的纪检主管责任人员,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我们必须承认,信访举报途径的时效性通常很难达到被拆迁人的期望,它们不是被拆迁人维权的最优选途径,更不应该成为被拆迁人唯一仰赖的维权方式。对被拆迁人来说,对它最好的定义应该是“在某些情况下,帮助被拆迁人促进与拆迁方的谈判协商进程、增幅其他维权程序果效的辅助手段”。
京尚拆迁律师认为,不管是否已经在信访举报过程中碰过钉子的被拆迁人,都没有必要去质疑这些途径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它只是一个可利用的维权工具。能否帮助到被拆迁人,还要看被拆迁人是否能够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运筹好全部的维权工作。
举报人信息遭泄露、镇纪委党委一把手层层压瞒包庇......案情看似已走到山穷水尽,但终究在举报人的不懈努力下,让案情暴露在了区纪委的面前,柳暗花明之后,责任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故此,被拆迁人应当相信,当最深的黑暗笼罩的时候,光明一定正在向我们飞奔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