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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征地拆迁“奖励”费吗?
更新时间:2017-06-09 11:01阅读次数:

  

    作为专业致力于处理拆迁征地类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经常会遇到有当事人来咨询或进行委托时提及:征收拆迁方在公布补偿方案时对一部分被征收拆迁人进行动员,表示如果有人即刻签字搬迁可以获得额外的“搬迁奖励费”,少则数千元,在某些地区甚至能达到几万元。这笔“额外”的奖励对很多家境普通、生活思想朴实的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不小的诱惑。

 

    更有甚者,在最近接触的一个刚刚处于价值评估阶段的拆迁案例中,拆迁方拜托“中间人”(被拆迁人之一,作为代表负责在拆迁方与街坊之间传递信息、联系并组织在异地的被拆迁人回来参与各事项意见讨论)在评估时对部分被拆迁人传递“补偿协议一出来马上签署、搬迁可以得到一万元额外奖励”的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也就是说,额外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其根本意义在于鼓励被拆迁人积极响应政府征收拆迁工作,早日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搬家。

 

    但,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奖励原则上只是个很小的数额,且建立在补偿方案合理、拆迁补偿能够实现维持并提高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前提上,对高度配合搬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进行嘉奖鼓励。

 

    而不是现实状况中,如以上案例般在补偿条件尚未明示、补偿方案尚未公布时就以万元奖励费为诱饵转移被拆迁人注意力,试图侵害被拆迁人正常的接受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

 

    那么,当拆迁方提出马上签字搬迁有“奖励”时,被拆迁人究竟应不应该“积极配合工作”呢?京尚拆迁律师团为你解疑答惑!

 

 

 

首先

    如果这部分金额是奖励而不是陷阱,拆迁方不会连补偿方案都不给被拆迁人过目就催促被拆迁人盲目字。在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应当保持清醒,一定要求先看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上写明的补偿条件合理,不低于同等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接受奖励签字搬迁,如果不是,那就千万不要为了芝麻丢了西瓜。

 

     此基础上京尚拆迁律师团提醒被拆迁人,即使协议上写明的条件清楚、合理,也不代表签字之后就是板上钉钉的,被拆迁人还要堤防拆迁方的“后招”。

 

 

其次 

    俗话说空头支票开不得。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拆迁方允诺了看似很优厚的补偿条件但却没有实际兑现,那就跟恋爱中的“山盟海誓”没什么区别:极低的概率会实现,很可能说说就算了。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在征地拆迁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万万不可碰运气,导致日后连维权都举步维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与奖励积极配合搬迁的被拆迁人并无冲突:补偿合理,我不拖拖拉拉,第一时间收拾包袱走人,绝不拖到期限最后一天,影响拆迁方后续工作。

 

     另外,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及要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

 

     该修改方向进一步体现了立法者明确征收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充分表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受偿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被侵犯,避免征收拆迁方诱导被拆迁人在未拿到合理补偿前就为了所谓的“奖励”离开家园,连日后的维权也遭受极大阻碍

 

 

 

最后 

     京尚拆迁律师的微信公众号、头条号都曾经发文普及过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种种陷阱,在拆迁方出招时,它们与本文所说的搬迁奖励往往是相辅相成的。被拆迁人要相信一点,天上不会掉馅饼,在得到合理补偿都如此艰难的现在,很难会有拆迁方如此好心额外给予被拆迁人补贴。

 

   “奖励金”数额低时要冷静,“奖励金”数额高到难以置信时更要保持清醒。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为了动员你搬迁给出的奖励过高,那么你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给你的拆迁补偿是否真正达到了合理标准。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全体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随时准备好为您排忧解难!



 


城市拆迁
你听说过征地拆迁“奖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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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专业致力于处理拆迁征地类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经常会遇到有当事人来咨询或进行委托时提及:征收拆迁方在公布补偿方案时对一部分被征收拆迁人进行动员,表示如果有人即刻签字搬迁可以获得额外的“搬迁奖励费”,少则数千元,在某些地区甚至能达到几万元。这笔“额外”的奖励对很多家境普通、生活思想朴实的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不小的诱惑。

 

    更有甚者,在最近接触的一个刚刚处于价值评估阶段的拆迁案例中,拆迁方拜托“中间人”(被拆迁人之一,作为代表负责在拆迁方与街坊之间传递信息、联系并组织在异地的被拆迁人回来参与各事项意见讨论)在评估时对部分被拆迁人传递“补偿协议一出来马上签署、搬迁可以得到一万元额外奖励”的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也就是说,额外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其根本意义在于鼓励被拆迁人积极响应政府征收拆迁工作,早日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搬家。

 

    但,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奖励原则上只是个很小的数额,且建立在补偿方案合理、拆迁补偿能够实现维持并提高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前提上,对高度配合搬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进行嘉奖鼓励。

 

    而不是现实状况中,如以上案例般在补偿条件尚未明示、补偿方案尚未公布时就以万元奖励费为诱饵转移被拆迁人注意力,试图侵害被拆迁人正常的接受合理拆迁补偿的权利。

 

    那么,当拆迁方提出马上签字搬迁有“奖励”时,被拆迁人究竟应不应该“积极配合工作”呢?京尚拆迁律师团为你解疑答惑!

 

 

 

首先

    如果这部分金额是奖励而不是陷阱,拆迁方不会连补偿方案都不给被拆迁人过目就催促被拆迁人盲目字。在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应当保持清醒,一定要求先看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上写明的补偿条件合理,不低于同等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接受奖励签字搬迁,如果不是,那就千万不要为了芝麻丢了西瓜。

 

     此基础上京尚拆迁律师团提醒被拆迁人,即使协议上写明的条件清楚、合理,也不代表签字之后就是板上钉钉的,被拆迁人还要堤防拆迁方的“后招”。

 

 

其次 

    俗话说空头支票开不得。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拆迁方允诺了看似很优厚的补偿条件但却没有实际兑现,那就跟恋爱中的“山盟海誓”没什么区别:极低的概率会实现,很可能说说就算了。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在征地拆迁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万万不可碰运气,导致日后连维权都举步维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与奖励积极配合搬迁的被拆迁人并无冲突:补偿合理,我不拖拖拉拉,第一时间收拾包袱走人,绝不拖到期限最后一天,影响拆迁方后续工作。

 

     另外,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及要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

 

     该修改方向进一步体现了立法者明确征收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充分表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受偿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被侵犯,避免征收拆迁方诱导被拆迁人在未拿到合理补偿前就为了所谓的“奖励”离开家园,连日后的维权也遭受极大阻碍

 

 

 

最后 

     京尚拆迁律师的微信公众号、头条号都曾经发文普及过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种种陷阱,在拆迁方出招时,它们与本文所说的搬迁奖励往往是相辅相成的。被拆迁人要相信一点,天上不会掉馅饼,在得到合理补偿都如此艰难的现在,很难会有拆迁方如此好心额外给予被拆迁人补贴。

 

   “奖励金”数额低时要冷静,“奖励金”数额高到难以置信时更要保持清醒。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为了动员你搬迁给出的奖励过高,那么你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给你的拆迁补偿是否真正达到了合理标准。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全体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随时准备好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