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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纠纷中,要维权的前提就是确定自己有哪些权利。同时,为了避免将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不必要的地方,被征收人也要了解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说一说,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
一、权利
在土地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有很多。其中不仅包括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还包括在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时的听证权利、对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的知情权等等诸多权利。
而在征收过程中出现逼迁、强拆等状况时,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多体现。在此先不做更多具体讨论,只说在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1、接受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补偿和安置在一定意义上应该是两个略有区别的概念,包括获得补偿(现金或产权调换的房产)和接受安置(不同情形下包括住房安置和工作安置等)两个动作。
征收补偿主要包括:1)对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2)对附属物的补偿,包括对空地、院落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对作为商业使用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对空地、院落的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前两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征收过程中涉及被征收人占有使用的空地及院落,征收方在征收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2、自主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征收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部门支付货币以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产权调换指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多退少补。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接受货币补偿还是进行产权调换,或两种方式结合的补偿方式,征收方应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并为被征收人提供便利。
3、对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异议时进行救济的权利
救济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与权利相比,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义务体现较为简单明确:
1、无偷建、抢建行为
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签补偿协议后在期限内配合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应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提出,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一旦被征收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一般视为与征收方就被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征收方履行补偿义务后,履行自己的搬迁义务。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然,相应的,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起诉征收方履行给付补偿的义务。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履行这项义务时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未签署补偿协议。此时被征收人应当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征收方在超过时效后依法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申请。
第二,被征收人签署了补偿协议。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但被征收也应当注意,房屋征收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的前提是征收方履行了补偿义务。
在征收拆迁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更多复杂的情况,例如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陷阱,而征收方种种诱迁逼迁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如果被征收人打定主意要为自己和家人争取到更多的、合理的征收补偿,那么就应当坚定信念,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拆迁律师进行运作,把握最好的时机,更快、更有效地实现争取到更多补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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