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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违法不违法?被征收人这样做是得不到更多补偿的
更新时间:2017-07-04 09:39阅读次数:

作为积极维权的被征收人的“代言人”,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为大家普及征拆维权、提高补偿的法律知识。

京尚拆迁律师想要做的就是帮助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遇不公甚至侵权对待的被征收拆迁人争取更多应有的补偿,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并在这个过程中为推进国家法制建设、早日实现真正的依法拆迁贡献自己的力量。

但并不是所有为争取提高征收拆迁补偿做出的行为都是合法并能够得到法律以及维权律师的支持和认同。

之前我们曾经为大家简单分析过征拆过程中仍然能够得到全部或部分拆迁补偿的“违法建筑”的几种情形,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说一说,征收拆迁过程中一定会被认定为违建并且无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此类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两个关键点:1)抢建行为的实际发生;2)时间节点的确定,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这一时间节点的具体认定。

1、抢建行为的实际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各地区相应政策规定,抢建行为具体应包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多种情况。

2、时间节点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这一时间节点在实务中一般理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13条规定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但这个时间节点与各地方规定有关,部分城市或地区将该时间节点控制在征收公告发布以前,具体当以此为准。

例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该规定,征收过程中存在区别于征收决定的一项“暂停公告”,暂停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对该部分将不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多项依法公告的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开性,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妥善完成征收工作的目的。但这项程序要求不只是对政府征收行为予以规范,对被征收人的行为也有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进行抢建(抢种)是为了在征收过程中取得更多的补偿,但这并非是合法有效的争取补偿的方式。

抢建、抢种实际上是被征收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造成增加国家征收成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挤压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所明令禁止的。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根据征收拆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不使被征收拆迁人因征收拆迁生活水平下降,通过征收拆迁提高被征收拆迁人的生活质量。因此,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给出的征收拆迁补偿明显过低的,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多项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不能通过违法的手段去争取不应属于自己的补偿。

这样谋求更多拆迁补偿的行为既得不到征收方的承认,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是绝不会有回报的投入。

被征收拆迁人如果想要争取得到更多征收补偿,应该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入手,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制定合法并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征收拆迁补偿,保证生活质量的根本目的。

被征收拆迁人要切记,违法乱纪不可为,维权的前提是诉求首先要合法。


城市拆迁
违建违法不违法?被征收人这样做是得不到更多补偿的
更新时间:2017-07-04 09:39阅读次数:

作为积极维权的被征收人的“代言人”,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为大家普及征拆维权、提高补偿的法律知识。

京尚拆迁律师想要做的就是帮助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遇不公甚至侵权对待的被征收拆迁人争取更多应有的补偿,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并在这个过程中为推进国家法制建设、早日实现真正的依法拆迁贡献自己的力量。

但并不是所有为争取提高征收拆迁补偿做出的行为都是合法并能够得到法律以及维权律师的支持和认同。

之前我们曾经为大家简单分析过征拆过程中仍然能够得到全部或部分拆迁补偿的“违法建筑”的几种情形,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说一说,征收拆迁过程中一定会被认定为违建并且无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此类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两个关键点:1)抢建行为的实际发生;2)时间节点的确定,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这一时间节点的具体认定。

1、抢建行为的实际发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各地区相应政策规定,抢建行为具体应包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多种情况。

2、时间节点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这一时间节点在实务中一般理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13条规定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但这个时间节点与各地方规定有关,部分城市或地区将该时间节点控制在征收公告发布以前,具体当以此为准。

例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该规定,征收过程中存在区别于征收决定的一项“暂停公告”,暂停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对该部分将不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多项依法公告的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开性,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妥善完成征收工作的目的。但这项程序要求不只是对政府征收行为予以规范,对被征收人的行为也有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进行抢建(抢种)是为了在征收过程中取得更多的补偿,但这并非是合法有效的争取补偿的方式。

抢建、抢种实际上是被征收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造成增加国家征收成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挤压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所明令禁止的。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根据征收拆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不使被征收拆迁人因征收拆迁生活水平下降,通过征收拆迁提高被征收拆迁人的生活质量。因此,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给出的征收拆迁补偿明显过低的,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多项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不能通过违法的手段去争取不应属于自己的补偿。

这样谋求更多拆迁补偿的行为既得不到征收方的承认,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是绝不会有回报的投入。

被征收拆迁人如果想要争取得到更多征收补偿,应该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入手,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制定合法并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征收拆迁补偿,保证生活质量的根本目的。

被征收拆迁人要切记,违法乱纪不可为,维权的前提是诉求首先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