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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我一直在信访,怎么申请复议时告诉我超过期限了?
更新时间:2017-07-05 09:33阅读次数:
        对老百姓来说,诉讼或复议程序似乎都具有明显的对抗性,这是信奉“万事以和为贵”或者起码表面上不能剑拔弩张的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对抗公权力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神秘而可怕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上法庭/复议庭这种事是老百姓不愿接受的。

        而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于2005年出台了《信访条例》,对老百姓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提供了途径。

       在老百姓想要表达诉求或者“伸冤”时,这是一条看起来似乎相对平和的维权之路,因此有很多遭遇征收维权纠纷的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全身心甚至全家出动投入到信访中去。

        京尚律师事务所曾接触过许多的案例,也接待过许多有过此类经历的当事人,这部分征收维权当事人往往会在信访无效之后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发现一个难题,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之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很多当事人不明白,我一直在信访,怎么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对方告诉我超过法定期限了?
京尚拆迁律师分三步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第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关于起诉期限的更加详细的解释性规定。

第二步,有哪些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从起诉/复议申请期限中被扣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已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事项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三步,信访耽误的时间是如何认定的,能否从这个期限中扣除。

        综合以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应当是指由于不可抗力以及非意志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如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具有单方性,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其与行政诉讼程序都是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两种并行不悖的程序,并不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故因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耽误复议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
 
        征收拆迁维权作为行政类维权案件,本就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其中的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需要熟练掌握大量的法条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掌握了理论知识还不够,还需要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避免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类似本文所述的超过期限的问题,才能在遇到障碍时及时调整方向巧妙地绕开。
        对急需解决争议、早日如愿拿到预期征收拆迁补偿的被征收拆迁人来说,唯一的维权“捷径”就是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委托律师来处理这些复杂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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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我一直在信访,怎么申请复议时告诉我超过期限了?
更新时间:2017-07-05 09:33阅读次数:
        对老百姓来说,诉讼或复议程序似乎都具有明显的对抗性,这是信奉“万事以和为贵”或者起码表面上不能剑拔弩张的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对抗公权力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神秘而可怕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上法庭/复议庭这种事是老百姓不愿接受的。

        而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于2005年出台了《信访条例》,对老百姓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提供了途径。

       在老百姓想要表达诉求或者“伸冤”时,这是一条看起来似乎相对平和的维权之路,因此有很多遭遇征收维权纠纷的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全身心甚至全家出动投入到信访中去。

        京尚律师事务所曾接触过许多的案例,也接待过许多有过此类经历的当事人,这部分征收维权当事人往往会在信访无效之后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发现一个难题,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之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很多当事人不明白,我一直在信访,怎么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对方告诉我超过法定期限了?
京尚拆迁律师分三步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第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关于起诉期限的更加详细的解释性规定。

第二步,有哪些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从起诉/复议申请期限中被扣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已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事项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三步,信访耽误的时间是如何认定的,能否从这个期限中扣除。

        综合以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应当是指由于不可抗力以及非意志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如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具有单方性,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其与行政诉讼程序都是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两种并行不悖的程序,并不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故因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耽误复议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
 
        征收拆迁维权作为行政类维权案件,本就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其中的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需要熟练掌握大量的法条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掌握了理论知识还不够,还需要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避免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类似本文所述的超过期限的问题,才能在遇到障碍时及时调整方向巧妙地绕开。
        对急需解决争议、早日如愿拿到预期征收拆迁补偿的被征收拆迁人来说,唯一的维权“捷径”就是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委托律师来处理这些复杂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