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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遇阻,一再拖延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7-07-11 14:01阅读次数:

专题总述

笼统地来说,回迁问题主要是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而非全部货币补偿方式留下的后遗症。但这样来下一个伪定义并不是说产权调换方式不好,而是被征收人一旦选择这样的调换方式,在得到较高回报(同地区回迁房与商品房差价、房子的增值空间)之前可能承担着这样的高风险。

有些被征收人可能觉得,那我选择货币补偿是不是就安全了?

首先,尽管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征收方先补偿再征收,但现实情况是即使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能会遇到征收方拖延给付、强拆逼签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铁了心要摆被征收人一道,无论选择什么补偿方式都是存在风险的。

其次,对于更多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一辈子可能就攒下这么一套房子,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那么补偿的钱很可能并不足以在其他位置自行购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能直接失去安身之所。因此,有时选择产权调换也是不得已之举。

最后,上面我们也提到了,即使被征收房屋不是被征收人唯一的住房,实际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房子比现金的保值率和升值空间还是要大很多的。

因此,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根据最近的网友提问,以及被PO到网上广受关注的一则发生在河北邢台的回迁遇阻、超期拖延11年的回迁案例,京尚律师事务所特别制作了这个专题,和被征收人说说回迁那些事儿。

一、常规性的临时安置费/租房补贴或周转用房

这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应当给予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的附加性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并且是在原拆迁区域或就近区域重建的房屋的,在房屋被征收后、搬进回迁房屋前会有一个时间跨度,这个时间往往会在补偿协议中有所体现。

补偿协议中往往会提到,征收方会给予被征收人怎样标准的租房临时安置补贴,以怎样的周期、怎样的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一定要在签订补偿协议前看清这些条款。征收方不按照协议进行给付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对方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情形,被征收人可具体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京尚拆迁律师也会在后续的专题中慢慢为大家讲述。

二、补偿协议约定了回迁期限,但对方逾期不履约

在该情况下,对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征收方依协议履行回迁安置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还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即在政府市政部门的协调安排下,被征收人与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交房时间。

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购房协议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关违约者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购房协议提起的诉讼一般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判决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对方确无履约能力,即使法院支持被征收人的诉求,也有可能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三、补偿协议中未有约定回迁期限。

相较于明确约定了回迁期限的情形,未约定回迁期限也不一定更糟糕。被征收人在此种情况下很难像约定了回迁期限那样直接起诉,主要是征收方会以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回迁房正在建设还未完成为由来反驳被征收人提出的疑问。

在此种情况下也不是完全没有破解的可能,被征收人可以就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协商解决。

在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提醒被征收人,征收方送来的文件材料,每一样都要仔细研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无论协议中就具体条款是怎么约定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拿不准的,一定要先向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弄清后再签字,不要不明不白地签了不公的条款。

最后,无论有无约定回迁期限,是通过诉讼或是信访、协商的方式解决,被征收人最好还是委托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来运作,通过律师的专业法律手段深入、全面地了解相关征收建设项目的具体运作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点,获得更多诉讼及谈判的筹码,更快、更有实效地为被征收人争取到更多、更好的补偿。


城市拆迁
回迁遇阻,一再拖延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7-07-11 14:01阅读次数:

专题总述

笼统地来说,回迁问题主要是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而非全部货币补偿方式留下的后遗症。但这样来下一个伪定义并不是说产权调换方式不好,而是被征收人一旦选择这样的调换方式,在得到较高回报(同地区回迁房与商品房差价、房子的增值空间)之前可能承担着这样的高风险。

有些被征收人可能觉得,那我选择货币补偿是不是就安全了?

首先,尽管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征收方先补偿再征收,但现实情况是即使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能会遇到征收方拖延给付、强拆逼签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铁了心要摆被征收人一道,无论选择什么补偿方式都是存在风险的。

其次,对于更多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一辈子可能就攒下这么一套房子,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那么补偿的钱很可能并不足以在其他位置自行购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能直接失去安身之所。因此,有时选择产权调换也是不得已之举。

最后,上面我们也提到了,即使被征收房屋不是被征收人唯一的住房,实际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房子比现金的保值率和升值空间还是要大很多的。

因此,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根据最近的网友提问,以及被PO到网上广受关注的一则发生在河北邢台的回迁遇阻、超期拖延11年的回迁案例,京尚律师事务所特别制作了这个专题,和被征收人说说回迁那些事儿。

一、常规性的临时安置费/租房补贴或周转用房

这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应当给予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的附加性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并且是在原拆迁区域或就近区域重建的房屋的,在房屋被征收后、搬进回迁房屋前会有一个时间跨度,这个时间往往会在补偿协议中有所体现。

补偿协议中往往会提到,征收方会给予被征收人怎样标准的租房临时安置补贴,以怎样的周期、怎样的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一定要在签订补偿协议前看清这些条款。征收方不按照协议进行给付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对方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情形,被征收人可具体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京尚拆迁律师也会在后续的专题中慢慢为大家讲述。

二、补偿协议约定了回迁期限,但对方逾期不履约

在该情况下,对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征收方依协议履行回迁安置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还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即在政府市政部门的协调安排下,被征收人与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交房时间。

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购房协议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关违约者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购房协议提起的诉讼一般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判决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对方确无履约能力,即使法院支持被征收人的诉求,也有可能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三、补偿协议中未有约定回迁期限。

相较于明确约定了回迁期限的情形,未约定回迁期限也不一定更糟糕。被征收人在此种情况下很难像约定了回迁期限那样直接起诉,主要是征收方会以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回迁房正在建设还未完成为由来反驳被征收人提出的疑问。

在此种情况下也不是完全没有破解的可能,被征收人可以就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协商解决。

在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提醒被征收人,征收方送来的文件材料,每一样都要仔细研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无论协议中就具体条款是怎么约定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拿不准的,一定要先向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弄清后再签字,不要不明不白地签了不公的条款。

最后,无论有无约定回迁期限,是通过诉讼或是信访、协商的方式解决,被征收人最好还是委托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来运作,通过律师的专业法律手段深入、全面地了解相关征收建设项目的具体运作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点,获得更多诉讼及谈判的筹码,更快、更有实效地为被征收人争取到更多、更好的补偿。